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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开化县城区违法建设处理办法》的通知

2021-06-25 开化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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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政发〔2005〕24号

 

开化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开化县城区违法建设处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经济开发区,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开化县城区违法建设处理办法》经十三届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六月五日

 

 

开化县城区违法建设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建设管理,保障城市规划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城城市规划区范围。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违法建设,是指:

  (一)在未依法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建设的;

  (二)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

  (三)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及其他项目建设的;

  (四)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红线位置、建设高度、层次、面积、立面和使用功能以及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其他规定要求的;

  (五)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新建改建大门、围墙、广告牌、路灯以及街道两旁装修店面、改变建筑立面、搭建棚盖、房屋修缮等工程建设的;

  (六)未取得《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进行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及其他临时工程建设的;

  (七)未经批准建设的临时性建筑物,使用期限已满,未办理延期使用审批手续或未经批准延期使用,逾期不拆除的。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其他违法行为,是指:

  (一)设计单位承接未取得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规划设计条件和规划要求等图件的建设项目进行设计的;

  (二)施工单位承接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的建设项目进行施工的;

  (三)建设工程项目虽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但开工前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检验灰线的(不含加层及装修门面);

  (四)擅自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影响城市规划的;

  (五)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第五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城市规划实施违法建设的,应当责令建设单位或个人立即停止建设,责令施工单位立即停止施工。对继续违法建设或施工的,应当予以制止,并拆除继续违法建设部分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违法建设项目,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建设单位或个人限期拆除或没收:

  (一)建在规划道路、规划河道、规划公共绿地上的;

  (二)占压地下公用自来水管、雨污管、电力、电讯等管线的;

  (三)直接影响防洪、泄洪、水源保护、山体安全的;

  (四)明显影响市容、交通、人防、消防的;

  (五)与居住建筑间距达不到国家强制性规范最低要求,直接侵害居民利益,引起相邻纠纷的;

  (六)规划确定且在近期实施建设地块范围内的;

  (七)建在高压供电走廊范围内,影响安全的;

  (八)与公园规划不符,影响风景资源保护的;

  (九)在建筑物顶上乱搭乱建及改变临街建筑立面的;

  (十)擅自架设、敷设各类工程管线的;

  (十一)临时建设超过使用期限的;

  (十二)其他严重影响城市规划实施的。

  第七条  对严重违反城市总体规划应予拆除,但尚不影响城市规划近期实施的违法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责令建设单位或个人补办临时使用手续后,予以暂时保留使用,在规划实施时必须予以拆除。属于违法建设的住宅用房,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没收,影响城市规划实施时应当予以拆除。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违法建设项目,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建设单位或个人限期补办规划审批手续,补交规费:

  (一)工程项目基本符合开化县城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村庄规划及专项规划要求的:

  (二)建在工厂、仓库区等单位内部的生产、生活、办公等配套用房,且基本符合规划要求的;

  (三)新建项目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定点,总图方案审批,基本上按规划要求实施,仅违反规划审批程序的;

  (四)原地改建(含翻建)、扩建(含加层)项目,基本符合规划和技术规范要求的;

  (五)采取改正措施后(包括部分拆除),基本符合规划和技术规范要求的;

  (六)超过规划许可证有效期限进行建设,但与当前规划要求无矛盾的;

  (七)临时建筑期满未拆除,但与当前规划要求无矛盾的。

  第九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限期补办手续的违法建设项目,给予暂时保留或长期保留使用的,对建设单位或个人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一般地段的公益性用房、办公用房及单位内部的办公用房、生产生活配套用房,按违法建设工程造价的15%处以罚款;

  (二)在主要道路两侧、公园规划控制线内,按违法建设工程造价的30%处以罚款;

  (三)违法情节特别严重的,按违法建设工程造价的50%处以罚款;

  (四)临时建筑期满未补办延期手续又不拆除的,每年度按建成面积工程造价的15%处以罚款。

  除(一)、(二)、(三)、(四)项规定外,其他违法建设项目,按违法建设工程造价的20%处以罚款。

  第十条  对违法建设单位或个人,在按本办法的规定作出处理前,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暂停办理其一切新的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  违法建设项目的面积和工程造价认定,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机构测绘和评估。

  第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设计单位承接未取得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规划设计条件和规划要求等图件的建设项目进行设计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30000元以下的罚款,在6个月至1年内停止承接新的设计业务。

  (二)对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改正,对于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并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分别处以罚款。罚款金额法律和法规有幅度规定的从其规定;无幅度规定的,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三条  符合城市规划,但未依法办理农用土地转用审批或土地征收审批手续进行建设的,由土地管理部门依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十四条  已建成的违法建设项目申请补办审批手续的,必须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在建的必须经消防、建设、地质灾害防治等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继续施工。

  第十五条  对违法建设的有关责任人员按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违法建设项目未按本办法规定处理的,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发给房屋所有权证,工商管理部门不得发给营业执照。城市建设需要拆除时,应当予以拆除,不给予安置补偿。

  第十七条  罚款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罚款全额上交县财政。

  第十八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规划建设局会同县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基础设施    建法建设    办法    通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

    县法院,县检察院,各群众团体。

  开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5年6月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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