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开政办发〔2005〕8号
开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县规划建设局
等部门关于加强建筑施工企业社会保险费
征集和管理工作补充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县规划建设局、发展计划局、财政(地税)局、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建筑施工企业社会保险费征集和管理工作补充意见》已经县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五年一月二十五日
关于加强建筑施工企业社会保险费征集和
管理工作补充意见
为了更好地维护建筑安装企业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鼓励他们参加社会保险,促进社会稳定,根据省建设厅、省计委、省财政厅联合下发的《关于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劳动保险费用计取办法的通知》(浙建建〔1998〕12号、浙计经基〔1998〕16号、浙财基字〔1998〕1号)和开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建筑施工企业社会保险费征集和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开政办发〔2002〕135号)文件精神,现就加强我县建筑施工企业社会保险费的征集和管理工作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凡在我县境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等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的企业,必须按规定缴纳建筑施工企业社会保险费。
二、建筑施工企业原按工程直接费的2%缴纳社会保险费,套算为按每平方米10元的标准缴纳(安装工程仍按人工费的18%),社会保险费用计入工程造价。
三、建设单位在领取《工程建设规划许可证》或《工程建设施工许可证》前,填报《开化县建筑施工企业社会保险费用计缴申请表》,并到县地税征管分局代施工企业先行缴纳,缴费后凭税票办理《工程建设规划许可证》或《工程建设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代缴的税票原件,应交施工企业抵扣工程款项。
四、建筑施工企业应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对不按规定缴纳建筑施工企业社会保险费的,按照《劳动法》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五、建筑施工企业社会保险费由县地税局负责征收,所征收的社会保险费作为社会保障风险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
六、规划建设、发展计划、财政(地税)、人事劳动社会保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要通力合作,各负其责,共同做好建筑施工企业社会保险费的征集和管理工作。
七、本补充意见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县 规 划 建 设 局
县 发 展 计 划 局
县财政(地税)局
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
主题词:劳动 保险 管理 通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
县法院,县检察院,各群众团体。
开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5年1月2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