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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开化县财政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和《开化县财政资金项目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1-06-25 开化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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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芹阳办事处、工业园区,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开化县财政资金项目库管理办法(试行)》和《开化县财政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开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1218 

   

开化县财政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财政项目资金管理,切实保障财政项目资金运行安全,提高财政项目资金使用绩效,根据《预算法》、《会计法》、《审计法》、《行政监察法》、《政府采购法》、《招投标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以及中央、省、市对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使用财政项目资金的行政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对财政项目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督的部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财政项目资金,是指上级财政转移支付和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支持经济发展、社会事业和民生发展、社会公共管理、自然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项目资金(暂不含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 

  第四条 实行项目申报准入制度。项目申报单位必须建立规范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不得参与申报:需经发改、国土、环保、规划等相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但尚未取得批复文件的项目;近三年内存在项目验收不合格、绩效考评较差、会计信息不实、严重违纪违规等不良记录的单位申报的项目;申报资料不实、弄虚作假的项目。 

  第五条 实行项目信息公示制度。所有财政项目在项目征集、立项、资金分配等环节,应按上级文件规定内容,通过县政府门户网站及项目实施所在乡镇、村信息公开栏进行公开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 实行项目库管理制度。所有财政项目必须纳入项目库信息系统进行一体化管理。县财政局负责开发项目库管理信息系统并制定项目库管理办法。 

  第七条 实行项目管理责任制度。项目申报单位对申报项目所提供的有关原始资料和凭证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项目主管部门对项目的真实性、合规性、完整性负责,对本部门项目的实施进行全程监督和指导管理。 

  财政部门对向上申报项目的合规性负责,并按照项目实施进度和国库集中支付要求,履行审核、报账、拨付程序。 

  项目建设单位对项目实施、工程质量、资金管理及建设后的运行负责。 

  项目勘察、施工、监理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对所承建项目的工程勘察、施工进度和工程质量负责。 

  第八条 实行项目立项联审制度。成立由县长任组长、副县长任副组长、项目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为成员的县项目审核立项领导小组,负责审核批准本级项目立项或上报项目立项。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财政局,负责组织召开项目审核立项联审会议。  

  第二章 项目管理  

  第九条 项目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省政府项目政策导向、县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各类产业、农村发展重点及上级项目主管部门的工作部署,会同县财政等相关部门提出财政项目资金安排的重点、方向和绩效目标,根据上级部门要求及时在县政府门户网站发布项目征集指南和项目标准文本,向社会征集项目,并做好宣传发动工作。 

  第十条 项目申报坚持自下而上、逐级申报和审核的原则。项目申报单位按照指南要求,填报项目标准文本和预算绩效目标管理文本,附报法人证明、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以及与项目相关的审批(核准、备案)文件等资料,并经属地乡镇政府(办事处)、工业园区初审后,以纸质和通过项目库两种方式向项目主管部门申报。项目主管部门自行实施的项目,自行申报并完成初审。 

  第十一条 项目主管部门要对所征集的项目进行实地踏勘、评审和逐级审核比对信息,剔除重复申报、虚假申报项目,择优筛选、排序项目后形成项目计划,纳入部门项目库管理。根据年度财政项目申报的要求,向财政部门传送项目信息和提供纸质项目文本。对社会影响较深、数额较大、专业性较强的重点项目,可根据需要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审。 

  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要及时处理项目主管部门报送的项目库信息,结合主管部门提供的纸质项目文本,对不同项目主管部门提供的信息进行逐级审核、比对,剔除重复申报、多头申报、虚假申报和不符合报送要求的项目,并汇总整理审核意见,提交县项目审核立项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三条 县项目审核立项领导小组办公室不定期组织成员单位开展项目联审,对批准立项或上报项目由主管部门负责批复实施或上报。 

  第十四条 向上申报项目原则上从县财政项目库中择优选择。财政项目库中没有同类项目的,可以由项目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临时申报。对于我县重点实施的项目,可根据需要由财政局组织相关主管部门统一整合申报。 

  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执行。 

  基础设施类项目的实施必须严格执行招标投标、工程监理、合同管理等制度,具体操作按照法律法规和我县招投标等有关规定执行。 

  产业类项目由申报单位作为项目承担单位组织实施,乡镇(办事处)、工业园区及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对项目实施的监管和指导。 

  第十六条 项目验收按照“谁审批、谁负责”原则,由主管部门组织实施。重大项目或专业技术要求比较高的项目,可委托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实施验收。项目承担单位凭项目审价报告办理项目工程款结算和固定资产入账手续。 

  第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真做好项目申报、立项、批复、实施、验收等各环节文件资料的收集和整理,建立健全项目档案,并在项目竣工验收后提交相关部门备案,将相关信息纳入项目库。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十八条 项目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项目资金管理要求,根据批准的项目计划和项目内容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对项目资金单列核算,并严格按照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使用,禁止骗取、挤占、挪作他用。 

  第二十条 财政项目资金拨付按照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实行报账制或直拨制,严格按工程进度、合同约定和质量要求进行拨付。 

  第二十一条 财政项目资金拨付按以下程序:项目承担单位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填写《开化县财政项目资金申拨审批表》,经项目所在乡镇(办事处、工业园区)、监理单位、项目主管部门签署意见,送财政部门办理拨款手续。 

  第二十二条 项目实施完毕后产生的财政结余资金,按照《开化县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办理。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县财政部门要认真履行资金监管职责,落实财政预算绩效监督,对财政项目资金跟踪问效。组织和指导主管部门开展项目预算绩效目标管理和绩效评价,并将项目预算绩效目标管理结果与财政项目资金预算安排相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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