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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全乡进一步开发农村岗位的通知

2021-06-25 开化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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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行政村,乡属各企事业单位:

    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益性岗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人社发[2015]133号)、《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衢政发[2018]5号)、《关于在全县开发农村公益性岗位的通知》(开人社[2017]72号)以及《关于在全县进一步开发农村公益性岗位的通知》(开人社[2018]7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乡实际,经研究决定在我乡开发农村公益性岗位。现将有关条件公布如下:

一、公益性岗位开发范围

以我乡就业困难人员为重点,要求具有本县户籍,在法定年龄内(男:16——60周岁,女16——50周岁)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

(一)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有效低保证、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人员;

(二)经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边缘户家庭中的人员;

(三)农村零就业家庭成员;

(四)领取失业保险金并连续失业1年以上的人员;

(五)农村户籍的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

(六)持残疾证并有一定劳动能力的残疾失业人员;

(七)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被征地农民中的失业“4050”人员;

(八)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的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和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

(九)其他符合国家、省政策规定的就业困难人员。

二、岗位开发类别及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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