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芹阳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2号)的要求,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在我县组织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概念、特征
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由行政机关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有明确的法律责任,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在本县范围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措施的总称。一般而言,行政规范性文件具有以下的特征:行政性,即行政规范性文件由行政机关依照规定程序予以制定;外部性,即行政规范性文件以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为主要调整手段;规范性,即行政规范性文件针对的是不特定对象,可反复适用且具有普遍约束力。
二、清理范围、原则和重点
(一)清理范围
1.《开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开政办发〔2018〕42号)中列入继续有效和拟修改目录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详见附件1、2);
2.2017年7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县政府、县政府办公室和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单位发布,并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清理原则
1.行政规范性文件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无抵触情形且与开化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的,予以保留。
2.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主要内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相互抵触、依据缺失以及不适应开化社会经济发展要求,特别是对含有加重企业负担、地方保护、行业保护等方面内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要先停止文件有关内容的执行,并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3.适用期已过或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要宣布失效。
4.个别条款与法律、法规、规则不一致或不符合开化社会经济发展要求的,要予以修改。
(三)清理重点
按照“把方便留给群众和企业,把麻烦留给自己”的原则,有针对性地梳理“烦企扰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重点清理涉及企业民生、行政审批、商事制度改革、投资体制改革、职业资格许可等方面有关条款;对存在无法定依据的变相审批事项、各类证明事项、中介服务项目及收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基金、妨碍市场公平竞争等内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要予以及时修改或废止。
三、职责分工
本次清理工作按照“分级清理”和“谁制定、谁清理,谁执行、谁负责”的原则组织实施,具体分工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