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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学习宣传贯彻新修订的《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和《浙江省林木采伐管理办法》的
通 知
各乡镇林业工作站,局机关各科室及有关单位:
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4年5月28日通过了新修订的《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省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于2004年4月30日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浙江省林木采伐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将于2004年7月1日起施行。新《条例》、新《办法》的公布施行,是我省林业法治建设的重要成果,是依法治林的重要举措,是贯彻落实中央9号文件和省委5号文件精神的具体体现,标志着我省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进入一个新时期,为保护森林资源,促进林业现代化建设,打造“平安浙江”、“绿色浙江”,加快生态省建设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为在我县林业系统学习好、宣传好、贯彻执行好新《条例》和新《办法》,特作如下通知:
一、认真组织学习新《条例》和新《办法》。新《条例》、新《办法》是在原《条例》、《办法》多年施行的基础上修订产生的,吸收了10多年来党的政府有关林业的重要政策精神,总结了各地培育、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的经验和教训,体现了林业在保护和建设生态环境方面的主体地位,符合新时期林业生态建设、资源保护和产业发展的时代要求,具有明显的时代特征及很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各乡镇林业工作站和局机关各科室要把学习新《条例》、新《办法》与贯彻中央9号文件和省委5号文件精神结合起来,认真组织学习,全面理解、深刻领会新《条例》、《办法》的条文精神,自觉地以新《条例》、新《办法》指导和规范各项林业工作。要对学习活动作出专门安排,采用学习会、座谈会、培训班、专题讲座、知识竞赛等多种形式开展学习活动。特别是林业行政执法部门,要组织进行专门的学习培训活动,培训活动结束后,要组织干部职工进行考试。通过学习、培训活动,使广大林业系统干部职工全面了解新《条例》、新《办法》的基本内容,全面掌握主要精神,增强依法履行职责的自学性。
二、大力宣传新《条例》、新《办法》。新《条例》、新《办法》的发布施行,对强化社会公众的生态意识和法制意识,营造良好的林业执法环境,加快林业发展、维护生态安全、推进生态建设、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要采取张贴宣传标语、出动宣传车、制作宣传牌、悬挂宣传横幅等多种形式开展宣传活动,营造浓厚的氛围,使林区群众了解新《条例》、新《办法》的精神,增强加快林业发展信心;要组织农村基层干部开展学习培训,使基层干部基本掌握新《条例》、新《办法》条文,提高指导林业工作的针对性;要结合宣传贯彻新《条例》、新《办法》,加大打击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行为的力度,并通过新闻媒体进行曝光,扩大社会影响,促进林区资源林政管理制度的健全和完善。
三、切实贯彻执行新《条例》、新《办法》。当前我县正在全面开展长期稳定山林承包责任制延包工作,要结合宣传贯彻新《条例》、新《办法》,努力按照新《条例》、新《办法》的各项规定,加强对长期稳定山林承包责任制延包工作的指导,切实抓好长期稳定山林承包责任制延包各项工作。要加强队伍建设,特别是要加强林业行政执法单位的干部队伍建设,强化执法,加强监督,大力推进依法行政;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加大执法力度,依法打击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活动,切实维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要借宣传贯彻新《条例》、新《办法》和全面开展长期稳定山林承包责任制延包工作之机,建立健全林区护林组织,建立完善林区护林制度,切实加强源头林政管理。
宣传贯彻新《条例》、新《办法》是当前的一项重要任务,各乡镇林业工作站要主动向当地党委、政府领导汇报,争取党委、政府的支持;各单位要对学习贯彻工作作出统筹安排,做到学习与工作有机结合,以学习促工作;要加强学习贯彻新《条例》、新《办法》信息报送工作,互相交流经验,互相促进提高。
附件:1、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
2、浙江省林木采伐管理办法
二○○四年六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宣传 法制 通知
抄送:县委办、人大办、政府办、法制办,县有关领导。 |
开化县林业局办公室 2004年6月25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