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道、开发区):
现将《绍兴市柯桥区“民主法治村(社区)”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区普法办 区民政局 区司法局
2017年5月19日
绍兴市柯桥区“民主法治村(社区)”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浙江省省级“民主法治村(社区)”管理办法(试行)》(浙司〔2014〕30号),深入推进我区“民主法治村(社区)”创建活动,深化基层民主法治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民主法治村(社区)”是指:组织健全,领导有力,自治章程和规章制度规范合法,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依法进行;法治宣传教育、法律服务深入开展,不稳定因素及时化解;村(居)民法律意识较强,民主权利得到有效保障,村(居、社区)法治化管理水平较高,并通过考核的行政村(居委会、社区)。
第三条 “民主法治村(社区)”分为国家级、省级、地市级、区(县)级四个级别。本办法适用下列村(居、社区):
(一)拟申报区级、市级、省级“民主法治村(社区)”或国家级“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的。
(二)已获得区级、市级、省级“民主法治村(社区)”或国家级“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称号的。
第四条 “民主法治村(社区)”的指导管理坚持保证质量、发挥实效、示范引领、动态管理原则。
第二章 基本标准
第五条 申报区级“民主法治村(社区)”的村(居、社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绍兴市柯桥区“民主法治村”评分标准》、《绍兴市柯桥区“民主法治社区”评分标准》(以下简称“两个标准”,详见附件),自评分80分以上。
(二)经区级相关部门书面证明,申报当年无“两个标准”规定的一票否决事项。
居委会(老居委会除外)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村或社区评分标准执行,市级、省级、国家级类同。
第六条 申报市级“民主法治村(社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获得区级“民主法治村(社区)”称号。
(二)根据“两个标准”,自评分85分以上。
(三)经区级以上相关部门书面证明,申报当年及上两年度无“两个标准”规定的一票否决事项。
第七条 申报省级“民主法治村(社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获得市级“民主法治村(社区)”称号。
(二)根据“两个标准”,自评分90分以上。
(三)经区级以上相关部门书面证明,申报当年及上两年度无“两个标准”规定的一票否决事项。
第八条 申报国家级“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获得省级“民主法治村(社区)”称号。
(二)根据“两个标准”,自评分95分以上。
(三)经区级以上相关部门书面证明,申报当年及上两年度无“两个标准”规定的一票否决事项。
第三章 申报与考评
第九条 申报“民主法治村(社区)”按照逐级上报、择优推荐的原则进行。
第十条 区级“民主法治村(社区)”申报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村(居、社区)申报。
(二)镇(街道、开发区)党(工)委审核同意。
(三)区司法局、民政局、普法办组织考核评选。
市级申报是在区级的基础上,由区司法局、民政局、普法办检查推荐,市司法局、民政局、普法办组织考核。
省级申报是在市级的基础上,由区、市司法局、民政局、普法办逐级检查推荐,省司法厅、民政厅和普法办组织考核。
国家级申报是在省级的基础上,由区、市司法局、民政局、普法办逐级检查推荐,省司法厅、民政厅和普法办组织考核。
第十一条 申报“民主法治村(社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创建工作总结及自评表。
(二)各级“民主法治村(社区)”审批表。
(三)无一票否决事项的书面证明。
(四)若创建市级、省级和国家级,还需提供区、市、省级相关部门对该村(居、社区)进行检查考核的情况。
第十二条 区级“民主法治村(社区)”应于每年8月底前申报完成;市级、省级和国家级按市、省级相关文件要求统一申报。
第十三条 考核评选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听取汇报。听取申报单位有关创建工作情况汇报。
(二)检查档案。主要查看有关创建工作的组织领导机构、“民主法治村(社区)”创建工作计划和总结、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党务公开、村(居)务公开、财务公开、社会治安、法治宣传等方面的档案资料。
(三)实地走访。走访有关村(居)民,听取对村(居、社区)创建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四)评议审定。考评组对申报单位有关创建工作材料及调查了解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后,提出意见并按创建级别报相应级别的司法行政、民政部门和普法办。由各级司法行政、民政部门和普法办共同审定批准。
第十四条 对申报“民主法治村(社区)”的村(居、社区),考评组重点检查以下工作:
(一)村(居、社区)组织机构建设以及有效履职情况。
(二)新农村建设、无违建县(市、区)创建、“三改一拆”、“五水共治”、环境保护等各级政府阶段性重点工作落实情况。
(三)党务、村(居)务、财务公开栏,法治宣传栏、法治学校、法律图书柜(角)以及人民调解委员会、法律援助工作联系点(站)、法律顾问工作点等建设情况。
(四)“四民主”、“三公开”工作情况。重点了解村(居、社区)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的修订时间、修订程序、主要内容和知晓率;村(居)民会议、村(居)民代表会议、村级组织会议落实情况;重大事项决策过程、村务监督等方面的情况。
(五)法治宣传、法律服务、平安建设等方面情况。
(六)群众对创建工作的满意度。主要通过电话调查或入户走访等方式,随机选取一定比例的村(居)民进行电话调查或入户走访,了解对“民主法治村(社区)”创建工作的认知度和对村(居、社区)工作的满意度。
(七)村(居、社区)其他方面工作情况。
(八)申报单位提供的有关材料应当客观、真实,不得弄虚作假。
第十五条 对被确定为国家、省、市、区级“民主法治村(社区)”的,由相应级别的司法行政、民政部门和普法办予以通报表扬并颁发奖牌。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六条 区司法局、民政局、普法办要通过业务培训、实地指导、检查考核等方式,切实加强对“民主法治村(社区)”的管理、指导。
第十七条 对已命名的“民主法治村(社区)”实施动态管理,每年组织复评一次,复评工作由区司法局、民政局、普法办负责组织。复评采取实地抽查、书面审核、社会调查等方式进行。
第十八条 经复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村(居、社区),撤销对应的“民主法治村(社区)”称号:
(一)出现“两个标准”中的一票否决事项,经查证属实的。
(二)出现与创建内容不符,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三)其他应当撤销的情形。
被确定为“整转村(居委会)”的,直接撤销“民主法治村(社区)”称号。
第十九条 已评为区级“民主法治村(社区)”的村(居、社区)因行政区划调整被合并或撤销的,由所在地的镇(街道、开发区)报请区司法局、民政局和普法办注销其荣誉称号。市、省、国家级按照相同程序逐级报请注销。
第二十条 被撤销、注销“民主法治村(社区)”称号的村(居、社区),由区司法局负责将“民主法治村(社区)”奖牌收回。
第二十一条 被撤销“民主法治村(社区)”称号和新成立的村(居、社区),符合条件满1年的,可重新申报“民主法治村(社区)”。
第二十二条 各镇(街道、开发区)要高度重视“民主法治村(社区)”的创建工作,以加强基层民主法治建设,提高村(居)法治化管理水平为创建目标,加强宣传引导,健全考核激励机制,严格标准,提升质量,确保创建工作取得实效。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司法局会同区民政局、区普法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1. 绍兴市柯桥区“民主法治村”评分标准
2. 绍兴市柯桥区“民主法治社区”评分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