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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开化县事业单位改制的政策意见的通知

2021-06-25 开化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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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政发〔2005〕36号

          

开化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开化县事业单位改制的政策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经济开发区,县政府各部门,县直属各单位:

  《开化县事业单位改制的政策意见》已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八月四日

  

 

开化县事业单位改制的政策意见

 

  为积极推进事业单位深化改革,理顺政府职能,建立事业单位与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协调、健康发展的新体制,根据中共开化县委、开化县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事业单位改革意见》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我县事业单位改制提出如下政策意见:

   一、改制的范围

  实施改制的事业单位范围包括:(1)生产经营、社会中介服务等类型的自收自支或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2)具有市场潜力,并且市场收入可以成为经费主要来源的社会公益类事业单位;(3)对监督管理和社会公益类事业单位中从事后勤保障、中介、专业技术服务职能,自身具有营利能力的,条件成熟的,可剥离后改制为企业或其他独立的社会法人实体。

  二、改制的主要形式

  按照“积极稳妥,先易后难,循序渐进,逐步推进”的改革原则。事业单位改制形式可以是公司制、合伙制或个人独资。对无法正常运作的事业单位可以合并重组,对个别经营确有困难的事业单位,可采取撤销、歇业或关闭方式进行清算,也可以通过公开拍卖的方式进行转让。

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或其他独立的社会法人实体的,其国有资产原则上应全部退出,实行产权和职工“双置换”改革,建立科学的法人治理结构,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市场竞争主体。

    三、资产评估与产权界定

  1、事业单位改制时,必须进行清产核资、评估资产、产权界定。资产评估由改制单位主管部门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机构按照“真实、科学、公正、合理”的原则,出具评估报告书,同时承担其评估结果的法律责任。国有事业单位资产评估结果,由县财政(国资)部门核准。集体事业单位资产评估由单位主管部门确认,并报县财政(国资)部门备案。

  2、产权界定。由县财政(国资)部门负责,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产权界定。经评估和确认后,国有事业单位的资产全部界定为国有资产。

   四、资产的处置和出让

  改制单位的土地及其它资产属国有资产的,须由改制单位向国资部门提出申请,经国资部门审核同意后,方能进行资产的处置和出让。改制单位资产的处置出让必须按照“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进行“阳光”操作。

  县财政局建立事业单位改制资金专户,事业单位中的国有资产处置和出让所得收益,必须全额纳入县财政专户,由县政府统筹安排使用。

  五、事业单位的注销

  事业单位被撤销或改制为企业及其他独立的社会法人实体,应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第252号令),由其主管部门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构办理注销登记(备案)手续,提交事业单位撤销或改制的文件、清算报告和相关材料,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构依法收缴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印鉴,并予以注销公告。实行清算的原则应按照《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1996年第8号令)规定执行。

  事业单位被撤销或改制为企业及其他独立的社会法人实体后,原事业单位的文书档案由其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负责接收与保管。

    六、改制过程中人员劳动关系转换和分流处置

  1、事业单位改制后,职工与原单位的劳动关系即行终止。改制后的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在平等自愿,充分协商的基础上,与聘用职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实行企业劳动用工制度和分配制度,建立新型劳动关系。在同等条件下,改制后的单位应优先聘用原固定制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失业人员救济,按《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未被重新聘用的或选择自谋职业的,在领取一次性安置费后,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并按规定继续缴纳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费,原缴费年限与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年限合并计算。

  2、事业单位改制职工的安置费标准。

  事业单位聘用(劳动)合同制人员经济补偿金发放标准为工龄每满1年发给本人1个月基本工资,工龄未满1年按1年计算。事业单位固定工基础安置费5000元,5年以上工龄每增加1年增加700元,若低于“工龄每满1年发给本人1个月基本工资”标准的按其标准计发。办理农转非招工手续的土地征用工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每人增加土地补偿金4000元。

  3、事业单位转制中50周岁以上(含50周岁)的女干部,转制时经本人书面申请可以办理退休手续,享受事业单位人员的退休待遇。50周岁以下的女干部,转制后在工人岗位上或自谋职业的,也可以按照工人身份的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

  4、转制事业单位中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0周岁,经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部门同意,参照国有企业的有关改制办法,可一次性计提各项社会保险费到法定退休年龄(其中基本医疗保险费不足五年按五年计提),并终止原劳动关系。缴费基数以当年缴纳养老、医疗保险费的缴费工资和前五年的全县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确定;缴费比例按转制时的标准确定。 

  上述人员,不再发给安置费和生活费,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再办理退休手续,享受事业单位人员的退休待遇,其间如遇国家调整工资标准其档案工资可作相应调整,并按退休时的工资标准套改退休费,如计发退休费低于企业同类人员基本养老金的,可按企业标准计发。

  5、事业单位改制计算职工一次性经济补偿安置费时间以批准改制方案时间为基准日;一次性计提各项社会保险费到法定退休年龄,上半年批准改制方案的计算到6月30日,下半年批准改制方案的计算到12月31日。

  6、转制时已离退休人员,仍执行事业单位的离退休待遇。退休(职)人员以退休(职)费为基数一次性计提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至75周岁,少于五年按五年计提,纳入社会保险统筹;其它统筹外支付的有关费用,一次性计缴至75周岁,少于五年按五年计提,由主管部门代发。离休人员纳入“两费”保障,按有关规定执行。

  7、一次性计提各项社会保险费到法定退休年龄再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0周岁)和已退休(职)人员按每人17000元的标准计提丧葬费、抚恤费、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上缴到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并对基金实行专户管理。已改制歇业事业单位的同类人员视同缴纳,死亡后一次性支付处理。同时按每人20000元的标准计提托管经费,主要用于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年终慰问等统筹外费用支出,由主管部门代管。

  8、事业单位转制时应缴而未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必须在转制时按现行缴费标准一次性补缴。对改制前参加工作,改制时一次性领取安置费人员,根据其在事业单位的工作年限给予一次补贴,由原单位通过社会保险事业局转入本人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补贴标准为:本人改制前上年度月平均基本工资*事业单位工作年限*0.4%*120个月。

  9、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五年以内的职工,在转换身份时选择一次性领取安置费的,离正常退休年龄的时间不足五年的,每少一年扣减20%安置费,所扣减的安置费由单位一次性划拨到社保局。

  七、特殊人员的相关问题处置

  1、精简职工、职工遗属处置。

  对现有改制单位中享受精减职工补助和职工遗属补助的人员,可一次性安置,安置标准为每人6000元-7000元。三年后生活发生困难的,经批准可以给予社会救助。

  2、工伤、职业病和伤残军人安置补偿办法:工伤、职业病人员按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的伤残等级标准享受伤残补偿待遇。鉴定为七至十级伤残的人员由所在单位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十级伤残为6个月本人基本工资,伤残等级每增加一级增加两个月本人基本工资。

  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人员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6个月本人基本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本人基本工资。并发给伤残抚恤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基本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基本工资的60%。同时由原所在单位为其一次性交纳应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至法定退休年龄。伤残抚恤金由原所在单位一次性提取到法定退休年龄,交由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按月代为发放。

  鉴定为一至四级的人员由原所在单位为其一次性交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并办理退休手续。对于1994年4月26日之后发生的工伤和确诊为职业病人员由所在单位另行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四级伤残为18个月本人基本工资,每增加一级增加两个月本人基本工资。

  革命伤残军人参照上述工伤、职业病人员有关办法实行安置。安置后未再就业的,伤残军人凭部队发放的伤残证书,可向民政部门申请享受现行革命伤残军人有关政策规定的伤残抚恤待遇。

  3、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对选择自谋职业的女职工孕期7个月以上的除发给一次性安置费外,再发给三个月本人工资和生育医疗补偿费1500元;对于法定产假期未满的女职工,按本人月工资标准和实际时间发给一次性补助。

  4、县级以上劳动模范,退休后应享受的荣誉津贴和医疗补助费用按开政办发[2004]134号文件规定执行。

    八、事业单位改制操作程序

    事业单位改制过程中职工安置分流,事关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各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下属事业单位改制及职工安置分流工作的领导,精心组织、规范操作,改制时必须按以下方法进行:

    1、建立组织和提出申请

    (一)建立事业单位改制领导机构。由单位党、政、工领导及财务负责人等成员组成,由单位负责人任领导,并制定单位改制工作方案,明确责任。

    (二)宣传发动。学习领会政策精神,统一认识,提出申请。开好单位班子、中层干部和职工大会,统一思想,形成共识。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按有关政策选择单位改制形式,单位向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县事业单位改革领导小组批准。

    2、资产清查、评估和确认

    按本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进行清产核资、评估立项、资产评估、评估确认、产权界定。

    3、资产的处置和出让

    按本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进行资产处置和资产出让。

    4、改制方案的拟定和审批

    (一)方案拟定。在单位资产已确定、产权清晰、提留、剥离的基础上拟定改制方案。

    (二)方案论证预审。改制单位将改制方案报县事业单位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县事业单位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单位主管部门和有关职能部门组织对改制方案进行论证预审。

    (三)方案审批。改制单位向主管部门提出改制方案实施的书面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县事业单位改革领导小组审批。

    5、组织实施

    根据改制批复意见,由改制单位组织实施。对涉及职工身份置换安置分流的有关职工名单、工龄、经济补偿金额度等要公开,增强改制透明度。事业单位改制后,同时应及时办理好职工身份置换、法人主体变更登记等手续。并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进一步深化内部分配制度、劳动用工制度改革。

    九、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因机构撤并、岗位撤销、编制精简等原因产生的富裕人员,其分流政策参照本办法执行。

  十、本实施办法由县事业单位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主题词: 事业单位    改制     通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县法院

    县检察院,各群众团体。

  开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5年8月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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