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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政发〔2005〕65号
开化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开化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经济开发区,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开化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经十三届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一月十日
开化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健全科学、民主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和实施程序,优化投资结构,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县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和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利用下列资金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一)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
(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资金;
(三)政府融资以及利用国债的资金;
(四)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权益收入;
(五)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
第四条 政府投资分为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和投资补助、转贷、贷款贴息等方式。本办法只适用于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
第五条 县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为政府投资项目的综合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县投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规划和计划的编制、组织实施、协调监督等综合管理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资金财务活动的监督管理。
审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资金的执行情况、竣工决算的审计监督。
经贸、规建、国土、环保、农业、水利、卫生、教育、交通、国资、监察等有关部门,应当按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主要包括:
(一)农业、水利、能源、交通、城乡公用设施等基础性项目;
(二)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社会保障、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资源节约等公益性项目;
(三)科技进步、高新技术、现代服务业等国家和省重点扶持的产业发展项目;
(四)政府公共服务设施项目。
第七条 政府投资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有利于履行政府职能,有利于资源优化配置和结构调整升级,有利于城乡统筹与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国家投资管理的规定,做好前期工作;项目前期工作成熟后纳入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
第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土地面积需求、项目选址和设计,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体现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集约利用,符合生态环境保护和改善的要求。
第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建设中的违法行为。对举报有功人员,应当给予奖励。
第二章 投资项目计划管理
第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应当坚持政府投资规模与财政的承受能力相适应,遵循量入为出、综合平衡的原则。
第十三条 县政府各部门、乡镇政府、经济开发区于每年9月底前提出下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建议。县投资综合管理部门根据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要求及当年土地利用计划综合平衡后提出审查意见;县财政部门根据综合平衡和风险控制原则确定年度资金总盘子,提出项目资金拼盘方案。县投资综合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编制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建议计划,报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对涉及面广、投资巨大、影响深远的重大建设项目需向县人大报告,征求意见或提出议案,由县人大常委会审议并作出决定。
第十四条 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年度政府投资总额;
(二)具体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和规模、项目总投资、建设周期、年度投资额以及资金来源;
(三)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费用;
(四)其他应当说明的情况。
第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落实资金或明确资金来源。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要得到财政部门的认可,未落实资金或资金来源的,不得列入政府投资项目计划。
第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经县政府批准后,由县投资综合管理部门及时向县政府有关部门和项目业主下达投资计划。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未经规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第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年度政府投资总额或者增减政府投资项目的,县投资综合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财政、行业主管部门制定调整方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因项目建设的实际需要,对已批准的年度投资进行调整的,由项目业主提出,经县投资综合管理部门征求财政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后审批,但累计安排资金不得超过计划明确的该项目政府出资额。
第三章 投资项目管理
第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制度。
县投资综合管理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区划规划和发展建设规划,组织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投资项目规划,开展投资项目前期工作,列入《开化县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
第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按照国家规定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程序主要包括:编报和审批项目建议书;编报和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编报和审批项目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下且急需建设的项目,可以合并编报和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二十条 列入政府投资计划的项目,项目业主应当委托符合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按规定程序申报。
第二十一条 县投资综合管理部门在批复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应组织进行咨询评估,并征询财政、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对经济、社会和环境影响重大的,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公益性建设项目,应当采取听证会、征询会等方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和公众意见。
第二十二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前,规划建设部门应当提出规划选址意见;国土资源部门应当提出用地预审意见;环保部门应当提出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意见。
第二十三条 项目业主应当委托符合资质的设计单位依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
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范,遵循估算控制概算的原则,进行限额设计。
第二十四条 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由县投资综合管理部门委托符合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进行评估,并征询财政、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后批准。
第二十五条 项目概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重新报请原审批机关批准:
(一)超过投资估算10%以上的;
(二)超过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超过投资估算应当予以报告的。
第二十六条 项目业主应当依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遵循概算控制预算的原则进行施工图设计,合理确定工程造价。
第二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应当依法实行招标。
工程设计依法应当招标而未招标的,不得批准初步设计。
第二十八条 政府与其他出资人共同投资的项目,各方资金应当同步到位。
第二十九条 财政部门应当根据投资计划、建设进度及各种资金的到位情况分期拨付项目建设资金,建设项目在竣工结算前,工程拨付款不得超过合同总价的80%。工程尾款拨付应以审计结果和竣工验收结果为拨付依据,工程质量保证金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逐步实行财政直接拨付资金制度。
项目业主凭批准文件和设计、施工、监理等合同以及项目业主负责人签署的拨款申请,到财政部门办理拨款手续;财政部门经审核后直接向设计、施工、监理或设备供应等单位拨付建设资金。政府以资本金注入的,由财政部门直接拨付给项目业主。
第四章 项目建设管理
第三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组建项目法人,负责项目的建设、管理和运营。
第三十二条 对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应当逐步推行代理建设制度(以下简称代建制)。
县投资综合管理部门对实施代建制的项目,应当在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时予以明确,代建单位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确定。
代建单位的资格条件、选定程序等具体办法,按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资本金制度,工程建设前应当按行业类别落实一定比例的资本金。
第三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设备材料采购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履约担保制度。合同签订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向项目业主提供由金融机构出具的一定金额的履约担保函。
第三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建设。确需变更设计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同意。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概算应当报原批准机关重新审批:
(一)超过项目概算10%以上的;
(二)超过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超过投资概算应当予以报告的。
第三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完工后,项目业主应当编制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报县财政部门审核。县审计部门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未经审核、审计的建设项目,不得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第三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涉及水土保持、环境保护、消防、人民防空、安全生产、防雷装置、建设档案等专项验收的,由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组织验收。对有条件进行联合验收的项目,其专项验收应当联合进行。
各项专项验收、工程质量的核定、竣工决算完成后,由县投资综合管理部门或由其委托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的,由县投资综合管理部门发给《开化县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证书》。
第三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交付试用期满后,县投资综合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县财政部门有选择地进行项目后评价。后评价结论报县人民政府备案。
第四十条 项目业主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向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办理资产移交和产权登记手续,列入国有资产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项目业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投资综合管理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可以责令项目业主限期纠正,并可禁止其3年内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工作;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经批准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投资规模的;
(二)依法应实行招标而未实行招标的;
(三)转移、侵占或挪用建设资金的;
(四)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
(五)其他违法行为。
第四十二条 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在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进行咨询评估时弄虚作假,或者提供结论意见严重失实的,依照《浙江省社会中介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三条 政府有关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权机关应当责令限期纠正,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违法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设计文件的;
(二)违法拨付建设资金;
(三)其他违法行为。
第四十四条 有关领导人强令或授意有关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管理程序,或者违法干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的,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由行政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发生重大质量及安全生产事故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六条 国家机关及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在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主题词:规范性文件 政府投资项目 通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县法院
县检察院,各群众团体。
开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5年11月1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