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绍兴市 > 柯桥区 > 正文

绍兴市柯桥区普法办关于印发《绍兴市柯桥区“民主法治村(社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1-06-03 柯桥区 收藏

文章播报

语音引擎就绪
进度: 0/0 (0%)

各镇(街道、开发区):

现将《绍兴市柯桥区“民主法治村(社区)”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区普法办      区民政局         区司法局

2017519

绍兴市柯桥区“民主法治村(社区)”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浙江省省级“民主法治村(社区)”管理办法(试行)》(浙司〔201430号),深入推进我区“民主法治村(社区)”创建活动,深化基层民主法治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民主法治村(社区)”是指:组织健全,领导有力,自治章程和规章制度规范合法,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依法进行;法治宣传教育、法律服务深入开展,不稳定因素及时化解;村(居)民法律意识较强,民主权利得到有效保障,村(居、社区)法治化管理水平较高,并通过考核的行政村(居委会、社区)。

第三条 “民主法治村(社区)”分为国家级、省级、地市级、区(县)级四个级别。本办法适用下列村(居、社区):

(一)拟申报区级、市级、省级“民主法治村(社区)”或国家级“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的。

(二)已获得区级、市级、省级“民主法治村(社区)”或国家级“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称号的。

第四条民主法治村(社区)”的指导管理坚持保证质量、发挥实效、示范引领、动态管理原则。

第二章 基本标准

第五条 申报区级“民主法治村(社区)”的村(居、社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绍兴市柯桥区“民主法治村”评分标准》、《绍兴市柯桥区“民主法治社区”评分标准》(以下简称“两个标准”,详见附件),自评分80分以上。

(二)经区级相关部门书面证明,申报当年无“两个标准”规定的一票否决事项。

居委会(老居委会除外)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村或社区评分标准执行,市级、省级、国家级类同。

第六条 申报市级“民主法治村(社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获得区级“民主法治村(社区)”称号。

(二)根据“两个标准”,自评分85分以上。

(三)经区级以上相关部门书面证明,申报当年及上两年度无“两个标准”规定的一票否决事项。

第七条 申报省级“民主法治村(社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获得市级“民主法治村(社区)”称号。

(二)根据“两个标准”,自评分90分以上。

(三)经区级以上相关部门书面证明,申报当年及上两年度无“两个标准”规定的一票否决事项。

第八条 申报国家级“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获得省级“民主法治村(社区)”称号。

(二)根据“两个标准”,自评分95分以上。

(三)经区级以上相关部门书面证明,申报当年及上两年度无“两个标准”规定的一票否决事项。

 

第三章 申报与考评

第九条 申报“民主法治村(社区)”按照逐级上报、择优推荐的原则进行。

第十条 区级“民主法治村(社区)”申报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村(居、社区)申报。

(二)镇(街道、开发区)党()委审核同意。

(三)区司法局、民政局、普法办组织考核评选。

市级申报是在区级的基础上,由区司法局、民政局、普法办检查推荐,市司法局、民政局、普法办组织考核。

省级申报是在市级的基础上,由区、市司法局、民政局、普法办逐级检查推荐,省司法厅、民政厅和普法办组织考核。

国家级申报是在省级的基础上,由区、市司法局、民政局、普法办逐级检查推荐,省司法厅、民政厅和普法办组织考核。

第十一条 申报“民主法治村(社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创建工作总结及自评表。

(二)各级“民主法治村(社区)”审批表。

(三)无一票否决事项的书面证明。

(四)若创建市级、省级和国家级,还需提供区、市、省级相关部门对该村(居、社区)进行检查考核的情况。

第十二条 区级“民主法治村(社区)”应于每年8月底前申报完成;市级、省级和国家级按市、省级相关文件要求统一申报。

第十三条 考核评选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听取汇报。听取申报单位有关创建工作情况汇报。

(二)检查档案。主要查看有关创建工作的组织领导机构、“民主法治村(社区)”创建工作计划和总结、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党务公开、村(居)务公开、财务公开、社会治安、法治宣传等方面的档案资料。

(三)实地走访。走访有关村(居)民,听取对村(居、社区)创建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四)评议审定。考评组对申报单位有关创建工作材料及调查了解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后,提出意见并按创建级别报相应级别的司法行政、民政部门和普法办。由各级司法行政、民政部门和普法办共同审定批准。

第十四条申报“民主法治村(社区)”的村(居、社区),考评组重点检查以下工作:

(一)村(居、社区)组织机构建设以及有效履职情况。

(二)新农村建设、无违建县(市、区)创建、“三改一拆”、“五水共治”、环境保护等各级政府阶段性重点工作落实情况。

(三)党务、村(居)务、财务公开栏,法治宣传栏、法治学校、法律图书柜(角)以及人民调解委员会、法律援助工作联系点(站)、法律顾问工作点等建设情况。

(四)“四民主”、“三公开”工作情况。重点了解村(居、社区)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的修订时间、修订程序、主要内容和知晓率;村(居)民会议、村(居)民代表会议、村级组织会议落实情况;重大事项决策过程、村务监督等方面的情况。

(五)法治宣传、法律服务、平安建设等方面情况。

(六)群众对创建工作的满意度。主要通过电话调查或入户走访等方式,随机选取一定比例的村(居)民进行电话调查或入户走访,了解对“民主法治村(社区)”创建工作的认知度和对村(居、社区)工作的满意度。

(七)村(居、社区)其他方面工作情况。

(八)申报单位提供的有关材料应当客观、真实,不得弄虚作假。

第十五条 对被确定为国家、省、市、区级“民主法治村(社区)”的,由相应级别的司法行政、民政部门和普法办予以通报表扬并颁发奖牌。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六条 区司法局、民政局、普法办要通过业务培训、实地指导、检查考核等方式,切实加强对“民主法治村(社区)”的管理、指导。

第十七条 对已命名的“民主法治村(社区)”实施动态管理,每年组织复评一次,复评工作由区司法局、民政局、普法办负责组织。复评采取实地抽查、书面审核、社会调查等方式进行。

第十八条 经复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村(居、社区),撤销对应的“民主法治村(社区)”称号:

(一)出现“两个标准”中的一票否决事项,经查证属实的。

(二)出现与创建内容不符,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三)其他应当撤销的情形。

被确定为“整转村(居委会)”的,直接撤销“民主法治村(社区)”称号。

第十九条 已评为区级“民主法治村(社区)”的村(居、社区)因行政区划调整被合并或撤销的,由所在地的镇(街道、开发区)报请区司法局、民政局和普法办注销其荣誉称号。市、省、国家级按照相同程序逐级报请注销。

第二十条 被撤销、注销“民主法治村(社区)”称号的村(居、社区),由区司法局负责将“民主法治村(社区)”奖牌收回。

第二十一条 被撤销“民主法治村(社区)”称号和新成立的村(居、社区),符合条件满1年的,可重新申报“民主法治村(社区)”。

第二十二条 各镇(街道、开发区)要高度重视“民主法治村(社区)”的创建工作,以加强基层民主法治建设,提高村()法治化管理水平为创建目标,加强宣传引导,健全考核激励机制,严格标准,提升质量,确保创建工作取得实效。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司法局会同区民政局、区普法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1. 绍兴市柯桥区“民主法治村”评分标准

2. 绍兴市柯桥区“民主法治社区”评分标准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绍兴市 > 柯桥区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keqiaoqu/20210603/207328.html

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打开微信扫一扫左边的二维码或者微信公众号搜索"宁波政策",关注我们,将不定期推送相关宁波政策信息。

站点关键词

         
  • 宁波政策 宁波政策企业服务平台 宁波政策平台 宁波政策服务平台 宁波房贷政策 社保新政策 二胎政策 形势与政策论文 养老保险新政策 农村养老保险新政策 养老金新政策 形势与政策 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宁波补贴政策 宁波落户政策 宁波购房政策 宁波购房政策 宁波限购政策 宁波限售政策 宁波人才政策 宁波公积金政策 宁波贷款政策 宁波限购政策2017 宁波企业政策 宁波医保政策 宁波二套房政策 宁波买房政策 宁波拆迁政策 宁波创业政策 宁波上牌政策 宁波养老政策 宁波房产政策 宁波退休政策 宁波限贷政策 宁波中考加分政策 宁波税收优惠政策 宁波购车政策 宁波公积金贷款政策 宁波高考政策 宁波买车政策 宁波退税政策 宁波光伏政策 宁波市限购政策 宁波电商政策 宁波人才引进政策 宁波招商政策 宁波租赁政策 宁波象山政策 宁波会展政策 宁波民宿政策 宁波楼市政策 宁波市落户政 宁波楼盘政策 宁波梅山税收优惠政策 退伍军人补贴新政策

语音播报提示

您的设备需要手动确认才能开始播报

设备提示:

  • 请确保设备未静音
  • 点击确认开始播报
  • 支持后台播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