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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化县人民政府文件
开政发〔2013〕109号
开化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开化县土地储备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工业园区,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开化县土地储备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县十五届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执行。
开化县人民政府
开化县土地储备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土地储备制度,加强土地调控,规范土地市场运行,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提高建设用地保障能力,根据《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7〕277 号)、《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7〕17号)等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范围内土地储备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为实现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目标,依法取得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土地的行为。
第四条 全县土地储备,按照统一规划、统一储备、统一整理、统一供应的原则实施。
第五条 县人民政府设立县土地收购储备审批领导小组,负责全县土地储备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
各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以及集体土地征收补偿与安置工作。
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主管全县土地储备工作,其所属的县土地储备中心负责全县土地储备工作的具体实施。
县住建、规划、财政、国资、审计、监察、人民银行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共同做好土地储备工作。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县土地收购储备审批领导小组职责:
(一)制定土地储备政策措施和管理规范;
(二)审议土地储备规划和年度土地储备计划;
(三)审议土地储备、开发和供应方案;
(四)审议年度土地储备资金预算和贷款规模;
(五)协调解决土地储备中的重大问题;
(六)对土地储备工作进行督促检查。
第七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职责:
(一)做好本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征收补偿与安置工作;
(二)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三)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职责:
(一)会同相关部门编制土地储备规划,拟定年度土地储备计划;
(二)审核土地储备、开发和供应方案;
(三)储备土地调查和权属登记;
(四)依法组织对拟收储土地进行收回和征迁;
(五)组织土地储备涉及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的报批;
(六)组织实施储备土地供应;
(七)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县土地储备中心职责:
(一)编制并实施土地储备、开发、供应方案;
(二)编制年度土地储备资金预算,对土地收购及开发成本进行核算;
(三)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开展清产核资和资产评估;
(四)筹集、使用土地储备资金;
(五)负责土地储备日常工作;
(六)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具体工作。
第十条 县规划部门职责:
(一)根据规划要求,提出收储计划建议;
(二)及时向县土地储备中心提供规划成果;
(三)下达储备土地用途等基本规划条件;
(四)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县住建部门职责:
(一)编制老城区和岙滩范围内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计划;
(二)组织实施老城区和岙滩范围内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三)负责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及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四)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县财政部门职责:
(一)审核年度土地储备资金预算;
(二)审核土地储备贷款规模;
(三)安排土地储备资金;
(四)审核并列支土地储备成本;
(五)对土地储备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县国资部门职责:
(一)负责收储土地地上建筑物及附属物的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工作;
(二)协助土地储备中心做好融资和清产核资工作;
(三)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县审计部门依法对土地储备资金的使用情况实施审计监督;县监察部门依法对土地储备工作实施效能监察,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法实施责任追究。
第三章 规划与计划
第十五条 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县规划、住建、国资、财政等相关部门,根据本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等相关规划编制土地储备计划,报县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土地储备计划应当包括一定时期(3-5年)内全县土地储备的总量、规模、结构类型、区域分布、分期储备方案等。对近期拟进行储备的特定区域,应当划定为土地储备控制区。
对土地储备控制区范围内的土地,土地使用权人不得擅自改变土地和地上建(构)筑物的权属、性质、用途及利用现状。
第十六条 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县规划、财政部门,根据土地储备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市场供需状况,于每年第3季度拟定下年度土地储备计划,报县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应包括:
(一)年度储备土地规模;
(二)年度储备土地前期开发规模;
(三)年度储备土地供应规模;
(四)年度储备土地临时利用计划;
(五)计划年度末储备土地规模。
第十七条 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实施土地储备计划,应编制项目实施方案,经县政府批准后,作为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依据。
第四章 范围与程序
第十八条 下列土地可以实施储备:
(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发展用地;
(二)城市建成区的低效利用土地、闲置土地;
(三)县政府认为应当储备的其他土地。
第十九条 下列国有土地,可以通过无偿收回进行储备:
(一)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虽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二)单位因撤销、迁移、解散、破产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土地的;
(三)公路、矿场等经依法核准报废的;
(四)超过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期限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或者其他经依法办理审批手续的国有建设用地连续2年未使用的;
(五)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依法应当收回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无偿收回的其他国有土地。
第二十条 下列国有土地,应当通过有偿收回进行储备:
(一)因公共利益需要使用的;
(二)因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的;
(三)集体土地因农转非依法转为国有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有偿收回的其他国有土地。
第二十一条 下列国有土地,可以通过收购进行储备: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没有能力按合同约定开发且不具备转让、租赁条件的;
(二)土地使用权人申请政府收购的;
(三)土地使用权转让,县人民政府依法享有优先购买权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