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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毒医疗机构认定吸毒成瘾程序规定

2021-06-03 柯桥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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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戒毒医疗机构开展吸毒成瘾认定工作,根据公安部、卫生部《吸毒成瘾认定办法》、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等规定,制定本程序规定。 

第一条  公安机关在吸毒成瘾认定工作中,因技术原因认定有困难的,应当委托由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省卫生厅)、省公安厅指定的承担吸毒成瘾认定工作的戒毒医疗机构开展吸毒人员是否成瘾以及是否成瘾严重的吸毒成瘾认定(以下简称吸毒成瘾认定)工作。 

    第二条  公安机关委托戒毒医疗机构进行吸毒成瘾认定的,应当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在吸毒人员末次吸毒的七十二小时内予以委托并提交委托函。超过七十二小时委托的,戒毒医疗机构可以不予受理。 

    第三条  委托认定的公安机关应当配合戒毒医疗机构,并开展以下工作: 

    (一) 提交吸毒检测报告。 

    (二) 提交询问笔录复印件、吸毒史查证情况等初步调查资料。 

    (三) 安排吸毒人员、相关知情人员到戒毒医疗机构配合认定工作。 

    (四) 戒毒医疗机构认为需要公安机关委托单位提供的其他协助事项。 

    第四条  戒毒医疗机构在收到公安机关的委托函后,应当组成成瘾个案认定小组,开展成瘾认定工作。成瘾个案认定小组由三名医师组成。戒毒医疗机构应当自接受委托认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出具是否成瘾以及是否成瘾严重的认定报告。 

    认定报告一式两份,一份交委托认定的公安机关,一份留存备查。 

    第五条  戒毒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以下步骤开展吸毒成瘾认定工作: 

    (一)成立认定小组。戒毒医疗机构应在收到委托书当日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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