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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化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完善新一轮乡镇财政体制的通知》的通知

2021-06-25 开化县 收藏
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芹阳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完善新一轮乡镇财政体制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开化县人民政府

2018年10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完善新一轮乡镇财政体制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芹阳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按照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总体要求,进一步理顺县和乡镇的财政分配关系,建立科学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充分调动乡镇生财聚财理财的积极性,提高基本公共服务水平,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可持续发展,县政府决定完善我县乡镇财政体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一是财力与事权相结合原则。根据全县财力水平和乡镇职责和事权范围合理界定县与乡镇财权,科学划分支出责任,力求做到责、权、利相统一。

       二是激励与约束相结合原则。充分发挥财政体制的调节和引导作用,围绕县委、县政府年度重点工作,与乡镇年度工作任务、工作目标、工作绩效等相关因素相挂钩,强化组织收入(债务化解)、产业发展和绿色生态奖补考核结果运用,发挥体制导向和杠杆作用。

       三是提高绩效与加强监管相结合原则。强化乡镇财政就地监管职能,规范县与乡镇之间资金结算,完善转移支付制度,优化资源配置,强化资金监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四是大稳定和小调整相结合原则。大稳定,保持体制基本政策的延续性;小调整,对原有体制进行适当调整完善,保证乡镇的既得利益。

       二、主要内容

       我县乡镇实行“分类管理、划分收支、核定基数、超收分成、激励奖补”的财政管理体制。

       (一)分类方式

       根据上一轮体制收入实绩、乡镇经济基础、发展前景及培植财源空间等因素,将我县乡镇分为四类:第一类:华埠镇、工业园区、芹阳办事处;第二类:马金镇、池淮镇;第三类:桐村镇、村头镇、音坑乡、杨林镇、苏庄镇;第四类:中村乡、林山乡、长虹乡、齐溪镇、何田乡、大溪边乡。

       (二)收入范围及基数

       1.县级收入:省级企事业单位、县属国有企业、国有参股企业、县级机关各行政事业单位缴纳的税收,税务稽查和审计等部门查补的税收收入,政府投资项目及县级部门直接实施且由县级财政(含上级)预算安排的建设性项目产生的税收,房地产业税收(乡镇自行运作开发、二手房交易税收除外)、车船税、环境保护税、社会保险缴费、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契税(华埠镇、工业园区除外),耕地占用税(华埠镇、工业园区除外)等非税收入。

       2.乡镇收入:按行政管理体制确定的切块管理范围,除规定为县级及县级以上收入外,增值税50%部分、企业所得税40%部分、个人所得税40%部分、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华埠镇、工业园区),耕地占用税(华埠镇、工业园区)等,按行政管理体制确定的切块管理范围,相应划入相应管理范围的体制收入。

       工业园区和杨村片区范围内产生的上述税收收入列入工业园区体制收入。

       各乡镇(工业园区除外)2018年1月1日以后招商引资进入工业园区的企业,税收收入与工业园区各50%列入体制收入。

       3.收入基数核定及分成办法

       (1)基数确定

       2018年以按照营改增换算后的2015—2017年体制收入实绩平均数为基数(剔除政策性收入因素),若2017年体制收入实绩低于前三年平均数的以2017年体制收入实绩为基数。以后年度收入基数实行环比递增办法,华埠镇递增比例10%;工业园区递增比例16%;芹阳办事处递增比例10%;二类乡镇8%;三类乡镇4%;四类乡镇2%。

       (2)分成办法

       2018年及以后年度,当年体制收入超体制基数县可用部分,华埠镇、工业园区、马金镇(中心镇)全额返还;其余乡镇实行“二八”分成,即县得20%,乡镇得80%,池淮镇工业功能区、桐村镇密胺产业来料加工园体制执行期内新增企业税收超基数县得20%部分予以返回。完不成体制收入基数的,短收部分(县财政可用部分)在以后年度分成中赔补。

       收入基数确定后,如遇国家政策调整、征管范围调整、政策性关停等,则对原基数作相应调整。

       (三)支出范围及基数

       按照财力与事权相匹配原则,除明确规定县级及以上政府支出责任外,一般公共服务支出、公共安全支出、环境保护支出、城乡社区事务、农林水事务等,以及其它支出,按照管理范围,相应列入乡镇支出范围。

       1.基本支出基数核定

       支出基数以年初预算编制内实有人数、车辆等因素计算核定:

       (1)人员经费

       在编在岗人员经费:包括人力社保部门审批的基本工资、津补贴、绩效工资及按标准计算的一次性奖金、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险缴费等。

离退休人员经费:包括人力社保部门审批的行政事业离休工资、按标准计算的离退休人员医疗保险金以及相应的福利支出等。

精减、退职、遗属经费:包括人力社保部门审批的精减、退职、遗属人员经费。

       (2)公用经费每人每年0.8万元;人大主席团经费2万元。

       (3)公务出行经费

       包括公务出行定额车辆保障经费及乡镇公务交通补贴15%两部分。其中乡镇公务出行定额车辆保障经费以财政局确定的分配方式确定,并作为控制指标限额下达到用车平台,由各乡镇与用车平台结算;乡镇公务交通补贴15%部分安排到各乡镇。

       (4)社区事务经费

       社区工作经费芹阳办事处每个社区按10万元定额补助,其他乡镇每个社区按5万元定额补助,同时每个社区再按每百户0.8万元给予补助。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经费每人每年3.5万元。华埠镇社区事务经费在小城市培育专项资金中列支。

临时性、一次性的上级补助支出,凭县政府抄告单或财政拨款审批单、县财政局与各主管部门联合下文等文件依据,追加支出预算,不纳入乡镇财政支出基数。

       2.基本财力保障

       基本财力保障包括基本支出基数和县政府考核奖,其中基本支出基数县财政全额保障,县政府考核奖一类乡镇自行承担,二类乡镇县财政保障40%,三类乡镇保障50%,四类乡镇保障60%。若乡镇在当年全市乡镇(街道)分类争先考核中获得一等奖,县政府考核奖县财政保障增加20%,二等奖增加15%,三等奖增加10%。

除基本财力保障外,乡镇财政支出预算全部从本级财力中安排。

       3.项目支出

       县政府投资项目和经县委常委会或县政府常务会审议明确由县财政安排资金的县重点项目,其土地征收、建设成本纳入县财政预算;由乡镇负责实施土地征收,并经县委常委会或县政府常务会审议确定的重大招商项目,其土地征收成本纳入县财政预算;由乡镇负责土地征收或实施,且经费通过部门专项安排的项目,其土地征收、建设成本从部门专项资金列支;其他项目,其土地征收、建设成本由乡镇自行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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