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各司法所:
现将《柯桥区社区服刑人员外出管理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绍兴市柯桥区司法局
2017年3月17日
柯桥区社区服刑人员外出管理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社区服刑人员外出行为,强化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管,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浙江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浙江省社区矫正人员考核奖惩办法》之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社区服刑人员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柯桥区监管区域(含柯桥区、越城区行政辖区,以下简称监管区域)。社区服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离开监管区域,可以申请外出:
(一)外出就医;
(二)家庭发生重大变故;
(三)春节回家探亲;
(四)因其它特殊情形确需外出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上不得外出:
(一)在入矫三个月内、严格管理期间和重点敏感时段;
(二)未配备定位手机的;
(三)一年内受过警告以上处罚,特别是因违反外出规定被警告的。
第三条 申请外出的社区服刑人员,司法所应综合考虑其是否自觉接受监督管理、是否按时参加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等日常表现情况,并进行外出风险评估。
第四条 社区服刑人员经批准请假外出一个月内不得超过两次,每次时间不得超过一个月。矫正期限在一年以上的,一年累计不得超过四十日;矫正期限不满一年的,累计请假不得超过矫正期限的百分之十。因特殊情况,确需超过次数和日数的,应报区司法局分管领导审批。
第五条 司法所原则上不得以连续审批的方式准许社区服刑人员外出。遇到特殊情况确需续假的,须报司法局社区矫正执法大队备案。
第六条 非本地籍社区服刑人员申请春节回家探亲的,应当符合本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的相关要求,同时综合考虑其日常表现及月度考核情况作出是否准予决定。
第七条 针对涉及本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第二款情形的社区服刑人员,确需其他特殊情形请假外出的,一律由所在司法所审查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制作书面评估报告,签署意见后报局社区矫正执法大队审核同意,报局分管领导批准。
第八条 社区服刑人员请假外出的,需提供1-2名保证人。保证人应为社区服刑人员的近亲属、所在村(居、社区)干部,或所在单位负责人。且自愿为其提供保证的自然人。
第九条 社区服刑人员请假外出时间在七日以内的,应当提前2个工作日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并与保证人一同到司法所办理请假手续。社区服刑人员应认真填写《社区服刑人员外出请假申请及保证书》,并签名捺印。保证人应出具相关身份证明,提供联系方式,并在认真阅读《社区服刑人员外出请假担保人承诺书》的内容后签订承诺书。
社区服刑人员应根据不同请假原因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一)外出就医的,应提供县(区)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转院证明,或需外出就医医院原就诊病历资料等;
(二)家庭重大变故的,需提供村(居)民委员会或有关单位出具的情况证明、有关重大变故事件的材料和照片等;
(三)其他特殊情形确需外出的,需提供相关单位出具的表明该社区服刑人员确需赴某地处理某事的相关证明等。
证明材料如果是单位出具的,需有单位负责人签名和联系电话,并加盖单位公章;如果是个人出具的,需有个人签名、联系电话,并按捺指印。
第十条 司法所受理申请后,先由专管员除审核社区服刑人员外出请假的理由、时间、相关证明材料和保证人的身份信息等资料外,应全面审查申请人是否有因违反社区矫正规定受过本局警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受过治安管理处罚及历次请假等情况,认为不符合本规定请假条件的应当日作出并告知其不予准假的决定及理由;认为符合请假条件的,应制作《社区服刑人员外出请假审批表》一式二份,附同相关材料报司法所负责人批准后由司法所开具外出准假通知书。
第十一条 社区服刑人员外出请假时间超过七日的,应当提前3个工作日按照第九条规定向所在司法所提出申请。司法所受理申请后应按照第十条规定进行审查,认为不符合请假条件的,应当日作出并告知其不予准假的决定及理由;认为符合请假条件的,应签署意见后,附同有关材料原件(司法所复印存档)当日上报司法局社区矫正执法大队。社区矫正执法大队在收到材料后,应在1个工作日对所报材料进行全面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分管领导审批。社区矫正执法大队应及时将审批意见书面反馈司法所,对审批同意的由司法所开具外出准假通知书。
第十二条 社区服刑人员因突发疾病或家庭发生突发性重大变故等紧急情形的,可以先口头或短信申请,经司法所负责人同意后予以外出。司法所应将情况及时向司法局社区矫正执法大队备案。待紧急情形消失后的5日内按规定补办请假手续。
第十三条 司法所应对经批准外出的社区服刑人员开展针对性谈话,以强化其外出期间的遵纪守法和自我约束意识。谈话教育情况需记录在案。
第十四条 司法所应及时将批准外出的社区服刑人员情况录入至社区矫正监管平台,并根据需要规定外出的社区服刑人员定期或不定期报告情况,以加强对其外出期间的监督考察和教育管理。
第十五条 社区服刑人员在批准外出期间应当自觉接受司法所的监督,随身携带定位手机,并每天用电话报告相关活动情况。司法所要综合运用各种通讯技术手段,对外出请假期间的社区服刑人员进行跟踪管理和教育。
第十六条 社区服刑人员应按期返回,并在返回后2个工作日内向司法所办理销假手续,提交外出期间书面情况报告和就医、车票等能证明外出活动情况的相关材料。司法所应对其外出期间的活动情况予以核实后在《社区服刑人员外出请假审批表》中的备注栏内记录,并将相关材料附卷。
第十七条 司法所在对外出社区服刑人员跟踪管理过程中或审核返回的社区服刑人员外出期间活动情况时发现社区服刑人员有下列情形的,应立即采取必要措施,并视情提请给予警告、行政拘留、收监执行等处罚建议:
(一)比批准日期提前外出的;
(二)准假期满后仍滞留在外地的;
(三)超越批准目的地县(区)域范围;
(四)未按规定报告个人活动情况或者返回后未在2个工作日内向司法所办理销假手续,报告活动情况和提交相关材料的;
(五)准假期满拒不返回或者出现失联失踪情形的。
针对本条第(一)、(二)项情形的,应责令其立即返回;本条第(三)项情形的,应责令其立即返回批准的目的地;第(五)项情形的,司法所应及时将情况层报司法局社区矫正执法大队和局分管领导。必要时,司法局社区矫正执法大队应会同司法所派员外出查找并将其带回。无法找到的,按规定依法处置。
对上述情形的社区服刑人员将从严控制其此后的外出请假。
第十八条 社区服刑人员外出请假审批材料的档案管理按以下情况处理:
(一)按本规定第九条请假的,由司法所将《社区服刑人员外出请假审批表》一份连同所有请销假材料的原件归入社区服刑人员基础档案。
(二)按本规定第十一条请假的,由司法局社区矫正执法大队将《社区服刑人员外出请假审批表》一份连同所有请假材料的原件和销假材料的复印件归入社区服刑人员执行档案。
(三)司法局社区矫正执法大队每月将社区服刑人员请销假情况汇总后报区检察院监所科。
第十九条 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违规批准社区服刑人员外出或对准假外出的社区服刑人员疏于管理的情况,纳入对司法所的年度考核和个人考核;造成脱管或重新犯罪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如本规定与上级部门的相关规定相冲突的,以上级部门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开始施行。
附件:1.社区服刑人员外出请假审批表
2.社区服刑人员外出请假申请及保证书
3.社区服刑人员外出准假通知书
4.社区服刑人员外出担保人承诺书
附件1
社区服刑人员外出请假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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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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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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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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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判 刑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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矫 正 类 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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矫 正 期 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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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验期起止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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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 居 住 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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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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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出目的 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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