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开政办发〔2004〕122号
开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
县国土局《关于加强建设用地地质灾害
危险性评估的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县直属各单位:
县国土局《关于加强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意见》已经县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八月十一日
关于加强建设用地地质灾害
危险性评估的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县直属各单位:
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35号)、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发[2004]3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县实际,现就加强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重要性、必要性
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对规范、约束人类工程活动,从源头上控制和减少地质灾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一方面有助于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障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另一方面也有助于政府管理部门和建设单位的科学决策,预防地质灾害,最大限度地降低建设工程风险和维护费用。为此,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艰巨性,切实、认真、扎实地开展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
二、严格控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及可能导致地质灾害发生的各项工程建设活动
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1]35号)的有关规定,依法规范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进行人类活动的各项工程建设,在建设项目选址时,必须综合考虑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建设项目和其它可能导致地质灾害发生的建设项目,在签订规划项目选址意见时,应对该工程项目事先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预防人类活动诱发地质灾害事件的发生。有关部门在审批建设项目时,必须充分考虑建设用地条件,凡没有进行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或者未考虑建设用地条件而批准使用土地和建设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坚持建设用地预审制度,明确评估范围
对选址在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建设项目用地,以及其它有可能导致或诱发地质灾害发生的建设项目,其中包括矿产资源开发、水利、水电、交通、山区旅游资源开发,削坡建房等工程建设项目用地都必须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否则不予办理土地征用或供地手续。
四、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监督、检查
1、实行地质灾害评估的准入制度。禁止无资质单位承担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评估单位在我县范围承担项目时,必须持资质证书到县国土资源局进行资质备案登记,以接受监督指导。
2、切实做好评估结论、建议的落实。评估单位对工程项目提出预防地质灾害的结论和建议,并对报告的结论负责。建设单位要按评估结论和建议进行落实。县国土局视实际情况对项目进行抽查和检查。
附表:1、建设项目大、中、小型划分表
2、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分级表
3、建设项目重要性分类表
主题词:地质灾害 评估 意见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
县法院,县检察院,各群众团体。
开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4年8月11日
附件下载:(2004)122号附件.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