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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县药监局《关于加强农村药品监督和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2021-06-25 开化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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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政办发〔2004〕110号

  

开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

县药监局《关于加强农村药品监督和管理

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县直属各单位:

    县药监局《关于加强农村药品监督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县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七月十三日

             

关于加强农村药品监督和管理工作的意见

   

    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维护广大农民身体健康,解决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加快农村救助体系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农村药品监督,规范农村药品供应,保证农村药品质量,是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重要基础。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等五部局下发的《关于加强农村药品监督和管理工作的意见》要求,在认真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过程中,进一步加强农村药品质量的监督,规范农村药品供应网络的管理,采取多种形式保证农民用药安全、有效、经济和方便。为保障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顺利开展,现就加强农村药品监督管理,提高农村药品质量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依法做好农村药品的监管

  农村是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的重点地区,依法加强农村药品监管是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重要保证条件。我县地处山区,经济和交通欠发达,从近两年的检查情况来看,药品的流通、质量状况不容乐观,监管仍有薄弱环节:药品监管法规的宣传贯彻工作没有到位,少数涉药人员的法制观念淡薄,部分药品采购渠道不够规范,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农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增加了农民的负担。在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加强农村药品监管工作中,各乡镇和有关部门要按照《药品管理法》、《价格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执业医师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对农村药品的监管,依法行政,严格农村药品经营的准入条件,规范农村药品销售行为,依法打击农村中非法药品经营活动,确保农村药品的购销行为与渠道规范,确保农村药品质量,严格控制农村药品价格。

  二、多种形式建设农村药品供应网络

  为确保农村药品质量可靠和价格合理,保证农民健康,让农民得到实惠,必须遵照法律规定,规范药品供应网络的建设。要逐步推行农村卫生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规范农村卫生医疗机构药品采购渠道。要结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农村医疗卫生保健网络的建设,遵循市场机制,发展连锁、配送等现代物流方式,积极鼓励药品批发企业、零售连锁企业向农村基层延伸,扩大连锁门店或服务点在农村的覆盖面,增强对农村用药的配送能力,也可因地制宜,采取委托乡镇卫生院为村卫生室代购药品的方式,并逐步建立面向农村的药品配送中心。要加强对农村卫生医疗机构药品储存条件建设的管理,开展规范药房建设工作。购进药品要严格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不符合规定的不得购进。储藏药品要符合条件,保证储运过程中的药品质量。购销药品必须要有真实、完整的购销记录,确保农村卫生医疗机构采购药品行为规范、渠道合法。 

  三、进一步规范农村用药

  规范农村用药,是实现农民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中用药安全、有效、经济和方便的重要保障。要把规范农村用药与实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可持续发展的目标结合起来,切实规范农村卫生医疗机构的用药行为。要按照《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执行由省卫生行政部门会同药品监管部门制定的个体诊所等医疗机构配备的常用药品和急救药品目录、由省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按照《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的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制度。

  乡村医疗机构开具处方必须使用药品的法定名称,并严格按处方管理制度验、配。要积极利用现有农村卫生服务网络,发挥农村县、乡、村医疗卫生机构在农村药品供应中的作用。有条件的乡镇也可以通过试点探索农民持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处方外配药品的做法,保证农民能够方便得到质优、价廉的药品。

  四、规范农村药品市场秩序

  药品监管部门要调动社会积极性,健全农村药品质量监督体系,认真总结推广设立药品质量监督乡镇协管员、村信息员形成乡村药品质量监督网络的经验,建立健全农村药品监督网络。

  药品监管部门要在推行药品快速鉴别方法应用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对农村药品的质量抽验;要加强对农村药品经营环节的监督检查,对没有依法获得药品经营许可从事药品销售活动的,要坚决打击;加强对农村药品经营、使用单位药品储存条件和储存情况的检查,继续加强对过期失效药品、兽药当人药使用清查的力度;要加强对农村药品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药品购销渠道的日常检查,确保农村药品购销渠道规范合法;要严厉打击农村中制售假劣药品行为,加强对农村集贸市场销售中药材的管理,严禁在农村集贸市场销售中药材以外的药品;严禁将受国家保护的濒危动、植物品种作为中药材进入集贸市场销售。

  卫生、药品监管和工商部门要加强对在农村中进行的医疗、药品广告宣传行为的检查。工商部门对违法进行广告宣传的,要依法及时予以查处。

  物价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农村药品价格的监督,严禁违反规定层层加价销售,损害农民利益。

  各有关部门要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的过程中,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认真做好农村药品的监督管理工作,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要坚决依法予以查处。

  五、进一步加强对农村药品监管工作的领导

  做好农村药品监管工作,是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各乡镇政府要本着对人民利益高度负责的态度,把实施食品药品放心工程纳入重要工作日程,进一步加强对农村药品监督和管理工作的领导。各乡镇要明确一名班子成员协助药品监督部门做好药品监管网络建设工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部门间的相互配合,共同做好我县的农村药品监督管理工作。

 

 

主题词:市场秩序   药品监管   意见   通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

    县法院,县检察院,各群众团体。

开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4年7月1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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