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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关镇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管理办法

2021-06-25 开化县 收藏
朗读
各村委会、矿山企业主:

    为了规范烟花爆竹经营秩序,强化安全管理,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经研究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零售网点设立原则和程序
    1、本着“合理规划、控制布局、规范管理、有序经营、方便群众”和“公开、公平、公正”及与原公安部门布点相衔接的原则布设辖区内零售网点。
    2、零售经营网点由经营者向镇政府提出申请,经镇政府初审合格后,报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审核发证。
    二、零售网点应符合下列条件
    1、经工商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或批发企业的销售分支机构。
    2、单位负责人具有初中或相当于初中以上学历,熟悉烟花爆竹安全基本知识及燃放常识,做到持证上岗。
    3、有可靠的通讯工具。
    4、烟花爆竹零售网点不得设置储存设施,销售的产品由批发单位直接配送到销售地点。
    5、烟花爆竹零售必须做到专柜销售,专人管理,配备必要的消防安全器材。严禁走街串巷销售烟花爆竹。
    6、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必须符合有关规定的其他要求。
    三、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必须遵守如下规定
    1、必须到当地具有烟花爆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进货,严禁从其他渠道非法进货。
    2、严禁买卖、出租、转让有关证照。
    3、严禁销售假冒伪劣和违禁产品。
    4、实行缴纳安全风险抵押金和安全保证金制度。安全风险抵押金交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保证金交镇政府。
    四、烟花爆竹零售网点的管理
    烟花爆竹零售网点日常安全管理执行100分考核制,城关镇政府会同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定期或不定期地对零售网点进行安全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违规情况当埸扣分,年终按累计的扣分扣除安全保证金,每分扣除人民币50元,年终累计扣分达到或超过60分的吊销经营许可证。
    1、转让、买卖、出租、出借经营许可证的,责令立即整改并扣除15分。
    2、经营条件发生变化后,未及时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的,责令暂停经营活动并扣除10分。
    3、零售点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核定量的,责令立即整改并扣除5分。
    4、零售网点走街串巷销售烟花爆竹,责令立即整改并扣除5分。非法走街串巷销售的,一律没收,并依法予以处理。
    5、未建立烟花爆竹进出库台账的,责令立即整改并扣除5分。
    6、销售假冒伪劣和违禁产品,从事二级批发活动,责令立即整改并扣除20分。
    7、管理不善,存在安全隐患不及时整改,责令立即整改并扣除10分,发生事故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8、发生安全、消防事故未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扣除10分,并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9、零售经营企业未经许可私自到非正规渠道购进烟花爆竹并销售,扰乱经营秩序的,责令立即整改并扣除30分,同时请职能部门按规定处罚。
    10、许可证到期后,在规定时间内未按规定程序申报取证,到期后不办理换证手续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责令立即停止经营活动并扣除15分,同时请职能部门按规定处罚。
    五、安全风险抵押金和安全保证金管理
    1、安全风险抵押金和安全保证金在取得经营许可证时一次性交清 。
    2、长年零售网点交纳安全风险抵押金5000元、安全保证金4500元,季节性零售网点安全风险抵押金和安全保证金各3000元。
    3、因经营管理违规被扣除的安全保证金必须在换证时补足。
    4、经营期内合法经营,期满后不再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由经营者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后,一次性如数退还安全风险抵押金和安全保证金。
    5、扣除的安全保证金实行专款专用,全部用于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工作。
    六、烟花爆竹经营管理实行有奖举报制度,对举报违规经营烟花爆竹并经查实的有关人员给予一定奖励。

    七、本规定适用于城关镇范围内的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网点。 

    八、本规定由城关镇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城关镇人民政府
                                二OO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烟花爆竹  管理  办法

  报:县委办、县府办、张伟刚副县长

  抄:县安监局

城关镇人民政府                 2005年10月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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