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开化县人民政府文件
开政发〔2013〕120号
开化县人民政府
关于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的实施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工业园区,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的意见》(浙政发〔2012〕100号)和《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的实施意见》(衢政发〔2013〕45号)等文件精神,现就我县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发布制度(简称“三统一”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建设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为目标,坚持依法行政、从严治政,着力健全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机制,切实解决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不到位、制定程序不规范、公众查询不方便等问题,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发布工作的满意度。自2014年1月1日起,县政府(办公室)及各部门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全面实行“三统一”制度。
二、行政规范性文件实行“三统一”制度的基本程序
(一)县政府(办公室)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1.由县法制办负责对拟发文件是否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甄别并签署意见。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由县法制办统一登记并进行合法性审查。在县法制办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书后,由县政府办公室按程序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或县政府领导签发。
2.县政府各部门拟提请县政府审议发布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须先将送审稿和起草说明、制定依据和本部门法制机构的审查意见等有关材料送县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县法制办审查后,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书并将所有材料转县政府办公室,由县政府办公室按程序办理,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或县政府领导签发后,由县政府办公室统一编号,再交付印发。未经县法制办合法性审查的,不得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或县政府领导签发。
3.行政规范性文件印发后,由县政府办公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有关规定,在县政府门户网站上统一发布。对外发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时,按照规定标注统一编号和有效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