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一、创业补贴
(一)个人创业贷款贴息
1、贴息对象: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城乡劳动者。
2、贴息条件:2015年1月1日之后在本县范围内初次创办个体工商户或企业(含经认定的网络创业,下同)正常经营,按规定向经办银行申请创业贷款按约还本付息的。
3、贴息标准及期限:对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以内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持证残疾人、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以下统称“重点人群”)实行全额贴息,其他人群实行50%贴息,予以贴息的利率可在基础利率的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予以贴息的贷款额度不超过50万元,贴息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4、申报材料:《个人创业贷款贴息申请表》(附件1);社会保障卡、重点人群证明材料;贷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还本付息凭证。
(二)中小微企业贷款贴息
1、贴息对象:本县范围内的中小微企业。
2、贴息条件:招用“重点人群”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20%以上(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0%以上);与上述员工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单位信用记录良好,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严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
3、贴息标准及期限:予以贴息的贷款额度按“企业吸纳重点人群就业人数×20万元”计算,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贴息比例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50%。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4、申报材料:《企业吸纳就业创业贷款贴息申请表》(附件2);重点人群名单及证明材料;贷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还本付息凭证。
(三)一次性创业补贴
1、补贴对象:重点人群。
2、补贴条件:2015年1月1日之后在本县范围内初次创办个体工商户或企业且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的。
3、补贴标准:一次性创业补贴5000元/人;从事农村电商创业的一次性创业补贴6000元/人,其中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创业补贴10000元/人。
4、申报材料:《一次性创业补贴申请表》(附件3);正常经营6个月资料;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重点人群证明材料。
(四)高校毕业生创办养老、家政服务和现代农业企业创业补贴
1、补贴对象:本县范围内的养老、家政服务和现代农业企业。
2、补贴条件:2015年1月1日之后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以内高校毕业生初次创办以上企业,且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
3、补贴标准及期限:第一年5万元,第二年3万元,第三年2万元,连续补贴三年。
4、申报材料:《一次性创业补贴申请表》(附件3);正常经营1年以上资料;法定代表人学历证明;企业认定证明。
(五)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1、补贴对象:重点人群。
2、补贴条件:2015年1月1日之后在本县范围内初次创办个体工商户或企业带动3人及以上就业,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1年以上。
3、补贴标准及期限:带动3人就业,给予每年2000元的带动就业补贴;带动3人以上就业的,每增加1人再给予1000元补贴。从事农村电子商务创业的,补贴标准上浮20%。每年总额不超过2万元,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4、申报材料:《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申请表》(附件4);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重点人群证明材料;
(六)创业场地租金补贴
1.补贴对象:重点人群、入驻创业园的创业项目负责人。
2.补贴条件:2015年1月1日之后在本县范围内初次创办个体工商户或企业,租赁经营场地或入驻经县人力社保部门认定的创业园,正常经营1年及以上的。
3.补贴标准及期限:重点人群租赁经营场地的,按年租金的20%,每年补贴总额不超过5000元;入驻创业园的,每年补贴总额不超过15000元,对提供免费场地的,补贴资金可直接拨付给场地提供方。期限不超过3年。
4、申报材料:《创业场地租金补贴申请表》(附件5);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重点人群证件;房屋租赁协议(或入园协议)及收费票据原件及复印件。
(七)优秀创业项目补贴
1、补贴对象:本县范围内初创期、中早期、成长性较好的创业项目持有人。
2、补贴条件:参加由县人力社保部门组织的全县创业创新大赛并入围决赛的优秀项目。
3、补贴标准:大赛获奖项目每个不超过5万元。
4、申报材料:创业项目参赛材料(参赛报名表、创业项目简介、获奖证书);项目持有人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
二、就业补贴
(一)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补贴
1、补贴对象:本县范围内的基层劳动保障服务机构。
2、补贴条件:经县人力社保部门公开招聘,毕业5年以内本县户籍或本县生源的高校毕业生被招聘为乡镇、村(社区)从事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工作。
3、补贴标准:按我县上一年度全社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给予岗位补贴;并相应给予单位缴纳部分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补贴。
4、申报材料: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首次申报);工资发放清单;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单位缴费清单。
(二)高校毕业生到中小微企业就业补贴
1、补贴对象:高校毕业生。
2、补贴条件:毕业2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到本县中小微企业就业,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
3、补贴标准及期限:专科本科每年3000元;硕士研究生每年5000元;博士研究生每年1万元。期限不超过3年。
4、申报材料:《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申请表》(附件6);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学历证明;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三)高校毕业生到养老、家政服务和现代农业企业就业补贴
1、补贴对象:高校毕业生。
2、补贴条件: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到本县范围内的养老、家政服务和现代农业企业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3、补贴标准及期限:每年1万元,累计期限不超过3年。
4、申报材料:《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申请表》(附件6,;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学历证明;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企业认定证明。
(四)就业见习补贴
1、补贴对象:经县人力社保部门认定的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
2、补贴条件:吸纳毕业年度或毕业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以及16-24岁登记失业青年参加就业见习,与其签订见习协议并按不低于我县最低工资标准为学员发放见习基本生活补贴。
3、补贴标准及期限:(1)就业见习生活补贴:按我县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被评为市级、省级见习示范基地的,补贴标准可提高到100%。见习期一般为3-6个月,最长不超过12个月。(2)就业见习示范基地奖励:被评为市级就业见习示范基地的,一次性奖补10万元;被评为省级就业见习示范基地的,一次性奖补30万元。
4、申报材料:《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补贴申请表》(附件7-1);《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人员补贴申请名册》(附件7-2);见习学员学历证明;见习基本生活补助发放表及银行支付凭证;见习协议、见习考核意见。
(五)高校毕业生临时生活补贴
1、补贴对象:本县户籍应届高校毕业生。
2、补贴条件:回原籍且已进行登记失业的困难家庭和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期间实现就业或进入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见习的,不再享受此项生活补贴)。
3、补贴标准及期限:按我县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期限不超过6个月。
4、提供资料:《高校毕业生临时生活补贴申请表》(附件8);社会保险卡或身份证;学历证明;困难家庭及就业困难证明材料。
(六)小微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
1、补贴对象:本县范围内的小微企业。
2、补贴条件:新招用毕业2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3、补贴标准及期限:企业为其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三项保险之和。期限为1年。
4、申报材料:《用人单位吸纳就业社保补贴申请表》(附件9-1);《用人单位吸纳就业社保补贴申请人员名册》(附件9-2);学历证明;劳动合同原件;企业工资支付财务记帐凭证。
(七)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
1、补贴对象:本县范围内的用人单位。
2、补贴条件:当年新增岗位新招用本县户籍就业困难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3、补贴标准及期限:单位为其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三项保险之和。除首次招用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享受至退休外,招用其他人员累计享受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4、申报材料:《用人单位吸纳就业社保补贴申请表》(附件9-1);《用人单位吸纳就业社保补贴申请人员名册》(附件9-2);劳动合同原件;企业工资支付财务记帐凭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材料。
(八)灵活就业社保补贴
1、补贴对象:本县户籍城镇就业困难人员、毕业2年内的本县户籍或本县生源高校毕业生。
2、补贴条件:实现灵活就业,并以个体劳动者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
3、补贴标准及期限: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个人参保最低正常缴费额的50%。除首次享受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享受至退休外,其他人员累计享受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4、申报材料:《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附件10,一式四份);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原件;户口簿原件;高校毕业生学历证明。
(九)稳定岗位补贴
1、补贴对象:本县范围内的企业。
2、补贴条件: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劳动关系稳定,在申请补贴年度内,企业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我县年度城镇登记失业率;未发生偷逃、欠税(费)行为。
3、补贴标准:申请补贴年度本企业及其职工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
4、申报材料:《稳定岗位补贴申请表》(附件11)。
(十)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公益性岗位补贴
1、补贴对象:经县人力社保部门审核批准开发公益性岗位的用人单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