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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开化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2021-06-25 开化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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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的相关规定,现将《开化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公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过电子邮件、信函反馈至开化县财政局农业科。

  电子邮箱:716088507@qq.com 1053863416@qq.com

  地址:芹阳办事处永吉二路6号

  邮编:324300


 (此件公开发布)

开化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浙江省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农2017124号)、《浙江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办法》(浙财农201823号)、《开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财政支农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开政办发〔2015〕86号)、《开化县财政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开政办发2014142号)等有关规定以及国家有关扶贫开发方针政策,结合扶贫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指中央、省、市、县等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以改善农村农村低收入农户(含国有贫困农、林场)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发展生产,增强自我发展能力,提高收入水平和生活质量、共享全面小康为目的,支持县扶贫开发的财政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范、注重绩效、公开透明、集中财力办大事、强化精准扶贫的原则。

第四条  实行项目信息公示制度。所有扶贫项目在项目征集、立项、资金分配等环节,应通过县政府门户网站及项目实施所在乡镇(办事处)、村信息公开栏进行公开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  实行项目管理责任制度。乡镇(办事处)、村负责具体项目申报、制定实施计划、明确实施进度、绩效目标、受益或带动低收入农户情况,组织项目实施,对项目及所提供的有关原始资料和凭证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负责。

县扶贫办、县民政局、县民宗局、县残联等项目主管部门(以下简称“项目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的政策制定、发展规划编制、绩效目标设置、提出资金分配计划、配合预算执行等,对安排项目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县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资金拨付、监督预算执行;配合扶贫办等项目主管部门做好资金项目计划、资金文件下达等工作,对安排项目的合规性负责。

第二章  项目管理

第六条  实行项目管理制度,除扶贫项目管理费外,专项资金未落实到具体项目的,县财政局不得拨付。

第七条  各项目实施单位申报项目前,必须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充分论证、实地踏勘,并报乡镇(办事处)审核,经乡镇(办事处)审核同意后,连同项目申报文本、工程预算表、施工前照片等资料报送项目主管部门。

第八条  乡镇(办事处)对所申报的项目进行实地踏勘,项目主管部门对乡镇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比对,剔除重复申报、虚假申报项目,择优筛选、排序项目后形成项目计划。

第九条  项目实施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执行。项目验收由项目实施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组织实施,项目主管部门对项目进行抽验。

第十条  乡镇(办事处)、村应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做好项目申报、立项、批复、实施、验收等各环节文件资料的收集和整理,建立健全项目档案。

第十一条  财政专项扶贫项目经县项目主管部门立项后,项目实施单位应当严格按立项计划实施,不得擅自变更,若因财政部门就项目合规性提出异议或其他原因确需调整的,须按原程序办理,并重新抄送省扶贫办、省财政厅。

第十二条  对于立项后三个月未施工的项目,经乡镇(办事处)核实,项目主管部门可会同县财政联合下文取消项目计划。对取消项目计划的实施单位,原则上两年内不再安排同类扶贫项目。

第三章  资金使用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主要扶持方向:

(一)围绕促进扶贫对象发展一二三产业,增加收入。支持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发展种养殖业、农产品加工流通业、来料加工、民族手工业、农家乐等。支持光伏发电等促进低收入农户普遍增收的重点项目。对扶贫小额信贷实行贴息,缓解生产性资金短缺,支持建立规范性扶贫资金互助会及其联合会。

(二)围绕改善扶贫对象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增强自我发展能力。支持低收入农户异地搬迁(含整村搬迁的一般农户),根据“雨露计划”要求,支持低收入农户子女接受中高等职业教育。

(三)改善重点帮扶村的发展条件。支持发展集体经济、合作经济和各类生产服务型平台建设、修建小型农业基础设施、小型农村引水安全配套设施、村组道路以及其他小型公益设施建设等。

(四)项目前期准备和实施、资金管理等必要的扶贫管理费支出。

(五)其他中央或经省批准的扶贫支出。

专项资金重点用于促进扶贫对象增收和增强自我发展能力等方面支出。改善重点帮扶村基础设施方面支出,原则上不高于除异地搬迁和光伏小康工程补助资金外其他扶贫发展资金(不含少数民族发展、国有贫困农(林)场支出方向)总额的30%。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含项目管理费)不得用于下列支出:

(一)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

(二)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三)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四)弥补企业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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