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县属学校、乡镇中心学校: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学生资助管理工作,确保资助政策落实到位,根据有关文件要求和县纪委、县财政局等部门建议,结合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助内容、标准及对象
(一)学前教育学生资助
1.资助内容
学前教育保育费资助。
2.资助对象
根据浙财教〔2014〕30号文件精神,资助对象为在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各级各类幼儿园就读的低保家庭幼儿、福利机构监护的幼儿、革命烈士子女、五保供养的幼儿以及残疾幼儿(简称“五类生”,下同)。
3.资助标准
根据浙财教〔2014〕30号文件精神,资助标准按县发改局《关于调整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的通知》(开发改价管〔2017〕19号)文件中省三级园保育费标准执行,即每生每学期1750元。
受助幼儿确定后,享受资助的保育费应直接免收。
4.发放方式
资助款打入受助幼儿或其监护人社保卡片中,不得发放现金。免收保育费的幼儿在《开化县学前教育“五类生”保育费资助学生名册》(详见下表)的“备注”栏中标明。
5.上报材料
学校按要求完成审核、公示等程序后,由县属学校或乡镇中心学校统一上报《开化县学前教育“五类生”保育费资助学生名册》纸质和电子材料,其中电子表压缩后命名为“**乡(镇)幼儿园资助汇总表”。
开化县学前教育“五类生”保育费资助学生名册(见PDF文档)
(二)义务教育学生资助
1.资助内容
一是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餐改善计划资助。
二是义务教育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寄宿学生生活费补助(简称“寄宿生生活费资助”,下同)。
2.资助对象
根据《衢州市教育局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办法〉的通知》(衢教办计〔2018〕95号)文件精神,营养改善计划资助对象为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包括低收入(新扶贫标准以下)家庭子女、福利院监护未成年人、革命烈士子女、五保供养未成年人、其它因病因灾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寄宿生生活费资助对象在学校寄宿的低保家庭子女、革命烈士子女、福利院监护的未成年子女、五保供养的未成年子女和残疾学生。
3.资助标准
(1)营养改善计划资助标准
根据浙财教〔2015〕9号文件要求,义务教育营养改善计划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学期500元。
受助学生确定后,其伙食费应直接免收。
(2)寄宿生生活费资助
根据浙政发〔2016〕16号、浙财教〔2016〕79号等文件,寄宿生生活费资助标准为小学每生每学期500元、初中625元。
4.发放方式
退伙食费和寄宿生生活费资助打入受助学生或其监护人社保卡片中,不得发放现金。免收伙食费的学生在《开化县义务教育营养餐资助(退伙食费)学生名册》(详见下表)的“备注”栏中标明。
5.上报材料
学校按要求完成审核、公示等程序后,由县属学校或乡镇中心学校统一上报汇总表、具体名册(详见下表)纸质和电子材料,其中电子表压缩后命名为“**乡(镇)义务教育资助汇总表”。
表一:(见PDF文档)
表二:(见PDF文档)
表三:(见PDF文档)
(三)普通高中学生资助
1.国家助学金资助
根据浙财教〔2015〕90号等文件要求,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主要面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学期1000元。国家助学金通过邮政储蓄银行打入学生资助卡。
2.免学费、住宿费和代管费
主要面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少数民族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具体人员由学校审核确定。资助标准为各校的学费、住宿费和代管费收费标准。
受助学生确定后,享受资助的学费、住宿费和代管费应直接免收。若已收取相关费用,学校自行决定退还方式。
3.上报材料
学校按要求完成审核、公示等程序后,上报相关名册(详见下表)纸质和电子材料,其中电子表压缩后命名为“**学校资助汇总表”。
表一:(见PDF文档)
表二:(见PDF文档)
(四)中职学校学生资助
1.免学费资助
根据浙财教〔2015〕97号文件要求,中职学校所有在校学生全部享受免学费政策。
2.国家助学金资助
根据浙财教〔2013〕1号、浙财教〔2015〕97号等文件要求,全日制中职学校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学期1000元。国家助学金按学期申请和评定,按月发放,通过邮政储蓄银行打入学生资助卡。
3.上报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