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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开化县城区住宅区物业维修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21-06-25 开化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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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开化县城区住宅区物业维修

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县直属各单位:

    开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03〕33号印发的《开化县城区住宅区物业管理办法》已于2003年4月19日起施行,根据该《办法》的规定,县财政局、县物价局、县规划建设局制定了《开化县住宅区物业维修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五月十二日


开化县城区住宅区物业维修专项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县城区住宅区物业维修专项资金的管理,规范物业维修专项资金的使用,维护住宅区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住宅区物业维修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开化县城区住宅区物业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物业维修专项资金(含住宅公用部分公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不同)遵循全额储存,业主共同所有、合理使用的原则。实行统一缴交,专款专用,发主理财,接受监督的管理制度。

    第三条  实施细则所称房屋公用部位是指住宅主体承重结构部位、户外墙面、屋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三细则所指设备、设施是指住宅区或单幢住宅内,建设费用已分摊进入住房销售价格的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供电线路、楼道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小区围墙、大门、物业管理用房、非经营性车场车库、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等。供水管道限于每幢总水表与每户分水表之间,供电线路限于每幢总电度表与每户分电度表之间,供电(水)一户一表、电信线路、管道煤气和有线电视线路除外。

    第四条  物业维修专项资金用于房屋的公用部位、设备和住宅区内公共设施保修期满后小修以上的维修、更新。

第二章   物业维修专项资金的缴交

    第五条  住宅区物业维修专项资金缴交标准按照物价部门确认的上年度本县综合平均建安造价4%比例缴交,别墅和高层建筑按6%的比例缴交。

    第六条  公有住宅出售时,由县住房基金管理中心收取的住房公用部位和共同设备维修养护资金纳入物业维修专项资金管理范围。在本细则出台后,各单位应对存入县住房基金管理中心的住房维修专项资金进行全面清理,以每幢住房为单位建帐并落实到每个业主,清理结果(帐目)须经县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县住房基金管理中心审核,报县财政部门批准后,由县住房基金管理中心将此项资金整体划转县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管理,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县物业管理主管部门以业主委会名义存入银行的物业维修专项资金专户;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县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另设专户集中代管。

    第七条  物业维修专项资金由住宅区开发建设单位向购房者代为收取,不计入住宅销售收入。开发建设单位须在住宅区房屋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起十五日内向县物业管理主管部门交纳。

申请房屋所有权证或取得商品房面积核定认证书,须以县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发放的《开化县物业维修专项资金缴交确认单》作为业务凭证。

第三章  物业维修专项资金的管理

    第八条  物业维修专项资金由县物业管理主管部门以各业主委员会为管理单位,以各幢为资金核算单位,并建立明细帐。物业维修专项资金所有属该业主委咒会所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不得分割给该住宅我个人或小团体,不得自行提取、挪作他用。迁出该住宅区的业主其物业维修专项资金应转给迁入的新业主。

    第九条  物业维修专项资金由县物业管理主管部门以业主委员会名义在当地银行专户存储,专项管理。物业维修专项资金自收(预)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银行入帐的当天开始按规定计息,维修资金利息净收益转作维修资金滚动使用和管理。

    物业维修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增值额度不得低不于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年定期存款率,除存入银行、购买国债外,严禁挪作他用。

未设立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区,物业维修专项资金由县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设立专户代替。

    第十条  县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要加强维修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管理透明度。在每年初向业主委员会公开本年可使用数额,上年未使用的按年度累计公布,同时汇总报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章  物业维修专项资金的使用

    第十一条  物业维修专项资金由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企业根据住宅区公用设备、公用设施需维修的实际情况和本年度可开支的限额,提出本度物业维修专项资金使用计划(预算),经业主委员或业主代表大会批准后向县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提出使用申请,未设立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区(不含原有直管公房出售部分),物业维修专项资金可由业主代表或原出售单位根据该幢住宅公用设备、公共设施需维修的实际情况,提出物业维修专项资金使用计划(预算),经该幢业主同意向县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提出使用申请。

    每年每个住宅区可分两次申报物业维修专项资金使用计划(预算)。

    第十二条  凡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条件的,县物业管理机构在受理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批,并在批准后3个工作日内予划转资金。对于不符合可部门分不符合第四条条件的,由县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在受理使用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单位。

    物业维修项经批准,物业管理企业应在业主委员会监督下严格按照批准的维修项目,根据“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择优选择施工企业,与施工单位签订维修全同,并落实专人对维修质量负责监督。较大的维修工程决算应经社会中介机构审查并作为支付工程款的依据之一,经审查的决算报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对于日常维修,年度使用限额按照物业维修专项资金的增值部分,即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年初公开的年度可使用数额确定。

对于中修以上的维修、更新,计划费用在现值25%以上的,可以动用物业维修专项资金本金。但前25年动用本金不得超过50%。

物业维修专项资金不敷使用时,经业主大会或汪主代表大会决定,可以按业主占圾的住宅建筑面积比例向业主续筹,其分摊部分由业主委员会(或原产权单位)负责筹措。

    第十四条  物业管理企业发生变转时,其使用的物业维修专项资金帐目经业主委员会审核无误后,应当办理帐户转移手续。帐户转移手续应当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15日内送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和业主委员会备案。

    第十五条  业主转让房屋所有权时,结余的物业维修专项资金不退还,随房屋所权同时过户。

    第十六条  因房屋拆迁等原因造成房屋灭失的,其维修专项资金代管单位应当将该资金帐面余额按个人缴费比例退还给业主。

    第十七条  物业维修专项资金的使用应严格执行财务制度,使用情况每年公布一次,接受业主监督。并按月向县财政部门报送财务会计报告。

    第十八条  县物业、财政、物价主管部门要加强物业维修专项资金管理、使用的监督,并做好协调、服务、指导工作。

    第十九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造成物业维修专项资金流失的、使用不当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经济责任;贪污、挪用物业维修专项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型事责任。

物业管理企业不按规定使用物业维修专项资金的,县物业管理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规划建设局会同县财政局、县物价局负责解释。

 

主题词:住宅    物业管理   办法    通知              

抄送:县委办、人大办、政协办、县法院、检查察、县总工会

开化县规划建设局办公室            2003年5月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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