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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开化县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1-06-25 开化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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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化县人民政府文件

开政发〔201252

 

开化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开化县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工业园区,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

《开化县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办法》已经县十五届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开化县人民政府

2012919

 

开化县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县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保护农村公路路产路权,保障农村公路安全畅通,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环境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国办发〔200549号)、《浙江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浙政办发〔20084号)、《浙江省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办法》、《衢州市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养护与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列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公路建设规划,按照国家、省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验收合格的县道、乡道和村道。

县道:是指连接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与所辖行政区域内主要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主要旅游景点、主要商品生产和集散地的公路以及不属于国道和省道的县际间、连接国道和省道的重要公路。

乡道:是指不属于县道以上的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通往所辖行政区域内乡(镇)的公路,乡(镇)际间、乡(镇)与外部连接的公路以及具有重要联网功能的乡(镇)通往行政村的公路。

村道:是指不属于乡道以上的乡(镇)通往行政村、行政村之间以及行政村与外部连接的公路。

县道、乡道、村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命名和编号。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四条 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明确职责、分级管理的原则。

县道养护与管理实行以县交通运输局为主、乡(镇)配合的体制;乡道、村道养护与管理实行以乡(镇)为主、村级尽责的体制;县公路管理段为负责县道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单位,乡、村道桥梁养护和管理单位为当地乡(镇)政府,监管单位为县公路管理段。

第五条 县交通运输局主管本县农村公路的养护与管理工作,具体由其所属的公路管理段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将农村公路纳入路网统一管理的范畴,按照科学高效的原则,建立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的协调、监督、管理、考核机制,逐步实现有路必养的目标;

(二)负责编制并组织实施辖区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发展规划,以及包括路面整治、危桥改造、隧道维修、安保工程、危险上边坡处治等在内的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实施规划;

(三)会同县财政部门编制、上报辖区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年度计划;

(四)监督、指导和检查乡镇公路管理机构执行辖区内农村公路管理的年度计划和资金使用。提供养护业务技术培训和业务指导,组织实施对乡镇公路养护与管理质量的检查、考核等工作;

(五)做好县道、乡道和村道的路政管理工作;

(六)组织实施县道日常养护管理及大中修和水毁工程。

第六条 县财政部门应对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实行预算管理和监督。

县公安部门应加强对农村公路交通安全的管理,保障行车安全,指导乡镇做好辖区内农村公路交通安全工作。

县编委办根据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工作的需要,做好相关工作。

县国土、住建部门审批临近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的建设用地和建设项目时,应严格控制建筑物、构筑物与公路的距离。

县发展改革、审计、农业、林业、水利、环保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工业园区)是其行政区域内乡道、村道养护与管理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职责:

(一)加强对农村公路管理站的管理,明确班子的分管领导兼任站长,落实乡镇交通专管员和工作职责;

(二)建立和健全养护与管理责任制,做好乡道、村道公路的日常养护;

(三)组织实施乡道、村道日常养护管理及大中修和水毁工程;配合县公路管理段做好县道的养护管理及大中修和水毁工程的政策处理与协调工作;

(四)对农村公路养护所需的取砂、取石、取土、取水等事项给予支持和协助;配合县公路管理段做好公路爱路护路宣传及路政管理工作。

第八条 村民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工业园区)的指导下,负责组织本村村道的日常养护与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筹措日常养护与管理经费;

(二)制定村民爱路护路公约;

(三)配合县公路管理段做好路政宣传与管理工作。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九条 县、乡财政和村级组织要积极筹措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按照“县乡自筹、省市补助”原则,建立由财政一般预算拨款(投入)和其他资金共同组成的多渠道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筹措机制。

第十条 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资金由省补资金和其他资金组成,用于农村公路的大中修工程,列入财政预算安排,实行预决算管理。

养护工程资金除省补资金外,不足部分由县、乡(镇)地方财政配套解决。

第十一条 农村公路日常养护资金由省补资金和其他资金组成,县财政按省定相关标准投入农村公路日常养护资金。

第十二条 乡镇政府应当按照省定的相关标准,安排乡、村道的日常养护资金。

第十三条 村道养护如需村出资、投劳的,应当采用“一事一议”的方法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委员会决定。

第十四条 县公路管理段用于农村公路管理日常经费从省财政专项补助中安排,乡(镇)政府用于乡、村道日常管理经费由县财政专项中安排。

第十五条 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实行预算管理,专款专用,并接受审计和财政、交通运输局的监督管理。

县财政部门与交通运输局根据省计划安排的补助资金和本地配套资金,统筹安排当年的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计划由县交通运输局制订,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报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实行项目预算管理制度和灾害应急基金制度,具体办法按有关规定执行。

农村公路日常养护资金由县财政部门拨付县交通运输局。县交通运输局要建立农村公路日常养护资金专户,按照养护计划用于辖区内农村公路的日常养护。

乡级政府和村级组织要建立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管理制度,确保养护资金的专款专用。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平调和挪用农村公路

养护资金。

 

第四章  养护管理

第十六条 农村公路应当保持路基稳定、路面平整、路肩整洁、排水畅通、构造物和沿线各类设施良好。对桥梁、隧道、急弯、陡坡或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应当按照国家标准逐步设置标志标线和安全防护设施。

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致使农村公路交通中断或者严重损坏时,县交通运输局、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抢修,尽快恢复通行。

第十七条 农村公路养护分为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和农村公路日常养护。

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和日常养护应当按照国家、省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和质量评定标准组织实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农村公路不得交付使用,不得列入养护计划。

第十八条 农村公路的县道养护作业单位由县公路管理段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鼓励有相应资质的公路养护企业积极参与农村公路养护作业的投标。

    乡道、村道养护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乡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安排,采取委托养护、个人(农户)分段承包等灵活多样的养护方式,但要避免个人承包里程过长或过短。

县公路管理段和乡(镇)政府应当与养护作业单位或者个人(农户)签订养护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相关责任。乡(镇)政府与养护作业单位、个人签订的养护合同,应当规定相关从业人员必须参加人身伤害保险,并报县公路管理段备案。

第十九条 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应建立“标准明确、企业自检、社会监理、政府监督”的质量监督体系,确保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质量。

第二十条 县交通运输局及公路管理段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农村公路养护特点,建立养护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督促养护单位和养护人员严格执行养护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第二十一条 农村公路养护作业时,应当遵守下列安全规定:

(一)在作业区间或施工路段两端按照有关规定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并设置必要的交通安全设施与警示标志;

(二)公路养护作业人员应当穿着规范的安全标志服;

(三)养护作业车辆、机械设备应当设置明显的作业标志;

(四)在夜间或者恶劣天气下作业的,现场应当设置醒目警示信号;

(五)养护作业完毕后,应当及时清除遗留物;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养护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二十二条 农村公路养护作业期间,应当保障车辆通行的基本条件和安全,不得因养护作业而随意封道,中断交通。确因养护作业需要封道,中断交通12小时以上的,除紧急情况外,应当提前5日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三条 农村公路养护作业应加强对沿线生态环境的保护,减少水土流失和植被破坏,养护废弃物应当及时收集清理。

第二十四条 农村公路的绿化由县交通运输局统筹规划,各管养责任单位分别组织实施。农村公路用地范围内的树木不得擅自砍伐,确需更新砍伐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完成更新补植任务。

第二十五条 县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段应当建立农村公路养护资料档案库;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和农村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有关资料档案的统计上报工作。

第五章  路政管理

第二十六条 县交通运输局要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做好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工作,使公路处于良好的状态,保障公路安全和畅通。

第二十七条 坚持公路管理段专业管理和乡级人民政府、村级组织协助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健全农村公路路政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县交通运输局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县道、乡道的公路路政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公路管理段负责具体实施县道、乡道的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负责村道的路产路权保护。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各选配人员做好路政管理,接受县公路管理段指导。

第二十八条 农村公路的路政管理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县公路管理段要制订和完善农村公路路政管理的规章制度,乡级人民政府、村级组织要相应制订协管制度,共同做好辖区内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第六章  法律责任与考核

第三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县交通运输局及其公路管理段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按照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未依法履行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职责的;

(二)因监督管理不力,造成农村公路较大损坏或者他人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

(三)养护工程作业单位的选择未依法进行招投标的;

(四)截留、挤占、平调、挪用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

(五)强令村出资、投劳,增加农民负担的;

(六)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个人对农村公路、公路用地以及公路附属设施造成损坏或者造成他人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县交通运输局及公路管理段、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认真履行职责,采取有效措施,依法做好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工作,并将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工作纳入政府年度工作考核目标。

县交通运输局要建立健全检查考核制度,加强对辖区内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检查督促,对年度计划执行、资金的筹措使用、养护质量、公路桥隧安全设施维护、水毁抢险等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和评定,确保农村公路管养工作正常有序。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农村公路养护工程是指农村公路的大修和中修工程(包括水毁修复、危桥改造等);农村公路日常养护是指农村公路的小修、保洁、绿化管护、附属设施维护等。

第三十四条 县交通运输局应根据本办法制订相应的实施细则和监督、检查、考核办法。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县检察院,县人武部,各群众团体。

开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91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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