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柯桥区病死动物集中无害化处理
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病死动物收集与无害化处理,加强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工作的监管,保障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财政部关于调整生猪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贴标准的通知》(财建[2011]599号)、《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关于加快构建畜禽养殖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和监管长效机制的通知》(浙政发明电〔2013〕58号)、《关于加快推进生猪保险与无害化处理联动的指导意见》(浙发改综体〔2015〕334号)、《关于推进病死动物跨区域联动处理机制建设的意见》(浙农专发〔2015〕7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沟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7〕110号)等法规、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关于印发柯桥区病死动物集中无害化处理实施意见的通知》(绍柯政办发〔2018〕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沟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绍柯政办发〔2018〕22号)文件依据,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病死动物,是指国家规定的染疫动物及其产品、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经检验检疫对人畜健康有危害的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肉类加工废弃物。
第三条 本细则针对规模猪场产生的病死动物和屠宰场产生的病死动物及肉类加工废弃物。
各镇(街道、开发区)其它病死动物(家禽为主)和其它须扑杀的动物(家禽为主)采用集中化尸窖模式处理,确保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率达到100%,消除隐患,保障我区畜牧业健康发展和公共卫生安全。
第四条 我区委托杭州回利生物开发技术有限公司(杭州市大江东动物无害化处理中心,以下简称处理中心)进行跨区域集中收集无害化处理我区病死动物,并实行“政府监管、财政扶持、保险联动、企业运作”的运行机制和“场报告、场收集、区镇(街)监管、跨区域委托处理”的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模式。
处理中心应当按照《关于印发柯桥区病死动物集中无害化处理实施意见的通知》(绍柯政办发〔2018〕8号文件)确认的处理方式进行处理,并执行农业部《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 区人民政府对辖区内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工作负总责,建立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监管工作责任制度、重点场所巡查制度和举报奖励制度,督促有关部门履行无害化处理的监督管理职责。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做好职责范围内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工作。
第六条 区农林局主管本辖区内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工作。区畜牧兽医局、区生猪定点屠宰稽查大队(以下简称区定屠大队)负责本辖区内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收集、暂存、移交等环节的监督管理工作。区动物卫生监督所负责本辖区内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监督执法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严禁任何单位(个人)屠宰、经营、加工或者随意处置病死动物和肉类加工废弃物。
第八条 本细则中涉及需要记录的有关内容(包括报告、收集单、移交单、各类台帐、汇总表、批处理记录、防疫消毒等原始记录表单)按相关规定保存。
第二章 养殖、屠宰环节
第九条 规模猪场、生猪屠宰场依法履行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主体责任,建立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管理制度,落实专门人员做好日常管理,不得随意存放、处置病死动物和肉类加工废弃物。
第十条 规模猪场、生猪屠宰场自行建设暂存冷库,冷库应符合《关于印发柯桥区病死动物集中无害化处理实施意见的通知》(绍柯政办发〔2018〕8号)文件规定要求,并应当防水、防渗、防鼠、防盗,并易于清洗消毒。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冷库的日常监管。
暂存冷库原则上要求建设在场内,不能建设在场内的单位,应建有围墙并加双锁等防范措施。
第十一条 规模猪场、生猪屠宰场应当按照《绍兴市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消毒办法》的要求做好防疫消毒工作,并依法履行病死动物报告义务,及时移交病死动物。
第十二条 规模猪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建立完整的养殖档案(包括生产、防疫、消毒、销售、排泄物处理与资源化利用、动物死亡情况等相关台帐),养殖档案应保存2年,区畜牧兽医局每年定期对档案台帐检查。
生猪屠宰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建立完整的生产管理档案(包括生猪入场检验情况、生猪违禁药物检测及屠宰检验情况、生猪产品出厂情况、生猪屠宰环节无害化处理等相关台账),生产管理档案应保存2年,区定屠大队每年定期对该档案台账核查。
第十三条 规模猪场、生猪屠宰场应当安装并维护视频监控设备,推行信息化管理,并如实向浙江省智慧畜牧业云平台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子平台上传当日生猪死亡信息。
第十四条 规模猪场、生猪屠宰场应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并执行年度动物防疫条件情况和防疫制度执行情况报告制度,履行动物疫情报告义务。
第十五条 规模猪场、生猪屠宰场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职能部门督促规模猪场、生猪屠宰场依法履行法律义务,防范随意处置病死动物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第十六条 区畜牧兽医局、区定屠大队应当加强动物防疫法律法规的宣传培训,切实做好动物防疫和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业务指导与技术服务,督促规模猪场、生猪屠宰场落实主体责任;区动物卫生监督所应当强化监督执法力度,依法查处违反动物防疫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三章 移交环节
第十七条 规模猪场、生猪屠宰场需要移交病死动物时,应当向处理中心转运员报告并记录报告内容。
第十八条 规模猪场、生猪屠宰场移交病死动物时,应当清点病死动物数量,并做好出库登记。
第十九条 处理中心病死动物收集车到规模猪场装运,保险公司业务员、镇(街道、开发区)动物防疫专管员一起到现场核实确认,填写《柯桥区病死动物跨区域无害化处理专用交接单(规模猪场)》(附件1),场(点)管理人员、处理中心业务员(运输员)、镇(街道、开发区)动物防疫专管员、保险公司业务员四方核实后签字才有效,一式五份,场(点)、处理中心、保险公司和镇(街道、开发区)各执一份,交区畜牧兽医局一份。动物防疫专管员对装运数量、签字人员进行现场拍照,电子照片电脑存档。
处理中心病死动物收集车到生猪屠宰场收集点装运,区定屠大队监管员到现场核实确认,填写《柯桥区病死动物跨区域无害化处理专用交接单(屠宰场)》(附件1),场(点)管理人员、处理中心业务员(运输员)、定屠宰监管员三方核实后签字才有效,一式三份,场(点)、处理中心各执一份,交区定屠大队一份。定屠大队监管员对装运数量、签字人员进行现场拍照,电子照片存档。
第二十条 规模猪场、生猪屠宰场出库移交病死动物时,工作人员应穿戴好防护服、口罩、胶鞋及手套等防护用具,对冷库中的病死动物一次性清空,并对冷库及周围场地进行彻底消毒,使用过的一次性防护用品作无害化处理,对循环使用的防护用品应当清洗和消毒处理。
第二十一条 规模猪场、生猪屠宰场应当将当日出库移交数据及相关信息如实上传至省云平台。
第二十二条 处理中心每月30日前填写《病死动物跨区域无害化处理专用通知书》将上月21日至本月20日的处理数量报告区畜牧兽医局、区定屠大队,区畜牧兽医局、区定屠大队核实后上报区农林局。
第四章 转运环节
第二十三条 处理中心对病死动物安全、规范转运负责,转运员对转运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四条 处理中心所在地负责病死动物转运的监管。
第二十五条 处理中心应当制订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应急预案并报区畜牧兽医局、区定屠大队备案。
第二十六条 处理中心应当落实与我区病死动物收集转运量相匹配的专用转运车辆(以下简称转运车辆),并安装GPS定位系统和视频监控设备,视频录像按规定保存。
转运车辆必须选用符合 GB19217规定相对固定的专用封闭厢式车辆,车厢四壁及底部应使用耐腐蚀材料,并具有防渗防漏和低温冷藏功能,加施明显标识,并报区畜牧兽医局、区定屠大队备案。
第二十七条 处理中心接到规模猪场、生猪屠宰场要求移交、转运报告后,应记录报告内容,并向所在地动物监督机构派驻的监管员报告转运地点、车牌号、转运员、出车时间和返回时间。
监管员负责转运车辆行驶轨迹的巡检,对转运路线轨迹进行截图保存,发现异常情况即时登记并报告当地畜牧兽医管理部门。
第二十八条 转运车辆驶离规模猪场、生猪屠宰场前,应对车轮及车厢外部进行消毒,行驶路线应尽量避免进入或经过人口密集区。
第二十九条 转运车辆途中发生故障、渗漏、安全等事故时,应当按照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应急预案,及时采取应对措施,防止渗漏、遗弃、环境污染等意外情况发生。
严禁转运人员在运输过程中转存、闲置、遗洒、挪用、倾倒等行为。
第五章 入厂(场)环节
第三十条 处理中心对入厂(场)病死动物暂存管理负主体责任。
第三十一条 处理中心应当配置与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暂存量相适应的专用冷库,冷库应当专人管理。
存放病死动物的专用冷库,设置温度应在-18℃以下,具有防水、防渗、防鼠功能,并上锁;冷库周围地面应当硬化、洁化、防渗、防漏、易于清洗和消毒,冷库区域应设置明显警示标志。
第三十二条 转运至处理中心的病死动物应当及时作无害化处理,不能当日处理的,应当按要求分类存放于病死动物专用冷库,病死猪应单独存放。处理中心的管理人员每天巡检不少于二次并记录冷库实时温度。
第三十三条 转运车辆到达处理中心后,当地监管员应根据随车同行的《柯桥区病死动物跨区域无害化处理专用通知书》进行复核,并记录复核结果,处理中心的转运员、冷库专管员和当地监管员应当对复核结果签字确认。
复核结果与《柯桥区病死动物跨区域无害化处理专用通知书》数据存在差异的,处理运营单位应当会同监管员、收集点(养殖场)复核员等有关人员查明情况,并报当地畜牧兽医管理部门。
第三十四条 卸载病死动物过程中,现场操作人员应穿戴好防护服、口罩、手套等防护用具。
卸载完成后,应对转运车辆及相关工具等进行彻底清洗、消毒,对一次性防护用品作无害化处理,对循环使用的防护用品应当清洗和消毒处理。
处理中心每周应对暂存场所及周围区域进行彻底清洗消毒,并做好清洗消毒记录;当地监管员应做好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