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开化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人事管理若干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党的组织路线和干部政策,根据《国家公务员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以及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人事管理工作必须贯彻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德才兼备、任人唯贤原则;
(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五)民主集中制原则和依法办事原则;
(六)有利于促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有利于优化干部队伍结构,有利于提高人员素质;
(七)有利于群众监督,增强干部人事工作的透明度;
(八)局党委书记不直接分管人事工作。
第三条 局机关及下属单位的人事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二章 机构编制管理
第四条 机构和编制按以下办法和要求管理:
(一)局机关及下属单位机构的设置、变更、撤并和人员编制的调整,由局办公室会同有关科室、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提出意见,局党委研究决定后,报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批。
(二)下属单位内设机构的设置与调整,由各单位提出方案,报局办公室审核,经局分管领导同意后,报局党委审定。
(三)各单位应严格执行核定的机构编制,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设立机构,或超编、超职数配备人员。
(四)局机关各科室应严格按照县委、县政府批准的我局“三定”方案和局党委的调整意见履行职能,下属单位应严格按局批准的职责履行职能。科室、单位之间遇有职责不清或职责交叉的报局办公室,由局办公室提出意见,报局党委研究决定。
第三章 干部选拨任用
第五条 干部选拔任用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人选产生。晋升局系统中层干部,一般应经民主推荐产生候选人,由局党委研究确定考核对象。同级职务调整,由局分管领导提出意见报局党委决定。
(二)考核。拟晋升职务的人选由局办公室发布考核预告,并组织考核。要对照拟任职务的条件和要求,全面考核其德、能、勤、绩、廉,注重考察工作实绩。考核采取个别谈话等方式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形成的考核材料必须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核对象的情况,内容包括: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廉洁自律情况及主要缺点和不足。考核材料待人选正式任职后归入其个人档案。
(三)研究决定。拟晋升职务的人选经考核并征求各方面意见后,提交局党委研究决定。
(四)任前公示。对经局党委研究决定拟晋升职务的人选的有关情况进行公示,按规定须报县委组织部等有关部门审批的,报批后公示。公示中反映的不同意见,报局党委研究。
(五)任(免)职谈话。干部职务变动一经党委批准,须由局分管组织人事的领导与其谈话。正职领导由局长或其委托的局领导谈话,副职领导由局分管领导谈话。
(六)公布任(免)职通知。正副职领导由局分管组织人事的领导到所在科室(单位)宣布。
第六条 新选拔任用的正副职领导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间享受相应的政治经济待遇。试用期满对其试用期间的工作表现进行考核。经考核,能胜任本职工作的,予以正式任命,任职时间从试用期起计算。经考核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由局分管组织人事的领导根据考核情况,提出意见,报局党委研究,安排合适的工作,并按新的职务确定相应的待遇。
第七条 积极推行竞争上岗,对于适合竞争上岗的职位,由局办公室提出意见,经局党委审定,制定竞争上岗方案报县委组织部审批后由局办公室按规定程序组织实施。
第八条 局下属单位应根据工作需要和合理的结构比例设置岗位。在核定的职数内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并按规定办理聘任手续。未办理聘任手续的,不得享受相应的待遇。取得高级职称的人员,原则上在取得资格后6个月聘任。
第四章 人事调配
第九条 局机关工作人员调入(借调)。各科室根据缺员情况和工作需要向局办公室提出调入人员的书面报告,拟调人员可由局办公室物色,也可由用人科室或个人推荐。推荐者应提出书面材料,由局办公室提出初步意见报局分管领导审查、报局长审定后,由局办公室对拟调入人员进行考核,写出考核材料,提交局党委讨论决定。涉及到组织人事关系调动的,由局办公室报有关部门批准后,办理调入手续。
第十条 下属单位干部(职工)调入(含接收大中专毕业生)。由各单位根据缺员情况和工作需要向局办公室提出书面报告,并附上人选基本情况材料。局办公室对拟调入人员进行考核后提出意见,经局分管领导同意,报局长审定后再由局办公室报有关部门批准,办理调入手续。
第十一条 接收军队转业干部。接收军队转业干部由局党委根据县军转办下达的指令性计划研究决定。局机关各科室、下属单位应服从局党委的决定,积极安排好军队转业干部的工作。
第十二条 干部职工调出。干部职工要求调出,应由本人提交书面报告。局机关干部和局属各单位副职以上领导的调出由局办公室提出初步意见,征得分管局领导同意后,由局党委研究决定。一般干部由局办公室提出初步意见,经局分管领导同意后,由局长审定。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按自动离职处理。
第十三条 辞职。干部职工要求辞职,应由本人提交辞职报告,所在科室(单位)签注意见后报局办公室,由局办公室提出意见。机关干部和下属单位副职以上领导经局党委研究决定后按规定办理辞职手续,一般干部职工由局办公室提出意见,经局分管领导同意,局长审定后办理辞职手续。
第十四条 干部、职工调出、辞职应先办理工作、文件、财务、图书资料等移交手续,各单位签注意见后,由局办公室办理调出手续。是单位法人代表的,还要按有关规定接受离任审计。
第十五条 根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位轮换(轮岗)暂行办法的规定,局中层正职和在敏感或窗口重要职位的管理人员,在同一职位上任职5年以上的,原则上要进行岗位轮换。
干部轮岗根据需要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由局办公室根据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提出轮岗的意见,报局党委审定。
第五章 录用工作人员及临时聘用工作人员管理
第十六条 根据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局机关及下属单位录用工作人员,由局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和编制使用情况与有关科室和单位拟定录用计划,报局分管领导和局长审核后,提交局党委讨论决定,再报组织人事部门按有关程序操作。
第十七条 机关科室向下属单位借用工作人员,应将借用计划及人选报局办公室,由局办公室提出意见,经局分管领导同意、局长批准后,由局办公室办理借用手续。
第十八条 局机关及局下属单位,因工作需要临时聘用工作人员的,局机关应由办公室制定聘用计划,报局党委批准;局下属各单位应将聘用计划及人选报局办公室,由局办公室提出意见,经分管领导审核,报局党委批准后,统一报办公室备案。临时聘用期间,用人单位应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第六章 干部培养教育
第十九条 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选拔局中层后备干部,建立数量充足、素质优良、门类齐全、结构合理的中层后备干部队伍。
第二十条 中层后备干部人选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由局办公室提出意见,报局党委研究决定。后备干部一经确定要逐个落实培养教育措施。
第二十一条 切实加强优秀青年干部的培养。按照党政干部的成长规律,结合我局干部门类和梯队现状及要求,开辟多种渠道,采取多种形式,有意识地安排年轻的、文化素质较好的干部到基层单位锻炼和考验。
第二十二条 加强对干部的教育管理。要改变重任免、轻管理,使用多、教育少的状况。加强对干部的考核监督,把定期考核与经常性考核结合起来。通过考核、了解,对培养对象进行跟踪考察,并及时将考察情况反馈给本人,对后备干部进行动态管理。
第二十三条 坚持干部谈话制度。在干部职务变动,工作调整,取得成绩,工作遇到困难,出现不良倾向或群众对其有某些反映时,局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要及时找其谈话,充分肯定其成绩和进步,帮助其解决实际困难,对其缺点或错误及时批评教育。
第七章 干部在职参加院校学习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所称干部在职参加院校学习,是指干部在职参加高等院校、党校、科研机构举办的学历教育、专业学位研究生课程班、研究生课程进修班、专业证书班等非学历教育和硕士、博士研究生学位教育学习(以下简称“在职学习”)。
第二十五条 干部在职学习应从本人业务工作需要出发,选择学习的专业和内容要坚持学用一致的原则。局办公室要制定干部在职学习规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