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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化县水利局文件
开水利〔2004〕52号
关于开化县规范水资源费
征收管理专项执法检查活动的实施意见
各用水单位:
为全面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浙江省水资源管理条例》,根据浙江省水利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水政〔2004〕33号《关于开展规范水资源费征收管理专项执法检查活动的通知》,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规范水资源费征收管理专项执法检查活动,结合开化实际,对开展规范水资源费征收管理专项执法检查活动制定实施意见如下:
一、组织领导
成立开化县规范水资源费征收管理专项执法检查活动领导小组,由水利和财政两局联合组成。
组长:陈新华
成员:顾和平、姜土洪、周宇峰、邹金炎、刘建敏。具体工作由县水利局水政水资源管理站和县财政局综合科负责实施。
二、检查内容
规范水资源费征收专项执法检查活动,检查的主要内容是近两年(以2003年为重点)取水许可(不包括农业取水)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工作情况,主要包括以下四方面内容:
(一)取水许可证发放情况
办理取水许可情况,有关按规定对取水许可证进行年审,已经核发取水许可证的取水户明细表。
(二)取水计量装置安装运行情况
取水户有关安装计量以及计量装置的运行情况。
(三)水资源费征收情况
水资源费是否按时、足额征收,是否存在擅自减免水资源费的情况。
(四)水资源费使用、管理情况
是否使用水资源费专用票据,有关违规使用水资源费情况。
三、计划安排
本次专项执法活动由财政厅联合实施,具体安排如下:
(一)自查阶段(7月6日至8月10日)
根据活动检查内容,进行全面排查,建立台帐。按省厅要求由水利局填报附件1、附件2,由财政局填报附件3,完成自查报告,于8月15日前报市水利局水资源处。
各用水单位对未办理取水许可证,未安装取水计量装置、取水计量设施不符合国家计量标准的,未缴、欠缴水资源费等违法行为应在自查阶段及时整改,并向水利局报告,如在复查阶段发现违法用水行为且未予以纠正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浙江省水资源管理条例》条四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条规定严肃依法查处。
(二)复查阶段(8月16至9月15日)
市水利局对本县自查阶段的取水计量装置和水资源征收、使用、管理等情况进行复查,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县水利局、财政局将依法及时作出处理。
(三)抽查阶段(9月6月至10月30日)
抽查阶段由省水利厅和省财政厅组织的专门检查组进行抽查。(四)总结阶段(11月1日至11月15日)
做好本次专项执法检查活动的总结工作,由水利局组织进行,于11月5日前将总结材料报市水利局。
四、联系方式
联系单位:开化县水政水资源管理站
联 系 人:周宇峰
电 话:6014410
二OO四年七月二十日
主题词:水资源 执法检查 实施意见
抄送:市水利局,市水政法制处、水资源管理处。
开化县水利局办公室 2004年7月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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