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HKHD01-2016-00016
各乡镇人民政府,芹阳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的实施藏粮于地战略以及省委《关于建立完善耕地保护共同责任机制扎实做好耕地保护工作的通知》(浙委办〔2012〕55号)和《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业三项补贴政策综合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浙财农〔2015〕149号)、《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浙江省农业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全面建立耕地保护补偿机制的通知》(浙土资发〔2016〕5号)等文件精神,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保障粮食生产安全,建立耕地保护激励长效机制,切实调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群众保护耕地的主动性、积极性,结合开化实际,经县政府同意,特制定开化县耕地保护补偿机制工作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届三中、五中全会精神和省委十三届四次全会决定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基本国策,深化改革,建立健全耕地资源保护补偿制度,进一步完善政策体系,创新耕地保护机制,提高政策精准性、指向性和有效性,实现稳粮提效增收,增强粮食生产可持续发展能力,再创“两美浙江”建设和生态文明体制机制新优势,共建“诗画山水、国家公园、幸福开化”。
二、工作目标
按照《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浙江省农业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全面建立耕地保护补偿机制的通知》(浙土资发〔2016〕5号)文件要求,开展耕地保护补偿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行动。通过建立耕地保护补偿机制,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能从保护耕地和基本农田中获得长期的、稳定的经济收益,切实加强土地用途管制,层层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使开化县耕地和基本农田能得到有效保护,促进县域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三、基本原则
开展耕地保护补偿机制建设,要建立健全政府领导、部门协同、公众参与、上下联动的耕地保护共同责任机制,加强统筹协调,并遵循以下原则:
1.绩效导向。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耕地保护补偿资金与耕地保护绩效挂钩,调动基层保护耕地的主动性、积极性,使耕地成为城乡统筹发展和田园城镇建设的生态屏障之一。
2.规范有序。因地制宜,综合考虑耕地保护的影响因素,制定年度耕地保护补偿资金发放方案,依法依规、规范有序推进耕地保护补偿制度落实。
3.分级负责。县人民政府是落实耕地保护补偿资金的主体单位,省级财政给予以奖代补补助资金,县人民政府根据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及耕地面积、质量状况,统筹政府财力,制定耕地保护补偿标准,重点补偿永久基本农田。乡镇人民政府(含芹阳办事处,下同)是落实耕地保护措施的责任单位,具体负责耕地保护责任的落实。
4.公众参与。耕地保护补偿资金的发放,应充分征求县级有关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群众代表的意见。
四、工作内容
根据浙土资发〔2016〕5号文件精神,在全县建立新一轮耕地保护补偿机制,按照“谁保护、谁受益”、“分级负责、突出重点”的要求,每年对耕地保护全面进行经济补偿,用于对农户的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和对农村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保护耕地的以奖代补(“农村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保护耕地的以奖代补”简称“耕地保护补偿资金”,下同)。其中,对农户的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按照开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化县农业粮食补贴政策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开政办发〔2015〕134号)文件执行,不再另行规定;对农村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耕地保护补偿资金按以下执行。
1.补偿范围。耕地保护补偿资金补偿范围为全县行政区域范围内符合补偿要求的耕地,耕地面积数据以上年度变更调查成果为准。其中,永久基本农田及其示范区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
下列耕地不纳入补偿范围:权属为国有的耕地;已作为畜牧(水产)养殖使用的耕地,发展林果业的耕地,成片良田用于设施农业用地的耕地(简易大棚设施蔬菜用地除外),被征(占)用进行非农业建设等已改变土地用途的耕地,长年抛荒的耕地,以及耕地占补平衡中补充耕地的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等。
2.补偿对象。耕地保护补偿资金补偿对象是承担耕地保护任务和责任的农村村级集体经济组织。
3.补偿标准。结合开化县实际,统筹地方财力和资金,按照有差异的、重点向永久基本农田示范区倾斜的原则,确定我县耕地保护补偿资金的补偿标准为:永久基本农田(含示范区)60元/亩?年、其它一般耕地 30 元/亩?年。
县人民政府对耕地保护补偿资金补偿标准实行动态调整机制,视经济社会发展状况适时调整。
4.补偿要求。耕地保护补偿工作与耕地保护责任落实、违法用地管控相挂钩。对未按照政府规定履行土地管理职责和耕地保护责任,违法违规用地、严重污染、破坏耕地,以及未按要求核实补偿面积等出现虚报、瞒报骗取补偿资金的乡镇、村,给予扣减、暂缓或取消补助当年耕地保护补偿资金,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