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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的实施意见

2021-06-24 开化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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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芹阳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总体部署要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0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双下沉、两提升”长效机制建设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5〕28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6〕63号)等文件精神,现就我县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及省委、省政府对推进分级诊疗工作的部署要求,遵循医学科学规律,按照以人为本、群众自愿、统筹城乡、创新机制的原则,坚持需求导向、问题导向、效果导向,以提高县域医疗服务能力为重点,以实施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分级诊疗为突破口,完善服务网络、运行机制和激励机制,推动省市县优质资源下沉,逐步建立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的分级诊疗制度,形成科学合理的就医秩序,促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公平可及。 

  (二)工作目标。自2016年12月31日起在全县范围内全面实施,到2017年,分级诊疗政策体系逐步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有所提升,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分级诊疗、分工协作机制不断深化,预约转诊服务有效开展,医疗资源整体效益进一步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诊疗人次占总诊疗人次比率达到65%,县域内就诊率较2015年提升5个百分点,逐步形成科学合理的就医秩序。到2020年,分级诊疗政策体系更加完善,保障机制更加健全,功能明确、富有效率的医疗服务体系基本构建,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的分级诊疗制度基本建立,县域内就诊率达到90%以上。 

  二、主要任务 

  (一)完善分级诊疗服务体系 

  1.进一步明确县域医疗机构功能定位。县级医院主要提供县域内常见病、多发病诊疗,以及急危重症患者抢救和疑难复杂疾病向上转诊服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常见病、多发病诊治等基本医疗服务,并与当地具有康复、护理等功能的民营医疗机构为诊断明确、病情稳定的慢性病患者、康复期患者、老年病患者、晚期肿瘤患者等提供治疗、康复、护理服务。 

  2.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能力。积极推动县级医疗资源下沉到乡镇卫生院,2016年下沉覆盖率达100%,其中重点及全面托管合作型覆盖率达50%以上。到2020年,县乡村卫生一体化综合管理全面实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病床使用率进一步提高。适当扩大基层卫生人才定向培养规模,加强全科医生规范化培训,强化基层在岗医师岗位培训,提升学历层次和技能水平,培养一批能够承担常见病、多发病诊治及分级诊疗下转患者接续治疗、康复医疗的专业医护人员,实现城乡每万名居民有2-3名合格的全科医生。结合中心镇建设,利用3年时间,积极建设培育马金镇中心卫生院,使其具备开展一、二级手术的条件和能力,支持发展急诊、中医科、骨伤科、慢性病、社区康复、老年病等特色服务项目,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养融合,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慢性病、康复、老年病等服务,积极承接上级医院向下转诊患者,为慢性病、老年病等患者提供医疗、康复、护理等服务。 

  3.优化县级医院服务功能。根据县域就医需求和医疗资源分布情况,加强县级医院临床专科建设,重点加强县域内常见病、多发病相关专业,以及传染病、精神病、急诊急救、重症医学、肾内科(血液透析)、妇产科、儿科、中医、康复等临床薄弱专科、医技科室的建设。加强“双下沉、两提升”长效机制建设,加强业已建立紧密型协作关系的县级医院与省市级医院的紧密合作,建立完善以人才和资金为纽带的长效机制,形成发展共同体、利益共同体、责任共同体。支持县级医院与省市三级甲等医院建立有资产纽带关系的合作办医模式,共建特色专科或区域专病中心。 

  4.发挥信息技术在创新医疗服务模式中的作用。加快建设县域卫生信息平台,推进与省市卫生信息平台的互联互通,推进不同级别、不同类别医疗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和畅通,拓展业务系统信息应用。加快发展远程医疗服务,建立覆盖县级医院和基层医疗机构的远程医疗服务网络,广泛开展网络会诊等业务。在完成县临床检验检测中心建设的基础上,逐步建立影像诊断、心电图诊断、病理诊断和慢性病诊疗等信息化系统,到2020年,县域临床检验、影像诊断、心电图诊断和慢性病诊疗等共享中心全面建成。探索“互联网+分级诊疗”的实现形式,充分利用互联网的信息同步能力和交流能力,鼓励医师多点执业,构建跨区域、跨行业的医生协作团队,实现医疗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对患者就医的科学引导。 

  (二)完善分级诊疗保障机制 

  1.实行县域内医疗机构首诊制度。坚持群众自愿、政策引导、鼓励并逐步规范常见病、多发病患者首先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诊。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含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患者,除三类特殊情况外,原则上应首先在县域内的医疗机构就诊;对超出当地医疗服务能力的疾病,由当地首诊医疗机构提供转诊服务。统一确定三类可直接到其他医疗机构就诊(视同转诊)的特殊情形:①同类疾病后续治疗人员。可凭当年第一次转诊记录直接选择原诊治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治疗(如癌症放化疗、骨折手术后需拆除钢板等);②长期居住在外地人员。对长期居住在外地人员,凭暂住证、学生证或从业(就学)单位有效证明,可到居住所在地医疗机构直接就诊;③临时外出急性起病人员。对居民在出差、旅游、探亲等临时外出时突发急、危、重症患者可先按“就近、就急”的原则到临时外出所在地医疗机构进行抢救和住院治疗。患者或其家属应在72小时内到社保部门办理备案手续,治疗结束后凭经治医疗机构出具的急诊病历、发票原件、出院小结、费用清单以及临时外出证明等相关材料办理报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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