绍兴市柯桥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
救治救助保障政策实施细则(试行)
为确保我区严重精神障碍(指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障碍、偏执性精神障碍、双相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等六类精神障碍,下同)患者救治救助保障政策落实到位,根据市残联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市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保障政策的通知》(绍市残字〔2016〕17号)精神,并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试行)。
一、在管患者社区免费服药
1.保障对象:我区常住的、已纳入《浙江省严重精神障碍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社区管理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
2.保障标准:对符合保障条件的患者凭处方在镇卫生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下属社区卫生服务站免费领取目录内抗精神病药物。
3. 施药流程:通过区-镇-村三级精防网络下发药品;区精卫办(设在区疾控中心内,下同)根据抗精神病药物研制进展、药品疗效和患者的实际需求,逐步完善增加第二代抗精神病药物纳入到社区免费施药范围的品种。
4. 经费保障:社区免费药品所需资金列入财政预算,统一纳入区精神病防治康复专项经费,每年由区精卫办报送预算计划给区残联,区财政局会同区残联每年从财政预算安排一定额度的专项资金,由区残联定期划拨区精卫办。
二、在管患者门诊免费治疗
1.保障对象:已纳入《浙江省严重精神障碍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社区管理,具有本区户籍,参加医保,办理了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并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的需要门诊服用基本抗精神病药物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患者除外)。
2.保障标准:对符合保障条件的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服用用药范围内的基本抗精神病药物所发生的费用和必要的门诊诊疗检查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门诊报销后,剩余部分费用由患者纳管地精神残疾治疗康复专项资金给予全额保障。
3. 救助流程:
(1)申请。患者(或监护人)持以下资料,到户籍所在地镇(街道)精卫办(设在镇卫生院或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内,下同)进行书面申请。需提交资料包括:①精神专科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或住院就诊资料及随访手册;②同意纳入社区管理的知情同意书;③患者本人户口簿、身份证、社保卡、第二代残疾证和门诊特殊病种相关资料等;已经纳入社区管理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①②项不用提供。
(2)审核。患者所在地镇(街道)精卫办进行初步审查,汇总后报区精卫办,区精卫办进行复审。
(3)注册。区精卫办统一到定点医院(门诊定点医院暂定为绍兴市第七人民医院,下同)为符合条件的患者办理手续和注册。
(4)发放门诊救助卡册。根据审核及注册完成情况,区精卫办及时制作下发“柯桥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门诊救助卡册(以下简称救助卡册)至各镇(街道)精卫办,镇(街道)精卫办向患者发放救助卡,救助册由一级精防医生保管。
(5)配药。患者(或监护人)凭医疗保险卡及救助卡到定点医院门诊就诊配药。定点医院具有精神科执业资质的医师,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负责患者的诊疗,根据患者病情及时做好药物调整。
(6)结报。符合救助条件的患者在定点医院门诊发生的基本抗精神病药物费用和必要的诊疗检查费用,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门诊报销后,剩余部分费用由区精卫办与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救助即时结报信息系统实时结付(2016年底前启用)。
(7)建档。定点医院和镇(街道)精卫办建立门诊救助对象服药档案,并按月汇总救助金额,便于核对,由区精卫办定期与定点医院结算拨付救助经费。
4. 经费保障:按在管患者社区免费服药的经费保障形式予以保障。
三、贫困患者住院治疗补助
1.保障对象:对柯桥区户籍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并持有《绍兴市最低生活保障社会救济证》(低保户)、《绍兴市困难家庭救助证》(低保边缘户)或属于特困人员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
2.保障标准:低保户和特困人员享受每年不超过2次、低保边缘户每年1次的住院补助,每次住院时间不超过3个月且单次最高补助额度不超过5000元。
3. 救助流程:
(1)申请:符合免费住院救助对象,由其监护人向当地镇(街道)提出申请,填写《柯桥区困难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免费住院救助申请审批表》;对符合免费救助条件对象,因突发肇事肇祸被送入定点医院(住院定点医院暂定为绍兴市第七人民医院和绍兴市安康医院,下同)进行住院治疗的,其监护人应在15日内补办申请审批手续。
(2)审核:镇(街道)残联会同镇(街道)精防办(在镇卫生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内)对患者病情、家庭状况、报送资料进行初审、核实,经审核符合免费住院救助条件的,由区精卫办复审合格后签署治疗建议,报区残联确认后,区精卫办联系定点医院,落实患者进行住院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