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
为进一步提高全区重大动物疫病免疫质量,强化疫病预测、预警、预报工作,更好地为全区动物防疫工作提供技术支持,根据浙江省《2018年浙江省主要动物疫病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计划》(浙农专发〔2018〕40号)和绍兴市《2018年绍兴市主要动物疫病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实施方案》(绍市农局专发〔2018〕19号)的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订《2018年度柯桥区主要动物疫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按要求及时报送监测样品和相关资料。监测工作纳入对各地的动物防疫工作考核。
附件:2018年柯桥区主要动物疫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实施方案
绍兴市柯桥区农林局
2018年6月12日


抄送:市农业局、市畜牧兽医所、区政府办,吴晓炯副区长 绍兴市柯桥区农林局办公室 2018年6月12日印发
附件:
2018年柯桥区主要动物疫病监测和
流行病学调查实施方案
为全面掌握和分析我区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猪瘟、小反刍兽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等主要动物疫病免疫效果,及时发现疫情隐患和薄弱环节,分析把握疫情动态,科学指导动物防疫工作,根据省、市有关监测工作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订本计划。
一、总体要求
根据省市文件的精神要求,2018年我区要重点做好高致病性禽流感(包括H5亚型和H7亚型)、口蹄疫、布鲁氏菌病(以下简称“布病”)、 小反刍兽疫等优先防治动物疫病的监测,兼顾做好猪瘟、新城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狂犬病等疫病的监测工作。全面掌握我区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等主要动物疫病的流行规律、免疫状况,科学评估动物疫病发生风险和流行趋势,提升重大动物疫病预测预警能力和防控水平。
二、组织与分工
1、区畜牧兽医局负责全区动物疫病监测工作和流行病学调查工作,制定本辖区动物疫病监测实施方案。负责高致病性禽流感、新城疫、口蹄疫、猪瘟、蓝耳病、小反刍兽疫等疫病的免疫抗体检测;以及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狂犬病和小反刍兽疫等疫病集中监测样品的采集运送;负责辖区内人畜共患病(奶牛结核病、布病等)的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以及非洲猪瘟、疯牛病、痒病、蓝舌病(欧洲8型)等外来疫病的临床监视任务;负责狂犬病样品的采集和送检;负责组建流行病学调查工作队,按照方案开展辖区内动物疫病定点流行病学调查和应急调查工作,开展疫情评估;同时做好上级有关部门下达的其他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2、各镇(街、开发区)负责做好高致病性禽流感、新城疫、口蹄疫、猪瘟、蓝耳病、小反刍兽疫等疫病检测样品的采集和送检工作;协助做好牛结核病、家畜布鲁氏菌病、狂犬病等样品的采集和送检工作;完成流行病学调查工作和临床监测工作。做好省市下达的其他监测工作。
3、怀疑或确认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炭疽、狂犬病,或猪瘟、新城疫、布病、结核病、蓝舌病等主要动物疫病发病率或流行特征出现异常变化,或发生疯牛病、痒病、非洲猪瘟等外来动物疫病,或牛瘟、牛肺疫等已消灭疫病再次发生,或较短时间内出现导致较大动物发病死亡且蔓延较快的疫病,或怀疑新发病以及其他需要开展紧急流行病学调查的情况时,镇(街、开发区)应按照上级规定积极做好疫病调查工作。
三、采样和流行病学调查任务
(一)重大动物疫病重点监测任务
美丽牧场抽样监测:对列入全省美丽牧场建设范畴的养殖场点(户),开展重大动物疫病免疫效果评估等抽样监测。
(二)常规监测任务
1.重大动物疫病监测。各镇(街、开发区)主要动物疫病采样计划根据点面结合的原则制定。采样任务分解详见附件。每个镇(街、开发委)开展高致病性禽流感(包括H5亚型和H7亚型)、口蹄疫、猪瘟、新城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等疫病免疫抗体监测工作,每个场点的年度采样监测数量不小于30份。
流行病学调查具体场点根据月度常规监测布置和实际情况综合确定。
2.家禽H7流感监测。按照《全国家禽H7N9流感防治指导意见(2018-2020年)》等要求,规模养殖场和其他家禽养殖场(户/村)可结合高致病性禽流感日常监测以及春秋季集中监测进行,采样数量每场不小于30份。对人感染H7N9流感病例有活禽接触史或活禽交易市场暴露史的,有关镇(街、开发区)要配合组织开展紧急流行病学调查和采样溯源监测工作。
3.家畜布病监测:各镇(街、开发区)要继续对辖区内牛、羊等易感动物的规模养殖场、散养户等场点开展家畜布病的监测、流行病学调查工作,及时诊断扑杀病畜并分析布病传播关键风险点,进一步加大辖区内家畜布病防控和净化工作力度,推进布病净化县和净化场创建。要对所有乳用、种用牛羊逐头监测,规模牛羊场、散养户等抽样监测,采样时兼顾不同批次的动物,确保场点全覆盖。具体要求见附件1。
4.小反刍兽疫监测。根据《全国小反刍兽疫消灭计划(2016-2020年)》《浙江省小反刍兽疫消灭计划实施方案》要求,继续做好小反刍兽疫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工作。重点对辖区免疫后1-3月内的羊群开展监测,采样对象需覆盖所有种类的羊,采样场点兼顾种羊场、规模羊场、散养户等。其中,种羊场必须全部抽样监测;我区的商品代羊场全部场点采样监测;采样群体重点为内蒙古自治区、辽宁、安徽、黑龙江等省外调入羊群;对散养户开展抽样监测。监测工作可结合在布病调查工作同步进行,每个羊场同步采集≥30只羊的血清样品和鼻腔/眼拭子。
5.狂犬病监测。重点对农村散养、城镇流浪以及动物医院就诊的犬、猫进行狂犬病监测。狂犬病免疫抗体监测的样品采集应在犬、猫狂犬病免疫一个月后进行。采集好的犬血清样品送省疫控中心统一进行狂犬病抗体检测。病原检测以发病动物为主,对狂犬病死亡或疑似发病的犬、猫和家畜进行扑杀,采集脑组织送国家狂犬病实验室确诊。送样前要将相关情况上报至省疫控中心。
(三)集中监测采样任务
1.除月度常规计划监测外,区畜牧兽医局将在5月份和11月份结合春、秋防工作分别开展一次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猪瘟、新城疫、蓝耳病和小反刍兽疫等疫病的集中监测与免疫评估行动,各镇(街、开发区)需按要求及时做好样品采集和送检工作。
2.根据防疫和疫情风险评估工作需要,进行免疫抗体随机抽检工作。
四、检测方法和判定标准
检测方法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执行。
五、采、送样要求及调查相关事项
1.为全面掌握我区主要动物疫病的免疫状况,准确评估免疫质量,及时发现免疫工作漏洞和防疫隐患,免疫抗体监测样品一定要具备覆盖性和代表性,数据要真实、有效。
2.畜禽采样要求:除散养外,禽类每个采样点的采样量不少于30羽份,每份血样不少于1ml,家禽泄殖腔、咽喉拭子和血样为一组,对人工饲养的鹌鹑、鸽子等也按标准执行。
牲畜采样要求:每个规模场的采样量不少于20头份,每份血样不少于2ml。
血样采集后须静置,避免剧烈振荡。血样和拭子样品采集后24小时内送区畜牧局防疫监督科。
3.采样、调查时间及处理安排:每月下旬完成该月采样任务和流行病学调查,次月上旬完成样品检测,次月中旬完成问题监测点调查处理及监测结果汇总上报。
4.采样时必须详细了解被检畜禽的免疫、疾病史等情况,详细填写采样登记表,特别是要完整填写畜禽种类、免疫次数、疫苗类型(如猪瘟组织苗或细胞苗)、疫苗厂家、毒株类型(如Re-6禽流感单苗或Re-6/Re-8禽流感双价苗)等免疫背景数据。
5.用于禽流感病原学监测的泄殖腔拭子和咽喉拭子样品采集后放入装有保存液的离心管中保存,及时冷冻,24小时内送区畜牧局防疫监督科。
六、监测工作要求
1.各地要高度重视重大动物疫病监测工作,要根据监测任务认真实施,及时落实监测场点、监测人员和资金,保证样品采集的及时性。
2.大型规模养殖场、屠宰场将作为重点监测对象,抽样覆盖率要求达到100%,抽样场点要求代表性强。曾经发生过重大动物疫病的和近年来抽样检测不合格的场点作为长期监测对象,连续监控。必要时对存在隐患地区和疫情复杂区域加大采样量和监测频率。
3.监测中若发现禽流感、口蹄疫、新城疫、猪瘟、蓝耳病等主要疫病免疫合格率未达到国家规定70%的场(点),要深入调查和分析原因,落实整改措施并开展连续抽样;对连续两个月检测不合格,督办后整改措施落实不到位的场户,将作为区防治动物疫病指挥部开展防疫督查的重点场所;对镇、街重要动物疫病平均抗体水平低于国家标准的将进行风险预警,必要时,区防指办将下发督办单,限期整改。
4.区畜牧兽医局将对年度监测工作采样量和采样质量等情况作全面评价,作为提交区防指办开展动物防疫年度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同时,全年监测数据将定期发给各动物卫生监督分所,作为各畜禽养殖单位申报产地检疫的技术参考。
5.采样检测人员需穿戴好防护设备(如一次性防护服、手套、口罩等)后方可进行狂犬病、布病、牛结核病等样品采集或检测操作,并避免防护设备破损和刺伤皮肤。操作完毕后,应严格按照生物安全要求妥善处理相关污染物品,以免造成环境污染和人畜感染。
为保持监测和调查工作的持续性和完整性,2019年初的工作暂按本年度计划执行。望各镇(街、开发区)结合本计划,认真协助实施,区畜牧兽医局将适时通报全区动物疫病监测结果。
附件:1.2018年家畜布鲁氏菌病监测方案
2.2018年度柯桥区监测采样任务时间计划表
3.2018年度柯桥区监测采样任务数量计划
附件1
2018年家畜布鲁氏菌病监测方案
一、监测目的
掌握辖区内牛、羊等易感动物布病流行状况,了解布病传播的风险因素和布病流行率,加快推进家畜布病净化区域建设与净化场建设工作,评估辖区属于未控制区、控制区、稳定控制区、净化区等分类定位。
二、调查对象
牛、羊等布病易感动物。重点选择有流产死胎的牛羊及同群畜,兼顾生猪。
三、监测范围
各区、县(市)要按科学的抽样比例和监测方法对辖区内牛羊等易感动物的种畜场、规模养殖场、散养户、活畜交易市场和屠宰场等场点开展采样监测。
四、监测任务
各区、县(市)要结合牲畜口蹄疫和羊小反刍兽疫春秋季集中监测工作,对辖区内种牛/羊/猪场、商品代牛/羊场、牛羊交易市场和散养户等场点开展家畜布病监测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一)具体要求
1.对所有种牛场、奶牛场、奶(山)羊场、种羊场进行普查监测,要求覆盖所有场点。
2.对所有规模羊场、规模肉牛场、散养户等场点进行抽样监测,尽可能覆盖所有监测场点。若辖区内规模场数量超过20个的,抽样监测20个场点;规模场少于20个的,全部抽样监测。散养户以1个自然村为1个监测采样单元。
3.辖区内有活牛羊批发市场或屠宰场的,结合口蹄疫春秋季集中监测,每个市场或屠宰场随机采集5个不同来源地的牛羊群,每批次采集不少于30份血样,数量不足的全部采集。
4.对辖区内种猪场开展抽样监测,每场采样监测不少于30份血样。
(二)常规监测
对监测发现阳性畜的场群,要严格落实连续监测措施,按照布病防治技术规范要求进行逐头监测。对报告或发现早产、流产等疑似病畜的,应及时采样开展布病血清学监测,发现阳性畜的,应当追溯来源场群并进行逐头监测,同时将调查报告报送省畜牧兽医局并抄送省疫控中心。同时,加大对省外调入牛羊的抽检和跟踪监测力度,发现可疑病例时要随时采样监测。
五、调查结果上报
各区、县(市)根据当地布病流行率,11月20日前完成辖区内家畜布病监测工作;对照《国家布鲁氏菌病防治计划(2016-2020)》区域划分标准,结合辖区内布病流行率情况,自行评估确定辖区内家畜布病防控情况的定位区划(未控制区、控制区、稳定控制区和净化区)。市畜牧兽医所及时汇总辖区内所有区、县(市)的监测情况和评估结果,于12月15日前上报监测和自评报告至省疫控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