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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开化县政府产业基金投资与退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21-06-24 开化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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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HKHD01-2016-00018

各乡镇人民政府,芹阳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开化县政府产业基金投资与退出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开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0月22日 

   

开化县政府产业基金投资与退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210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财政支出经济发展方式 加快设立政府产业基金的意见》(浙政发〔2015〕11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产业基金投资退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企〔2016〕93号)等文件精神,规范政府产业基金的投资、退出和合理让利机制,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产业基金投资行为,是指政府产业基金与社会资本或上级政府合作设立子基金、少量直接投资的行为。退出行为,是指政府产业基金在达到特定目标或符合规定情形时,按照规定或章程协议约定从参股投资子基金或直投项目中退出的行为。 

  第三条  政府产业基金的投资、退出,应按照“事先约定、市场运作、程序规范、有效监督”的要求进行操作。要在章程协议中事先设计好政府出资部分的退出通道,明确让利方式,建立适时退出机制,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严格退出程序,加强有效监管。 

   

  第二章  投资方式与程序 

  第四条  政府产业基金一般采取“子基金”和少量“直接投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投资,投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县内企业及其关联公司,县内企业及其关联公司是指工商注册在我县内的企业、注册在我县内企业及法人代表在县外投资的控股子公司、在我县投资控股子公司的县外企业。政府产业基金引导投贷联动,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产业类项目的资金投放力度,并积极探索其他各类创新业务。 

  第五条  “子基金”模式。政府产业基金与上级政府或社会资本合作设立,共同投资特定领域、特定阶段的一种投资管理形式。 

  县政府产业基金出资比例原则要求不超过该子基金规模的30%,且子基金及其管理公司受托管理的其他基金投资我县域内企业不低于子基金规模的30%。 

  第六条  “直接投资”模式。政府产业基金可以对比较好的招商引资项目和行业龙头企业实行直接投资。直接投资有“直接参股”和“跟进投资”两种方式,原则要求以“跟进投资”为主。跟进投资不能成为被投资企业的第一大股东。投资额度不高于基金管理公司或战略合伙人投资我县企业或县内企业关联公司实际投资额或项目实际到位资金的30%。项目出资中如有非现金资产,需经具备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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