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关于要求及时收贮闲置废弃放射源的通知
各涉源单位:
2004年我县环保、公安和卫生等部门联合开展了“清查放射源,让百姓放心”专项行动,我县放射源进出口、销售、使用、运输、贮存、处置的企事业单位(简称“涉源单位”)的放射源管理工作得到了规范和加强,提高了涉源单位及相关人员的放射源安全防护意识。结合国家环保总局放射源污染事故通报,我局于2004年12月6日专门下达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放射源管理的通知》(开环〔2004〕35号),以加强各涉源单位的放射源安全意识、宣传涉源单位的法律责任与义务。
今年我县将淘汰部分水泥机立窑,将有部分放射源被废弃,若不及时收贮,将给我县带来极大的安全隐患。为进一步加强我县的放射源管理,消除放射源安全隐患,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充分认识放射源管理工作的重要性。放射源的安全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活环境和身心健康,关系到环境安全和社会稳定。各涉源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切实履行环境保护义务。
二、各涉源单位要切实加强放射源管理工作,不得私自转移、销售、处置放射源,闲置放射源应尽早处置。在用放射源要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并有必要的防护措施;废旧放射源必须由专门从事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的单位收贮。根据《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产生放射性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其产生的放射性固体废物进行处理后,送交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单位处置,并承担处置费用。”请各涉源单位自行联系有资质的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单位进行收贮并报县环保局备案。
目前,浙江省辐射环境监测站(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辐射环境监测技术中心)是我省唯一一家具备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资质的单位,联系方式为:杭州文一路306号、310012,曾广建,电话0571-28869251。
开化县环境保护局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环保 放射源 收贮 通知
抄报:市环保局
抄送:县委办、县府办、经贸局、公安局、卫生局、安监局,徐鸣华书记、金明代县长、宋义富主任、吴水松主席、张伟刚常务副县长、周伟斌副县长
开化县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05年11月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