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人民银行、金融办(宁波不发),各有关金融机构:
为引导各有关金融机构加大对我省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支持力度,鼓励金融机构利用央行支小再贷款政策支持小微企业融资,防范化解企业债务风险,助推我省经济高质量发展,省财政厅、人行杭州中心支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共同研究制定了《浙江省促进企业融资奖励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
浙江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019年4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浙江省促进企业融资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我省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支持力度,鼓励金融机构利用央行支小再贷款政策支持民营和小微企业融资,防范化解企业债务风险,助推我省经济高质量发展,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债务融资工具,是指金融机构按照《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为企业主承销、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债务融资工具。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央行支小再贷款,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按一定条件向金融机构发放的专门用于对民营和小微企业发放贷款的贷款。
第四条 省财政厅负责奖励资金预算管理,审定下达资金,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人行杭州中心支行负责金融机构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业务、支小再贷款业务的监测统计,并会同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做好奖励资金的申报和审核工作。
第二章 奖励范围与标准
第五条 本办法奖励对象是具有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业务资格或使用央行支小再贷款资格的在浙金融机构一级分支机构或在浙法人金融机构。
第六条 对为我省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提供主承销服务的金融机构,按以下标准进行奖励:
(一)金融机构为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提供主承销服务,按年度累计发行额(以发行上市日为标准,下同)的一定比例进行奖励。
其中,对承销民营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绿色债务融资工具、双创债务融资工具、永续票据、资产支持票据、超过1年的长期限品种债务融资工具按照上述标准的2倍给予奖励。以上奖励不重复给予。
(二)两家金融机构为企业联合主承销债务融资工具的,按承销比例进行奖励。
第七条 对金融机构创设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且不需要政策性担保机构提供反担保,实际成交金额超过1亿元(含)的,按照每个项目30万元给予奖励;对实际成交金额5000万元(含)-1亿元的,按照每个项目20万元给予奖励;实际成交金额2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按照每个项目10万元给予奖励。
第八条 对使用央行支小再贷款发放民营和小微企业贷款平均年化贷款利息不高于支小再贷款借用利率3个百分点的金融机构,按不超过再贷款使用金额的0.5%比例给予贴息性奖励。
第三章 资金申报与审核拨付
第九条 各金融机构以一级分支机构或法人机构为单位,对本机构在上年度主承销的债务融资工具、创设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使用央行支小再贷款发放民营和小微企业贷款情况进行认真统计核实并提出资金奖励申请。申请材料一式3份,按下述要求分送财政局、人民银行、地方金融监管局(金融办)各1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