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县属学校、乡镇中心学校,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单位:
为充分发挥责任督学作用,根据国务院《教育督导条例》、教育部《关于加强督学责任区建设的意见》(教督〔2012〕7号)、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小学校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办法〉的通知》(国教督办〔2013〕2号)和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督学责任区工作的意见》(浙教督〔2012〕175号)精神,结合我县教育实际,就责任督学和督学责任区学校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责任督学及督学责任区学校调整
全县学校(幼儿园)划分为八个督学责任区,由市兼职督学、县专(兼)职和全县各乡镇中心学校幼教负责人任责任督学,小学教学点由所在的中心小学或完小责任督学进行督导。具体详见附件1。
二、责任区督学工作职责与任务
(一)责任督学工作职责
1.对学校依法依规办学进行监督。
2.对学校管理和教育教学进行指导。主要事项:①校务管理和制度执行情况;②招生、收费、择校情况;③课程开设和课堂教学情况;④学生学习、体育锻炼和课业负担情况;⑤教师师德和专业发展情况;⑥校园及周边安全情况,学生交通安全情况;⑦食堂、食品、饮水及宿舍卫生情况;⑧校风、教风、学风建设情况。
3.受理、核实相关举报和投诉。
4.发现问题并督查学校整改。
5.向教育督导部门报告情况,并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意见。
三、督学责任区工作制度
1.责任区督学督导(随访)工作制度。责任区督学对每所学校实施经常性督导(随访)每月不得少于1次,视情况可随时对学校进行督导。每次督导(随访)活动都要填写督学责任区督导(随访)记录,及时向县教育局、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报告督导(随访)工作情况,及时向学校反馈督导意见并督促学校整改,做到教育督导工作常态化。对严重影响或损害师生安全、合法权益、教育教学秩序等的突发事件,应第一时间到达现场、及时督促处理、并向县教育局和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