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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化县水利局文件
开水利[2004]51号
关于推行办事公开等八项制度
加强机关效能建设的通知
局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改进机关工作作风,提高机关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根据县委办〔2004〕116号文件精神,现将完善办事公开等八项制度的原则要求通知如下,请各单位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工作。
一、办事公开制度
1、办事公开制度是国家机关保持清正廉洁,提高办事效率,接受群众监督的一项制度。
2、办事公开制度内容
(1)科室职责公开:包括职能权限、服务范围、工作标准、工作人员岗位职责等。
(2)、办事事项公开:包括行政许可事项的依据、条件、数量、期限;收费依据、项目、标准等。
(3)、办事流程公开、办事结果公开、服务标准公开、工作纪律公开、社会监督公开等。
3、办理公开制度形式。本着利于群众办事、便于群众监督的原则,办事公开的形式可多种多样,以政务公开栏公开形式为主。
4、办事公开制度的要求。办事公开制度应以不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规和纪律为原则。能在社会上公开的一律向社会公开;能在适当范围公开的就在适当范围公开;能向本人公开的则向本人公开。实行办事公开制度的窗口单位,都要建立健全内部制约机制和检查监督制度,主动接受群众和社会舆论监督;要设立举报电话、信箱,建立来信来访接待制度。对违反办事公开制度的单位和个人,要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或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
二、岗位责任制
1、岗位责任制是指局内每个科室和每个岗位在管理过程中所应承担的工作内容、数量和质量;完成工作的程序、标准和时限,以及应有的权力和应负的责任等进行明确规定的一种工作制度。
2、岗位责任制是效能建设的基本制度,是落实依法行政、依法履行职责,转变作风,提高工作效率的根本措施,是对本局工作人员年度绩效考评的主要依据。
3、岗位责任制制定遵循以下原则:因事设岗、职责相称;权责一致、责任分明;任务清楚、要求明确;责任到人、便于考核。
4、科室领导岗位要明确一岗双责的要求,既要抓好本职业务工作,也要抓好本地本科室党风廉政建设,做好干部职工的思想工作。
5、岗位责任人因出差、开会、培训、请假等原因离岗,其职责必须有人代替履行(即建立“AB”岗制度),不能因为责任人离岗而使工作停滞。
6、岗位责任制的内容。主要包括:本科室职能;具体岗位的设置及其职责;具体岗位的“B”角责任人。
7、建立岗位责任制考评、检查制度。将岗位责任制列为年终考核的主要内容,年终每个岗位责任人要将履行岗位责任的情况纳入个人总结内容,并在行政民主生活会上汇报交流,接受评议。
三、首问负责制和一次性告知制
1、首问负责制是指管理相对人和服务对象,请求解决问题和要求提供服务时(含电话要求),接受询问的首位工作人员(首问人)必须负责解答、办理或交经办科(处、室)经办人办理的制度。
2、首问负责制要求局工作人员必须熟悉本科室业务和工作流程,了解本单位各岗位职责。
3、首问责任人接受管理相对人或服务对象询问后,应视具体情况予以妥善处理,凡属本科(处、室)办理的,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安排人员为其办理,并做好记录;对不属于本科(处、室)办理的,应告知具体负责办理的科(处、室)、人员和相关联系电话;对不符合办理条件的事项,应一次性告知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办理的程序、办结的时限;对管理相对人或服务对象所申办的事项,法律法规不明确或情况比较特殊的,承办人应在第一时间请示部门领导,并把是否受理告知管理相对人或服务对象;对不属于本单位办理的事项,应作出解释。
4、首问责任人在接待中,应做到热情、文明、规范、周到服务,不得以任何理由推托责任,若有特殊情况,要做好细心的解释工作,使询问人满意。
5、首问责任人或首问责任科(处、室)在接待中发现有重大社情民意,要及时向局分管领导汇报,如有涉及影响社会稳定的社情民意,应直接向局主要领导汇报。
6、凡对当事人不负责任,扯皮推诿、态度冷漠恶劣,使当事人需要解决的问题得不到及时解决,造成当事人不满或造成不良后果的,一经举报查实,视情节轻重,要追究责任科(处、室)负责人和首问责任人的责任。
四、服务承诺制
1、服务承诺制是指各单位根据职能要求,将对外服务的内容、程序、时限以及服务标准等事项向社会做出公开承诺,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承诺事项的落实,自觉接受群众监督的制度。
2、服务承诺的主要内容:
(1)办事程序承诺。各单位承诺办事程序要力求科学、合理、简便、易行,办事必备条件具体、明确,最大限度方便服务对象。
(2)办事时限承诺,承诺手续齐全,能办的马上就办;不能马上办的要限时办结。
(3)优质服务承诺。应增强宗旨意识和责任意识,讲究职业道德。做到文明礼貌、热情接待、服务周到。行政执法人员在外执行公务时,出示证件,表明身份。严格执法,文明执法,努力为服务对象提供优质服务。
(4)勤政廉政承诺。在办事过程中,严格遵守勤政廉政的有关规定,不收受“红包”、有价证券及其他支付凭证,不接受可能对公开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宴请,不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参加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公共娱乐场所的娱乐活动,减少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
(5)服务承诺。如对作风、监督、收费等方面做出服务承诺。
3、各科室要公开承诺事项,使机关工作人员和服务对象清楚明了。对违反服务承诺制,要对承办人进行批评教育,受到投诉或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对承办人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五、AB岗工作制度
1、AB岗工作制度是指某一岗位的工作人员不在位时,应指定相同或相似岗位的工作人员代行其职责,即确定A岗、B岗承办人(A岗承办人称为A角,B岗承办人称为B角),保证工作连续性的制度。
2、明确A角对某项工作主要负责,B角主动熟悉并协助做好该项工作,两岗之间要互相传授对方岗位的业务知识、操作规程和技能。A角因休假、学习、公出等原因离岗时,必须提前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假,并向B角做好工作交代。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交代,B角应当主动顶岗。B角在项岗期间,B角在顶岗期间,同时做好本岗和A岗工作,并兼有A岗的职责权利,对执行A岗工作结果负有相应责任。
4、A、B角不得同时外出,正常工作日必须做到全日对外办公,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空岗、缺位,延误工作正常开展。
六、限时办结制
1、限时办结制是指在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有及手续齐全的前提下,经办科(处、室)或经办人应在规定或承诺的时限内办结服务对象所诉求事项的制度。
2、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时限并可以提前执行的提前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办事定时限的,各单位必须结合工作实际,将本单位所行使的各项职责一一列出,科学、合理地确定所承办的办理时限,并予以公布,严格执行。
3、对即时办理事项,经办人员受理材料后,在手续完备、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要即时予以办理。
4、对限时办理的事项
(1)凡符合规定、手续完备、材料齐全,经办人员受理后必须按照程序逐级报批,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办理的事项。
(2)对于资料不齐全的,应向申办人一次性告知应补充的全部材料,待材料补齐后正式受理。
(3)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应说明不予办理的理由。
5、对服务对象诉求事项,无正当理由不准延时办理,如特殊情况确需延时办理,经办要按照职权规定报分管领导审批,并告知当事人延时办理的理由。
6、违反本制度,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七、绩效考评制
1、绩效考评缺点是指对局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发挥职能、工作实效、行为规范等指标进行定性、定量考评和监控的管理制度。
2、局将根据科室岗位职责和工作实际制定具体的考评评议办法和实施细则 ,以客观、真实、有效地反映机关效能建设的效率、效益和效果。
3、绩效考评内容。
(1)对机关单位绩效考评,主要内容包括年度工作目标、党风廉政建设目标、机关效能建设等方面的内容。
(2)对机关工作人员的绩效考评,主要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德”着重考核为群众服务、为基层服务、为上级领导机关服务的意识,对待群众的态度、关心群众利益和疾苦的程度等方面的情况;“能”着重考核组织能力、业务能力、政策水平等;“勤”着重考核事业心、责任感、办事效率、出勤率等;“绩”着重考核完成工作任务情况,为民办实事、办好事的情况;“廉”着重考核廉洁自律情况。
4、绩效考核办法和等次。
(1)定量考评。将绩效考评内容细化为科学、量化、操作性强的考核指标体系,并制定合理的量化标准。
(2)定性考评,对暂无法量化但必须考评的内容,要细化考评标准,提高定性考评的可操作性。
(3)年终考核。由考评小组组织人员根据考评内容和标准,对考评对象履行职责、发挥效能和工作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估打分,作为最终考评结果的主要依据。
(4)群众评议。组织服务对象对各科(处、室)和工作人员依法行政、廉政勤政、工作效能等方面进行评议。
(5)领导核查。由班子领导对所各科(处、室)和干部个人组织核查、评定,提高绩效考评结果的准确性。
5、考评结果的运用。
绩效考评等次,分为“满意、比较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很有满意”五个等次。考评实行百分制。其票为:综合分90分以上者为满意,80—90分为比较满意,70—80分为基本满意,60—70分为不满意,59分以下很不满意。考评结果要与职称评聘、评先评优、晋级升职、物质奖励和精神鼓励相结合,并在物质和精神鼓励上兑现。
八、失职追究制
1、失职追究制是指机关工作人员因工作失职,致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利益遭受损失的,应当追究其民事、行政及刑事责任的制度。
2、失职的种类
(1)不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对性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不完成职责范围内的工作,效能低下贻误工作,造成恶劣影响或损失;
(2)对分管范围内工作人员民生效率低下,作风恶劣,违纪、违规问题长期失察、管理措施不力或放任不管的;
(3)在工作中不负责任,造成严重事故或国家、集体财物被盗窃、诈骗、浪费,造成较大损失的;
(4)在工作中作风拖拉、办事不力、推诿扯皮,造成国家、集体和个经济损失的;
(5)对单位存在的问题不认真解决,致使矛盾激化造成严重后果的;
(6)工作时间擅自离岗位,造成工作失误并产生不良后果的;
(7)其他失职类错误。
3、失职追究及处理
(1)工作人员因失职但未造成损失、未构成违法、违纪的,视情节给予诫免教育或效能告诫处理。
(2)工作人员因失职造成损失的,按《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3)在追究工作人员失职行为的同时,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科室领导的责任。
(4)工作人员因严重失职造成国家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5)对违反党的纪律,应当给予党的纪律处分的,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规定执行。
二OO四年七月十七日
主题词:机关效能 八项制度 通知
报:县委办,县府办
开化县水利局办公室 2004年7月1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