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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独生子女家庭参保补贴和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发放的通知

2021-06-03 柯桥区 收藏
朗读

各村(社区)

为认真贯彻落实《绍兴市柯桥区卫生健康局关于做好2020年独生子女家庭参保补贴和奖励费发放的通知》(绍柯卫发函〔2020〕59号)的文件精神,本着依法合理的原则,现就夏履镇2020年独生子女家庭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发放管理工作提出以下实施办法,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独生子女家庭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实行补贴的实施办法

(一)补贴对象及条件

我区独生子女家庭在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时,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可享受政府给予的补贴:

1. 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2.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3. 女方出生年月在1983年1月1日前的家庭,夫妻任选一方进行补贴,如选择男方进行补贴,男方须年满45周岁。女方在1983年1月1日后出生的家庭,不再实行独生子女家庭参加社会养老保险补贴。

(二)补贴标准

1. 已在企业或以自谋职业形式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每人每年可补贴养老保险费300元。

2. 女方在1979年12月31日及以前出生,已领取计划生育《优先优惠证》的,按以下标准执行:每人每年可补贴养老保险费1000元;对纳入全区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参保人员,每人每年可补贴养老保险费1500元。此类对象仅指以自谋职业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对象。对女方年龄满45周岁或男方年龄满55周岁而放弃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对象,一次性给予2000元的补贴。

以上参加社会养老保险补贴的对象,一经确认,原则上不得更换,一户最多可享受15年补贴。

(三)补贴方式

享受人户籍地须在夏履镇,夫妻户籍不在同一镇(街道)的,另一方需提供户籍地未享受养老保险补贴相关政策的证明。

符合条件的对象,在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凭相关资料,以村(社区)为单位,到镇政府领取补贴经费。

(四)其他事项

享受补贴的对象一经确认,不得随意变更,离婚、丧偶者除外,由镇政府计生部门认定。

1)已享受补贴待遇后离婚的,未抚养子女方不再享受补贴;

2)再婚双方均带入子女者,现家庭有二个子女,均不得享受补贴;

3)离婚后的对象以子女归属方为享受补贴对象;

4)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的,凭补缴凭证享受一年补贴。

二、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发放管理的实施办法

(一)发放对象与标准

夫妻按政策自愿终生只生育一个子女(含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从镇政府发证之月起至子女满14周岁止,每年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条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主要有以下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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