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芹阳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开化县城中村改造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开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4月9日
开化县城中村改造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城乡融合,改善人居环境,提升城市品位,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开化实际,现就做好城中村改造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开化县域总体规划》的中心城区规划区范围内所有村庄。办法中的城中村为中心城区规划区范围内的村庄共三十一个行政村,其中星群村、国庆村、岙滩村、龙潭村、小桥头村、山甸村、金丰村、新安村、青联村、独山村、下溪村、朝阳村、华民村、华阳村、华东村、华一村、华锋村共十七个村位于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属于中心城区规划区范围核心区域;桃溪村、十里铺村、高坑坞村、汶山村、下茨村、罗丰村、泉坑村、金星村、毛力坑村、叶溪村、永丰村、杨村、王家村、下界首村共十四个村庄位于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属于中心城区规划区范围一般区域。核心区域是指全部或大部分可建设的区域被规划建设用地覆盖的行政村,一般区域是指在中心城区规划区范围但仍然有一定量的耕地、园地和林地,并以农业生产为主的行政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中村改造是指按照置换方式,采用公寓安置(含产业用房、商业用房、商务楼宇等)、房票、货币等多种形式置换,推动农村向社区转变,居民向市民转变。中心城区核心区域只能公寓安置,其它村可以按照村庄整治的要求落实新村建设。产业用房的选址必须符合中心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四条 城中村改造遵循“政府主导、居民自愿,科学规划、统筹推进,集约用地、提升品位”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城中村改造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成立县城中村改造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城中村改造办,设在住建局)。
第六条 县城中村改造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一)审议城中村改造重大政策;
(二)审定城中村改造计划和项目;
(三)研究解决城中村改造工作中遇到的疑难问题;
(四)研究决定城中村改造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七条 城中村改造办公室主要做好政策制订、统筹协调、规划建设等工作,具体为:
(一)负责城中村改造的宣传教育,牵头拟订城中村改造的有关配套政策和细则,制订城中村改造工作总体规划、年度计划和阶段性任务,会同相关部门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二)指导、协调、督促各村委会和县城中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相关工作;
(三)负责编制改造项目的实施方案、规划方案、建筑设计方案,负责改造项目的全过程监管;
(四)统筹相关职能部门做好改造项目的选址定点、土地管理、房产管理等工作;
(五)会同相关部门、乡镇(办事处)梳理城中村改造过程中出现的各类疑难问题,并及时帮助协调解决;
(六)承办县委、县政府及县城中村改造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建立城中村改造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城中村改造办根据需要及时召集召开会议,分析和研究解决城中村改造过程中遇到的疑难问题。
第八条 国土、住建、规划等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认真做好行政审批、监管服务、政策扶持等工作。
第九条 乡镇(办事处)主要做好分户审批、土地征迁、房产分配以及与村级组织和居民的对接工作,具体为:
(一)宣传落实城中村改造有关政策;
(二)负责制订本辖区城中村改造的年度计划,并报城中村改造办备案;
(三)负责审批分户置换权益面积,审核确定分户置换方式,并报城中村改造办备案;
(四)负责改造项目用地的土地征迁;
(五)全程参与城中村改造项目的监督管理;
(六)负责做好与项目相关的农户、村级组织的对接工作;
(七)负责制订改造房产的置换分配方案,报城中村改造办备案,并组织实施;
(八)承办城中村改造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村级组织主要做好群众发动、组织旧房拆除等与居民的对接工作,具体为:
(一)向广大居民宣传落实城中村改造工作的有关政策,收集、整理建议和意见;
(二)负责初步确定改造对象、置换权益面积和置换方式,并报乡镇(办事处)审批;
(三)负责组织拆除本村建设用地上的原有房屋,做好奖励资金的统筹安排;
(四)负责处理本村有关城中村改造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确保社会稳定;
(五)认真做好乡镇(办事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规划编制
第十一条 县规划部门依据《开化县域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城中村改造专项规划,指导城中村改造计划。专项规划要体现功能区块清晰、人口集聚适度、服务半径合理、功能配套齐全要求,体现地理位置优化、尽量予民于利的选址原则。
第十二条 县规划部门依据已经批准的县域总体规划、城中村改造专项规划,组织编制公寓安置小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详规编制应充分利用地形地貌和历史文化资源,凸现自然、和谐的人居环境,合理配置管理、商业服务、教育卫生、文体活动等公共配套设施,并组织相关部门论证,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按规定程序审批。
第十三条 县规划部门依据已经批准的县域总体规划、城中村改造专项规划、产业发展布局规划,结合城市功能分区定位和产业发展需要,在规划建设公寓安置小区的同时,统筹编制全县产业用房、商务楼宇等专项规划。
第十四条 城中村改造规划控制标准:
(一)高层公寓建筑密度为25%以下,容积率不低于2.5,住宅标准层层高不超过3.0米;
(二)多层公寓建筑密度为35%以下,容积率不低于1.5,住宅标准层层高不超过3.0米;
(三)产业用房的建筑密度为50%以下,容积率1.5—2.0。
第十五条 城中村改造人均建设用地规模为90平方米,包括居民住宅用地、道路、公园绿地、村级办公、幼儿园、社区服务等公共服务、基础设施和产业用地。
第十六条 城中村改造专项规划要做好有纪念意义的建筑物、军事设施、测绘标志、宗教场所、文物古迹、名贵古树等遗存保护。城中村改造办和规划部门在编制规划时必须事先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
第四章 安置对象和置换方式
第十七条 安置人口核定: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在册并且享受农村居民待遇的成员。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列入安置人口计算:
1.在部队服役的义务兵和士官;
2.在校的大、中专学生和在读研究生;
3.世居在本村的招商户口、土地征收农转非人员,不占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录用编制且未享受房改、政府保障性住房等政策的人员;
4.依法办理了收养登记的;
5.正在劳教、劳改人员;
6.入赘招婿的,且户口已迁入该村的人员;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列入安置人口计算:
1.挂靠在本村的外来人员;
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录用在编人员;
3.在国有、集体企业工作已享受房改、政府保障性住房(租住的除外)等政策人员。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一个安置人口:
1.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
2.符合再生育条件且已领取准生证明的;
3.已婚尚未有子女且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
(四)征收房屋拆除公告发布后,自公告之日起至公告规定的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截止之日前出生的人口应当作为安置人员,在此期间死亡的人口不计入安置人口。
(五)被征收人的成年子女,在本村征收区域外另有宅基地房屋的,不得计入安置人口。
第十八条 置换标准。
改造对象以户为单位申请,按以下标准确定置换权益面积:
(一)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合法住宅建筑占地面积为基数(每户最高不超过140平方米),按1:4.5确定置换权益面积,其中公寓面积不低于60%,产业用房、商业用房等面积不高于40%。
(二)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也可选择按每个安置人口150平方米建筑面积确定置换权益面积,其中公寓面积不低于60%,产业用房面积不高于40%。
(三)非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合法住宅建筑占地面积为基数(每户最高不超过122.5平方米),按1:4.5确定置换权益面积;其中公寓面积不低于60%,产业用房面积不高于40%。
(四)分家立户或离异分户时旧房分配不均造成改造对象拥有的合法住宅建筑占地面积人均少于35平方米的,以实际拥有的合法住宅建筑占地面积为基数,按1:4.5确定置换权益面积(不得选择按每个安置人口150平方米建筑面积确定置换权益面积),其中公寓面积不低于60%,产业用房面积不高于40%。
其中改造对象只可以从上述第(一)、(二)款标准中选择其中一项确定置换权益面积。
(五)非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土地性质为国有的,按照《开化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置换方式。
改造对象可根据实际情况,在选择公寓的同时,剩余可置换权益面积还可以在相应地段继续选择产业用房、商业用房、商务楼宇、货币等一种或多种方式置换。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选择公寓的面积最少不低于人均30平方米。
公寓、产业用房、商业用房、商务楼宇之间可以按比例置换,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