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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化县水利局文件
开水利〔2004〕78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局机关各科、站、室:
为加强车辆管理,做到安全用车规范用车、节省费耗,提高车辆的使用效率,在原车辆管理制度的基础上,根据局党委意见,特进一步明确车辆使用管理有关规定。
一、车辆调度
1、局机关的所有车辆由局办公室统一调度,凡是局领导工作用车,可随时出车,但驾驶员应及时告之局办公室。
2、局各站室需公务用车的,站室负责人应预先告之局办,由局办征求相关领导意见后,统一调派,未经批准,驾驶员不得擅自出车。
二、派车原则
1、保证领导用车原则:在保证局领导用车的基础上,安排站室和其它用车。
2、日常派车原则:(1)县内下乡公务的,按正常程序派车;(2)在衢州市范围内,县外公务的,科站长(含副站长级)2人以上,根据工作需要,经对口分管局长同意后,由办公室派车;(3)局中层及中层以下干部到市外开会、学习、考察及其它公务的,一般不安排出车;(4)若遇特殊情况或紧急事宜,必须报请局长同意后,方可派车。
3、预告优先原则:若遇不同站室同时派车,预先告之的,优先安排。
4、乘车报销原则:遇到车辆调挤不够,无车可派的,经局办公室核实同意后,可报销搭乘出租汽车的费用(不包括个人包车费用)。
三、车辆管理
1、日常管理:局车辆由办公室统一管理,下班及平时不出车时,所有车辆原则一律停放车库;休息日需公务用车的,须经局长同意,方可派车。
2、外借管理:严禁公车外借,若遇县两办调借或特殊情况外借的,须经局长批准,方可派车。
3、维修管理:所有车辆凡需维修的,必须事先向局办报告,根据情况填报车辆维修审批表,经局办审核,局领导审批同意后,实行定点维修,否则,一律不予报销。
本规定自2004年11月1日起执行。
二OO四年十一月一日
主题词:车辆管理 若干规定 通知
抄送:局各驾驶员。
开化县水利局办公室 2004年11月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