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下发《浙江省优生优育优教指导中心省级示范点认定标准》(修订)和《绍兴市乡镇卫生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优生优育优教指导中心非省级示范点认定标准及评估办法(试行)》
文章播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社事办(局)、各相关医疗卫生计生单位:
“优生优育优教”(以下简称“三优”)工作是新时期计划生育工作转型发展的重要载体和抓手,“三优”工作开展以来,在政策宣传、服务群众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但随着“三优”工作的深入开展,群众对“优生优育优教”工作有了新的需求。为进一步深化推进“三优”工作,提升“三优”工作的品质和水平,切实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按照省卫生计生委的要求,省“三优”指导中心广泛征求全省各地的意见和建议,修订了《浙江省优生优育优教指导中心省级示范点认定标准及评估办法》(附件1),绍兴市卫计委也出台了《绍兴市乡镇卫生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优生优育优教指导中心非省级示范点认定标准及评估办法(试行)》(附件3),现将《浙江省优生优育优教指导中心省级示范点认定标准及评估办法》(修订)《绍兴市乡镇卫生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优生优育优教指导中心非省级示范点认定标准及评估办法(试行)》予以下发,希望各单位认真对照标准,深化做好“三优”工作。
附件:1.浙江省优生优育优教指导中心省级示范点认定标准
及评估办法(修订)
2.浙江省优生优育优教指导中心省级示范点登记申报
表
3.绍兴市乡镇卫生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优生
优育优教指导中心非省级示范点认定标准及评估办法
(试行)
4.绍兴市优生优育优教指导中心登记申报表
绍兴市柯桥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7年10月20日
附件1
浙江省优生优育优教指导中心
省级示范点认定标准及评估办法(修订)
一、组织领导
(一)认定标准
1.县(市、区)乡(镇)成立“三优”促进工作领导小组。
2.有与相关部门联合下发的“三优”促进工作文件;有工作部署,并有会议记录。
3.县(市、区)有“三优”工作规划。
4.县(市、区)成立由妇幼保健、儿科医生和早幼教专家、工作者等组成的业务指导小组。
5、工作经费有保障,并列入年度预算。
(二)认定方法
1.查看相关文件和会议记录。
2.查看业务指导小组专家资料。
3.提供经费使用数据。
二、中心建设
(一)认定标准
1.因地制宜选择指导中心场地,要充分利用卫生计生现有机构、场地建设“三优”指导中心。
2.每个“三优”指导中心要有2名以上专职工作人员;由妇幼保健医生、儿科医生和早幼教工作者担任“三优”指导中心授课老师,并取得“三优”指导师上岗培训证书。
3.省级示范点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中心必须功能齐全,要设置接待咨询室、互动培训室、视频阅览室、亲子活动室、成长测评室。
4.省级示范点要悬挂由省统一配置的“三优”指导中心门牌、五室门牌、“U生代”宣传海报(数量不少于17幅);规范使用“U生代”VI识别系统。
5.五室”配备必要的咨询、培训和教玩具等设施设备,软硬装修符合婴幼儿安全和环保要求。视频阅览室配置图书及杂志种类要丰富多样;配置电子读物;亲子活动室要配置安全环保的教玩具。
6. “三优”指导中心配备的其它相关产品,需经省优生优育优教工作指导中心备案。
(二)认定方法
1.查看硬件建设和功能设施。
2.查看“三优”指导中心工作人员名单。
3.查看授课老师名单,上岗培训证书。
4.查看教玩具、书籍等的配置。
三、运行服务情况
(一)认定标准
1.每周定期开展个性化、面对面的咨询服务活动。
2.制定年度培训教学计划并公开公示,按时完成教学任务。
3.教学课程由规定课程和特色课程组成,省级课程为规定课程,特色课程由指导中心根据实际制定,可与现有卫生计生工作相结合。
4.开展教学自我评估和培训对象反馈意见征集。
5.针对各类目标人群的培训教育活动不少于一月两次,覆盖面达到总目标人群的80%以上。
6.向目标人提供两种以上优生优育优教宣传资料(含实物)。
7.充分利用“三优”微信公众号、微信群等新媒体平台开展“三优”科普知识和技能的宣传培训。
8.建立目标人群台帐(或者电子台账),各类教育培训、亲子示范活动登记造册,规范建档。
9.开展0-6岁儿童成长测评工作,充分利用测评数据开展儿童成长发展评估,促进出生人口素质的提高。
(二)认定办法
1.查看咨询、服务、测评等项目的记录或档案,查看目标人群的台帐。
2.查看教学培训计划、课程安排;查看教学评估和培训对象反馈意见表。
3.查看宣传资料发放记录。
4.查看新媒体平台宣传记录。
5.通过召开座谈会、群众走访或调查问卷等形式,检查“三优”指导中心工作效果。
四、评估办法
1.每年第一季度开展省级示范点申报工作,每个县市区限报一个,于三月底前将名单报市里。
2.各市对新申报的省级示范点进行验收评估,于五月底前将合格的省级示范点名单报省“三优”工作指导中心。
3.每年六月份开始,省“三优”工作指导中心对各市上报的合格的省级示范点进行抽查,合格的给予发证确认,不合格的取消本县申报资格一年。
4.验收合格的省级示范点每两年进行重新评估,不合格的取消省级示范点资格。
5.三优指导中心建设要严格遵照品牌化、规范化要求,非省级示范点必须参照省级示范点的功能标准进行建设和运行。
附件2
浙江省优生优育优教指导中心
省级示范点登记申报表
申 报 单 位 (盖章)
申报单位联系人
联系电话及传真
联系地址及邮编
电 子 邮 箱
填 表 日 期
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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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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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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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中心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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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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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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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面积 |
(不少于200m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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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费投入 |
(用于装修、设备、教具、书籍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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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中心人员情况(授课老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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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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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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