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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和乡镇、工业园区管委会 安全生产方面主要职责规定的通知

2021-06-24 开化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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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KHD01-2017-00006

各乡镇人民政府,芹阳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和乡镇、工业园区管委会安全生产方面主要职责规定》已经县机构编制委员会研究同意并报县政府批准,现予以印发。    

    

    

    

  开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3月9日    

    

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和乡镇、 

工业园区管委会安全生产方面主要职责规定    

    

  根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文件规定,结合实际,制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含芹阳办事处,下同)、工业园区管委会安全生产方面的主要职责。    

  一、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一)县安监局    

  1.负责宣传贯彻安全生产综合性法律法规,起草、拟订全县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政策、规划,指导协调全县安全生产工作,综合管理全县安全生产统计工作,分析和预测全县安全生产形势,按规定发布或配合发布全县安全生产信息,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2.承担全县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责任,依法行使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县级有关部门和乡镇、园区、办事处安全生产工作,监督考核并通报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执行情况,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3.承担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包括非煤矿山井下特种设备,其他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使用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4.承担全县非煤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安全生产准入管理责任,依法组织并指导监督实施安全生产准入制度;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5.负责宣传贯彻职业卫生监管有关法规和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管相关规章,贯彻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中的相关标准。负责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依法监督用人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组织查处职业病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负责监督管理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负责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6.督促工矿商贸行业实施安全生产规章、标准和规程,监督检查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    

  7.负责组织和部署全县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根据县政府授权,依法组织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按照职责分工对工矿商贸行业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8.负责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的综合监管,组织、指挥和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能力建设,健全完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    

  9.指导监督职责范围内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    

  10.组织指导并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的操作资格考核工作和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工作,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培训和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培训工作。    

  11.指导协调安全评价、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监督管理安全评价、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安全标志等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按规定监督和指导安全工程专业技术职务注册管理工作。    

  12.指导协调和监督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    

  13.组织拟订安全生产科技规划,指导协调安全生产科技研究推广和安全生产信息化工作。    

  14.组织安全生产交流与合作。    

  15.承担县安全生产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和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二)县总工会    

  1.依法对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反映劳动者的诉求,提出意见和建议,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2.调查研究安全生产工作中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重大问题,参与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有关安全生产政策、措施、制度和法律、法规草案的拟订工作。    

  3.指导各级工会参与职工劳动安全卫生的培训和教育工作。组织开展“安康杯”竞赛等群众性劳动安全卫生活动,动员广大职工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监督和隐患排查,落实职工岗位安全责任,推进群防群治。    

  4.依法参加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和严重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代表职工监督事故发生单位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    

  (三)县法制办    

   1.负责审查有关部门报送县政府的有关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    

  2.负责相关安全生产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    

  3.承办向县政府申请的有关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案件。    

  (四)县发改局    

  1.负责把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会同县安监局联合发布实施安全生产工作五年规划;积极支持符合基本建设投资规定的涉及安全生产的生产性建设项目投资,并对投资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按照职责分工,参与对不符合有关矿山工业发展规划和总体规划、不符合产业政策、布局不合理等矿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    

  3.根据《浙江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规定,除矿山、危化、烟花爆竹等以外需报发改审批的建设项目,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一并予以审查;协助政府对无行业管理部门管理的重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工作进行部署和监督管理。    

  4.负责长输油气管道的安全和应急管理。    

  (五)县经信科技局    

  1.指导工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在行业发展规划、政策法规、标准规范等方面统筹考虑安全生产,严格行业规范和准入管理,实施传统产业技术改造,淘汰落后工艺和产能,指导重点行业排查治理隐患,促进产业结构升级和布局调整,促进工业化和信息化深度融合,从源头治理上指导相关行业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2.负责通信业及通信设施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督促相关行业实施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标准规范,指挥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通信。    

  3.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安全监督管理,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查处非法生产、销售(含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行为。    

  4.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行业规划和布局。严格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许可。会同有关部门推动安全产业、应急产业发展。    

  5.将安全生产科技进步纳入科技发展规划和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并组织实施。    

  6.负责安全生产科技攻关、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的组织指导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推动安全生产科研成果的转化应用。    

  7.加大对安全生产科研项目的投入,引导企业增加安全生产研发资金投入,促使企业逐步成为安全生产科技投入和技术保障的主体。    

  8.在科学技术奖励工作中,加大对安全生产领域科研成果的支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安全生产科技工作。    

  9.负责归口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责工业企业中有关安全生产奖惩措施的落实。    

  10.负责相关行业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县商务粮食局    

  1.配合做好商贸服务业(含餐饮业、住宿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按有关规定对拍卖、典当、租赁、汽车流通、旧货流通行业等和成品油流通进行监督管理,指导再生资源回收工作。指导督促商贸、流通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2.按有关规定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企业境外投资实施管理和监督。    

  3.配合有关部门对商贸、流通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进行查处。    

  4.负责商务粮食系统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七)县教育局    

  1.负责教育系统的安全监督管理。指导乡镇、园区、办事处,加强各类学校(含幼儿园)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定期对学校、幼儿园安全工作进行检查、督查,督促学校、幼儿园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建立安全防范与风险分担机制。督促各类学校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2.将安全教育纳入学校教育内容,指导学校开展安全教育活动,普及安全知识,加强实训实习期间和校外社会实践活动的安全管理。    

  3.会同有关部门依法负责校车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    

  4.负责教育系统安全管理统计分析,依法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八)县公安局    

  1.负责对全县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开展消防监督、火灾扑救和重大灾害事故及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     

  2.负责全县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预防和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以及机动车辆、驾驶人管理工作,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3.负责对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及烟花爆竹运输、燃放和非法储存环节实施安全监管,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查处非法购买、运输、使用(含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行为和非法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4.负责依法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按有关规定负责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5.负责依法对相关大型群众性活动实施安全管理。    

  6.依法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依法组织或参加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等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 开展统计分析,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相关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    

  其中县交警大队:    

  ①负责制定全县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规划和具体工作目标,研究部署全县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积极探索和推广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新机制、新措施。    

  ②负责全县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综合统计、分析、报告及信息发布。    

  ③依法对车辆进行登记、检验,对驾驶人进行考试和驾驶证审验,并管理好车辆及驾驶人档案。    

  ④负责危险和事故多发路段的隐患排查,及时向县政府报告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情况,协助政府指导、协调、督促有关部门的隐患治理工作。    

  ⑤负责道路交通安全宣传,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⑥依法查处车辆及驾驶人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依法处理道路交通事故,保障路面行车秩序。    

  ⑦负责道路交通领域的事故应急管理工作,建立全县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及事故信息互通平台,及时、准确将全县道路交通安全情况报送县安委办备案。    

  其中县消防大队:    

  ①依照《消防法》、《浙江省实施〈消防法〉办法》等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标准,对全县消防工作实施或受委托实施监督管理。    

  ②根据季节特点组织全县性消防安全检查和消防安全专项治理。    

  ③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和培训。    

  ④对全县消防工作和火灾事故进行统计分析,及时发布全县消防信息。    

  ⑤负责全县消防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工作,统一组织或参加火灾的扑救;积极参与其他灾害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组织或参加火灾事故调查工作,及时、准确将全县消防安全情况报送县安委办备案。    

  (九)县民政局    

  负责下属单位的安全管理,配合做好福利企业的安全监管工作,负责社会福利机构的行业安全监管,负责落实安全事故中的民政救济工作。    

  (十)县司法局    

  1.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纳入公民普法的重要内容,会同有关部门广泛宣传普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指导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法律服务。     

  2.指导、监督司法行政系统戒毒场所安全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生产条件,消除事故隐患。    

  3.负责司法行政系统安全生产统计分析。      

  (十一)县财政局(国资办)    

  1.完善有利于安全生产的财政、税收等政策,健全安全生产投入保障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预防、重大安全隐患治理和监管监察能力建设的支持。    

  2.健全和完善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经费保障机制。    

  3.按照国有资产出资人的职责,督促国企及国有控股企业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指导督促国企及国有控股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和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4.按照“谁出租,谁负责”的要求,督促资产出租单位抓好出租房产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十二)县人力社保局    

  1.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安全生产知识纳入相关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业教育、继续教育和培训学习计划并组织实施,将安全生产履职情况作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惩、考核的重要内容。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生产领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以及在事故救援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评比表彰。    

  2.拟订和落实工伤保险政策、规划和标准,指导和监督落实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有关政策措施,会同财政、卫生行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制定工伤预防费用的提取比例、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办法,加大工伤预防的投入。依据职业病诊断结果,做好职业病人的社会保障工作。    

  3.负责劳动合同及工伤保险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监督检查工作,督促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和参加工伤保险,规范企业劳动用工行为;指导农民工培训教育工作。    

  4.落实工作时间、休息休假政策,按照职责分工制定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政策。    

  5.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和实施安全生产领域各类专业技术人才、技能人才规划、培养、继续教育、考核、奖惩等相关政策。    

  6.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安全生产领域职业资格相关政策,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县级有关部门落实安全生产领域职业资格相关政策。    

  (十三) 县住建局    

  1.依法对全县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按照国务院规定职责分工的铁路、交通、水利、民航、电力、通信专业建设工程除外)。负责拟订建筑安全生产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依法协助查处建筑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监督管理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专用机动车辆的安装、使用。    

  2.负责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安全和应急管理,负责城市供水、热力、园林、市容环境治理、城市规划区绿化、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管网、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等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城镇燃气行业监督管理,取缔非法充装燃气行为。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地下管线建设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城市地下管线综合管理。    

  3.负责建筑施工、建筑安装、建筑装饰装修、勘察设计、建设监理等建筑业和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房屋征收拆迁等房地产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指导和监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准入管理,指导建筑施工企业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    

  4.负责城市危险房屋管理工作,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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