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行政村、企事业单位、各餐饮业主:
现将县安委会《关于开展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各单位结合本区域实际做好餐饮行业燃气安全专项治理工作,严防燃气安全事故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附:1.县安委会《关于开展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2.杨林镇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杨林镇人民政府
2013年05月20日
杨林镇党政综合办 2013年05月20日印发
开化县开展餐饮场所燃气安全
专项治理实施方案
2012年11月23日,山西省寿阳县喜羊羊火锅店发生爆竹燃烧,造成14人死亡、47人受伤。近年来,我市餐饮场所也曾多次发生燃气泄漏爆炸燃烧事故,2012年3月28日,衢州市区一家饭店因煤气泄漏引发爆燃,造成1人受伤。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切实加强餐饮行业燃气使用安全监管,有效遏制餐饮行业燃气安全事故发生。根据国务院安委会、省安委会的工作部署和市安委会〔2013〕2号《关于印发〈衢州市深入开展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现就我县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通过开展餐饮行业燃气安全专项治理工作,全面排查治理餐饮行业燃气使用安全隐患,依法取缔淘汰一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和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餐饮场所,进一步落实餐饮行业燃气使用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餐饮场所燃气使用安全管理,严防燃气安全事故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二、治理对象和检查内容
本次专项治理的对象是全县范围内使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燃气的餐饮场所。
(一)凡存在以下情形的餐饮场所,一律依法取缔:
1.在地下、半地下空间违规使用燃气的。
2.相关证照不全的。
(二)凡达不到以下要求的餐饮场所,立即停业整改,整改合格并经属地监管部门验收后方可营业:
1.使用瓶装压缩天然气(注:用油田及天然气田里的天然气或人工制造生物沼气――主要成分甲烷加压并以气态储存在容器中,我县目前未见使用)的,应当建立独立的瓶组气化站,站点防火间距应当不小于18米。
2.使用液化石油气(注:常温下对天然石油气或石油炼制过程中产生的石油气施加压力,使其以液体状态存在时称液化石油气,主要成分是丙烷和丁烷)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气瓶应在取得《气瓶充装许可证》的充装单位充装。
(2)气瓶由具备制造资质的企业生产的合格气瓶,瓶体上有清晰的永久性制造标记或制造日期等关键项目,明显部位有气瓶使用登记代码永久性标记。
(3)气瓶漆色应符合规定,并有明显的“液化石油气”红色字样;气瓶应按规定粘贴警示标签和充装标签。
(4)气瓶应在检验有效期内,检验单位代号、本次或下次检验日期等检验标志内容清晰,检验次数标志清晰(直径为5mm的检验标记圆孔);不得使用“螺丝瓶”(注:按老标准生产超过15年使用期限的气瓶)。
(5)气瓶不得有以下几种现象:护罩或底座脱落;有变形、腐蚀、破裂、磨损、裂纹等缺陷;遭受火焰或电弧烧伤的痕迹。
(6)不得对气瓶瓶体进行焊接、更改气瓶钢印或颜色标记和将气瓶内的气体向其他气瓶倒装以及自行处理气瓶内残液。
(7)存瓶总重量超过100 千克(折合2瓶50千克或7瓶以上15千克气瓶)时,应当设置专用气瓶间。存瓶总重量小于420千克时,气瓶间可以设置在与用气建筑相邻的单层专用房间内。存瓶总重量大于420千克时,气瓶间应当为与其他民用建筑间距不小于10米的独立建筑。
(8)气瓶间高度应当不低于2.2米,内部须加装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且不得有暖气沟、地漏及其他地下构筑物;外部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应当使用防爆型照明等电气设备,电器开关设置在室外。
(9)气相瓶和气液两相瓶必须专瓶专用,使用和备用钢瓶应当分开放置或者用防火墙隔开。
(10)放置钢瓶、燃具和用户设备的房间内不得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和使用明火;同一房间内不得同时使用液化石油气和其他明火。
(11)液化石油气钢瓶减压器正常使用期限为5年,密封圈正常使用期限为3年,到期应当立即更换并记录。
(12)钢瓶供应多台液化石油气灶具的,应当采用硬管连接,并将用气设备固定。钢瓶与单台液化石油气灶具连接使用耐油橡胶软管的,应当用卡箍紧固,软管的长度控制在1.2米到2.0米之间,且没有接口;橡胶软管应当每2年更换一次;若软管出现老化、腐蚀等问题,应当立即更换;软管不得穿越墙壁、窗户和门。
3.瓶组气化站、燃气管道、用气设备、燃气充装、燃气监控设施及防雷防静电等应当符合《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和《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相关要求。
4.用气场所防火分隔应到位;定期清洗排油烟罩和烟道;按照有关规定安装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配备干粉灭火器等消防器材并保持完好有效。
5.严禁在液化石油气气瓶中掺混二甲醚。
6.应当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燃气作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操作规程,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7.从业人员经安全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企业负责人、从业人员要定期参加安全教育培训,掌握燃气安全知识、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8.应当定期进行燃气安全检查,并制定有针对性的应急预案或应急处置方案,保证从业和施救人员掌握相关应急内容。
9.应当与液化石油气供应单位签订安全供气合同,每次购气后留存购气凭证,购气凭证应当准确记载钢瓶注册登记代码。
(三)餐饮场所使用燃气的基本安全要求:餐饮场所使用燃气应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10.5商业用气的规定。
三、组织机构和职责分工
(一)组织机构。县安委会成立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县住建局、消防支队、质监局、商务局、安监局、工商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等部门参加,负责专项治理工作的协调指导和督导工作。各乡镇、园区、办事处要成立相应工作小组,落实人员、车辆和时间,负责辖区专项治理工作,并将排查出的问题上报县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县相关单位的职责分工
1.县住建局:负责督促燃气供应企业与餐饮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督促燃气供应企业按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合同的约定承担用户燃气设施巡检、燃气使用安全技术指导、培训和宣传责任;向社会公示合法燃气供应企业名录。负责对存在违法违规供气行为的燃气供应企业依法追究责任。
2.县消防支队:负责对餐饮场所的消防安全实施专项监管;依法查处餐饮场所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
3.县质监局:对餐饮场所使用的判废、超期未检和标记不符合规定的钢瓶出具查验证明,将存在上述问题的钢瓶移送专业检验机构依法处理,并依法追究充装企业责任。
4.县商务局:负责组织餐饮场所开展燃气使用安全自查工作,主动消除隐患;对未与供气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的餐饮场所,督促其与合法供气企业签订安全供用气合同。
5.县安监局:负责对经有关执法部门采取行政措施后,责任主体拒不执行行政整改指令,经相关部门依法确定并上报的重大安全隐患,依法责令其停产停业或者立即停止使用供用气设施、设备,提请或督促相关部门提请县政府进行隐患挂牌督办整改,直致吊销相关证照。
6.县工商局:负责对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或卫生许可已失效的餐饮场所依法进行查处;对未取得卫生许可擅自超范围从事餐饮类经营活动的情况,及时抄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被撤销、吊销餐饮场所卫生许可以及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关闭的餐饮场所,依法予以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
7.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对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场所依法进行查处。
8.县旅游局:负责督促餐饮业协会落实行业自律相关措施、制度,部署、督查会员单位(含星级宾馆饭店)自查自纠,开展互查互纠。重点落实星级宾馆、饭店专项治理工作。
四、工作步骤
(一)调查摸底和制定方案阶段(5月10日前)
各乡镇、园区及管委会要对辖区内的餐饮场所进行一次全面调查摸底,摸清基本情况,建立基础台账,并制定本辖区专项治理实施方案。
(二)自查自改和督促整改阶段(5月10日至5月31日)
1.餐饮场所要按照相关规定、标准的要求,认真进行自查自改,对查出的隐患,要逐一登记、建档,并及时将执行燃气防爆有关规定的情况、存在问题及整改计划报当地乡镇、园区、办事处。各乡镇、园区、办事处要按属地管理要求,汇总相关情况后上报燃气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要组织相关人员深入现场,大力宣传燃气防爆安全知识和有关安全管理要求,做好指导和服务工作。
2.燃气经营单位应当按规定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燃气燃烧器具进行检查,劝阻、制止燃气用户违反安全用气规定的行为;劝阻、制止无效的,燃气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将发现的安全隐患报告当地燃气主管部门,同时抄报当地乡镇、园区、办事处。
3.各相关部门要依法开展餐饮场所自查自改情况的督导和检查,督促整改、跟踪问效。对逾期未整改的,要依法采取处罚等行政措施。对情节严重的,要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报请县政府依法关闭取缔。县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将组织相关部门进行一次抽查和得点督查,确保各项涉及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隐患整治到位、保障措施落实到位。
(三)抽查检查和总结提高阶段(6月1日至7月15日)
请各乡镇、园区、办事处于7月10日前,将专项治理工作总结和汇总表格(见附件)报送县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人:住建局程长征,电话:645354),并抄送县安委会办公室(联系人:汪志锋,电话:627271)。市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将对我县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检查、通报。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治理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具体实施方案,采取有效措施,督促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属地管理责任。要针对专项治理涉及面广、餐饮场所数量多的情况,建立健全联合执法机制,组织开展联合执法,并充分发挥乡镇政府及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的作用,及时发现和依法取缔各类非法违法餐饮场所。
(二)强化宣传培训。各级各部门在开展此次专项治理的同时,要结合实际,采取制作专题节目、印发宣传资料、举办讲座论坛和培训班、以案说法等多种形式,宣传燃气防爆安全知识。要充分发挥餐饮行业协会的作用,根据行业特点,积极开展对餐饮场所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加强行业自律。
(三)坚持统筹兼顾。各地、各有关单位要把餐饮场所非法经营和违规违章行为作为“打非治违”工作的重要内容,与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化,加强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建设,严格日常安全监管执法,建立安全监管长效机制相结合。要以落实餐饮场所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主线,针对餐饮场所的特点,督促餐饮企业建立健全燃气使用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规范作业行为,减少和杜绝“三违”现象,全面提升餐饮场所现场安全管理水平。
(四)严格责任追究。各级各部门要注重抓好正反两方面的典型,及时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强化典型案例教育警示。对未认真开展专项治理导致事故发生的,要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查明原因,分清责任,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并及时向社会公布调查处理结果。
附件:1.开化县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
组成员名单
2.辖区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基本信息表(全部经营单位)
3.辖区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整治隐患单位汇总表
4.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治理工作情况汇总表
5.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治理检查表
6.餐饮场所液化气瓶调查表
附件1
开化县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治理
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汪权龙(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
副组长:汪 晖(县政府副县长)
邹燕辉(县政府副县长)
成 员:张日元(县府办副主任)
程利德(县府办副主任)
陈体法(县府办副主任)
杨开荣(县住建局局长)
方 明(县安监局局长)
朱芪孝(县消防大队大队长)
汪志鹏(县住建局分管领导)
杨国强(县质监局分管领导)
姚水富(县商务局分管领导)
汪长征(县工商局分管领导)
徐忠文(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分管领导)
金晓星(县旅游局分管领导)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住建局,汪志鹏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附件2. 辖区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基本信息表(全部经营单位)
| 序号 | 单位名称 | 有无营 业执照 | 登记 性质 | 经营类别 | 业主姓名 | 联系电话 | 分管 领导 | 联系电话 | 安全员 | 联系电话 | 经营范围 | 行政许可落实情况 | 从业人数 | 人员持 证情况 | 餐饮业最大就餐人数 | 危险 因素 |
| 说明 | * | * | 企业或 工商户 | 餐饮或* | | | 经营企业填写 | 经营单位分管领导 | | | | | | | 餐饮业 | 燃气或 消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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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单位(章) 乡(镇) 填报时间:
填报人: 电话: (短号)
附件3. 辖区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整治隐患单位汇总表
| 序号 | 单位名称 | 主要隐患内容 | 采取的措施 | 是否需要上级职能部门 进行核查并采取行政措施 |
| 说明 | * | *按文件要求进行排查,存在隐患的经营单位要填写主要隐患内容 | 下达责令整改意见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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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单位(章) 乡(镇)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填报人: 电话: (短号)
附件4:
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治理工作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盖章):
| 辖区内餐饮场所数量(家) | | ||||||
| 从业人数 | | ||||||
| 专项治理相关工作情况 | |||||||
| 举办培训场次 | | 培训人数 | | ||||
| 专项治理检查情况 | 企业 自查 自改 情况 | 自查安全隐患数(项) | 项,其中重大安全隐患 项。 | ||||
| 自改安全隐患数(项) | 项,其中重大安全隐患 项。 | ||||||
| 隐患整改资金(万元) | | ||||||
| 部门 治理 检查 情况 | 组织检查组(个) | | |||||
| 组织检查人员(人次) | 人次,其中专家 人次。 | ||||||
| 检查单位数(家) | | ||||||
| 发现安全隐患数(项) | 项,其中重大安全隐患 项。 | ||||||
| 已整改安全隐患(项) | 项,其中重大安全隐患 项。 | ||||||
| 隐患整改资金(万元) | | ||||||
| 行政 执法 情况 | 取缔单位数(家) | | |||||
| 责令停业整改单位数(家) | | ||||||
| 关闭经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单位数(家) | | ||||||
| 行政处罚起数 | | ||||||
| 行政罚款数(万元) | | ||||||
填报人: 联系电话: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附件5.
开化县 乡(镇、园区、办事处)餐饮场所
燃气安全专项整治检查表
被检查餐饮经营者(签字): 检查时间: 年 月 日
| 序号 | 法规内容 | 检查内容 | 是否到位 | 整治措施 | 主管部门 |
| 1 | 工商法规 | 1、经营者有无营业执照 | | | 工商 |
| 2 | 2、营业执照是否到期 | | | 工商 | |
| 3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及住建行业管理 | 1、从业人员和企业负责人是否经安全教育培训,做到持证上岗。 | | | 住建 |
| 4 | 2、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度是否落实。 | | | 住建 | |
| 5 | 3、安全防火管理和安全检查制度是否落实。 | | | 住建 | |
| 6 | 4、瓶库管理制度是否落实。 | | | 住建 | |
| 7 | 5、是否落实事故应急措施。 | | | 住建 | |
| 8 | 6、餐饮企业是否签订燃气供应合同。 | | | 住建 | |
| 9 | 7、钢瓶供应多台液化石油气灶具的,是否使用硬管连接并将用气设备固定。 | | | 住建 | |
| 10 | 8、钢瓶与单台灶具连接的,是否使用耐油橡胶软管并用卡箍坚固。软管长度是否在1.2至2米之间,且无接口。软管是否每2年更换一次,有无老化、腐蚀等问题,软管是否存在穿越墙壁、窗户和门等不安全问题。 | | | 住建 | |
| 11 | 9、燃气器具和防雷防静电设施及相关作业是否符合《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城镇燃气设计规范》要求。 | | | 住建 | |
| 12 | 10、是否定期清洗排油烟罩和烟道。 | | | 住建 | |
| 13 | 特种设备、钢瓶管理等法律法规 | 1、气瓶是否在取得《气瓶充装许可证》的充装单位充装。 | | | 质监 |
| 14 | 2、气瓶有无检验标记。 | | | 质监 | |
| 15 | 3、气瓶是否定期检验。 | | | 质监 | |
| 16 | 4、是否使用超过15年使期的气瓶(螺丝瓶已明显超期)。 | | | 质监 | |
| 17 | 5、气瓶外观是否有影响安全的变形、腐蚀、破裂、磨损、裂纹等缺陷。 | | | 质监 | |
| 18 | 6、是否存在对气瓶进行焊接、更改钢印或颜色标记和钢瓶间互倒气体、自行处理残液问题。 | | | 质监 | |
| 19 | 7、是否参混二甲醚。 | | | 质监 | |
| 20 | 8、存瓶总量超过100千克(50千克2瓶,15千克7瓶)的是否设置专用气瓶间;气瓶间是否按文件第二第2款第(7)-(10)项要求设置。 | | | 质监 | |
| 21 | 9、液化石油气钢瓶减压器是否超过5年使用期限,密封圈是否超过3年。 | | | 质监 | |
| 22 | 消防法律法规 (以200平方以上为消防监督对象和要求,200平方以下经营场所参照执行。) | 1、经营场所是否经消防部门检查合格。 | | | 消防 |
| 23 | 2、厨房是否与经营场所进行分隔,用气场所防火分隔是否到位。是否按规定安装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 | | | 消防 | |
| 24 | 3、经营场所是否存在三合一现象。 | | | 消防 | |
| 25 | 4、是否按要求配备灭火器、疏散指示标志、安全出口标志、室内消火栓、水带、水枪等消防设施器材并完整好用。 | | | 消防 | |
| 26 | 5、用火用电是否安全,电器线路是否按规范设置,是否套管布线。 | | | 消防 | |
| 27 | 6、疏散门开启方向是否符合向逃生方向开启要求,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符合要求和畅通。 | | | 消防 | |
| 28 | 7、内部装修材料是否使用易燃、可燃材料。 | | | 消防 | |
| 29 | 8、门窗是否安装影响人员疏散和灭火救援的铁栅栏。 | | | 消防 | |
| 30 | 9、是否对员工进行消防培训和灭火疏散演练。 | | | 消防 | |
| 31 | 10、员工消防知识是否掌握。 | | | 消防 | |
| 32 | 11、是否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建立消防档案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 | | 消防 | |
| 33 | 12、消防安全“三提示”是否设置到位。(提示公众场所火灾危险性、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逃生设备器材具体放置位置和使用方法) | | | 消防 | |
| 34 | 安全生产法 | 1、是否落实事故报告与处理有关规定。 | | | 安监 |
| 35 | 2、是否落实重大事故隐患报告与管理规定。 | | | 安监 | |
| 34 | 商务管理法律法规 | 是否落实商务部门有关要求 | | | 商务 |
| 35 | 食品药品管理法律法规 | 是否办理餐饮服务许可、卫生许可 | | | 药监 |
| 36 | 旅游行业法律法规 | 是否落实旅游行业相关要求 | | | 旅游 |
附件6.
餐饮场所液化气瓶调查表
被调查单位(盖章): 联系人: 联系电话
| 序号 | 气瓶名称 | 使用登记代码 | 气瓶制造单位名称 | 制造年月 | 出厂编号 | 重量 | 最近一次 检验日期 | 下次检验日期 | 检验单位 | 是否为报废瓶或螺丝瓶 |
| 1 | 液化石油气瓶 | | | | | | | | | |
| 2 | | | | | | | | | | |
| 3 | | | | | | | | | | |
| 4 | | | | | | | | | | |
| 5 | | | | | | | | | | |
| 6 | | | | | | | | | | |
| 7 | | | | | | | | | | |
| 8 | | | | | | | | | | |
| 9 | | | | | | | | | | |
| 10 | | | | | | | | | | |
附件2.
杨林镇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专项治理
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长:程泉伟
副组长:童毅军、夏增龙
成员:陈祥林
叶其丙
徐宇艳
裘晟
江育民
罗晓彧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规划站,裘晟同志兼任办公室组长,联系电话:652165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