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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化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化县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1-06-24 开化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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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图文)

政策解读(文字)

各乡镇人民政府,芹阳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开化县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见PDF文档)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开化县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开化县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工程建设项目交易市场秩序,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电子招标投标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服务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进行招标投标活动和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限制或排斥符合条件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五条 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监管办)负责对全县贯彻执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承担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受委托依法承担县发改局核定进入县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式、招标范围及招标组织形式的职责;受委托依法承担住房和城乡建设(不含执法权)、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的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管理职责。乡镇负责本乡镇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受理、处理有关举报或投诉,查处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第六条 县资源规划、农业农村、生态环境、林业等职能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依法对本行业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七条 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投标活动的固定场所,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交易场所、信息和咨询服务,对招标投标活动全过程进行见证,但不得代理组织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和参与评标定标。

第八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招标人可以申请公证机构办理公证。

第二章 进场交易范围和标准

 第九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范围包括: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使用预算资金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

(三)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四)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五)其他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第十条 本办法第九条规定范围内的项目,其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勘察、设计、监理、检测等服务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必须进中心进行交易。

单项合同估算价在进中心进行交易限额以上,法定招标限额以下的工程建设项目,一般采用“公开选择”方式确定承包单位,符合特殊项目情形(见附件)的,可自行发包。

单项合同估算价在进中心进行交易限额以下的,由建设单位自主决定是否进中心进行交易。其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万元以上、进中心进行交易限额以下的,由乡镇、村作为实施主体的项目,应当进乡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

华埠镇(不含芹阳办事处)行政辖区内,工程建设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法定限额以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可进入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交易办法由华埠镇政府制定。

第十一条 鼓励建设单位公开选择招标代理机构。

第三章 招  标

第十二条 依本办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按照核准的招标范围和招标方式组织招标。

第十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由招标人在中心依法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依本办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履行项目审批、规划、用地等手续的,已经批准;

(三)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四)有满足工程招标需要的设计文件及其他资料;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勘察、设计、监理、设备、材料等招标的具体条件,由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另行规定。

第十五条 推行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全过程工程咨询是指对工程建设项目前期研究和决策以及工程项目实施和运行(运营)的全生命周期提供包含设计和规划在内的涉及组织、管理、经济和技术等各有关方面的工程咨询服务。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可在计划实施投资时或项目立项后通过招标方式委托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经过依法招标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项目,可不再另行组织工程勘察、设计、工程监理等单项咨询业务招标。

第十六条 鼓励招标人对建设工程进行工程总承包(如EPC、DB等)招标,也可以对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服务以及与工程建设相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分别进行招标。

建设内容明确、技术方案成熟的项目,适宜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装配式建筑原则上应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应当在初步设计审批完成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其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简化报批文件和审批程序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在完成相应的投资决策审批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

第十七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第十八条 依本办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应当公开招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邀请招标:

(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的;

(三)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适宜公开招标的。

前款规定的工程建设项目,其邀请招标应当经县人民政府批准。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批准主体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需要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

(二)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三)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四)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五)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六)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并且其他人承担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规定的工程建设项目不招标的,应当经县人民政府批准。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批准主体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不需要审批但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第二十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一)有与工程规模、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并具有同类工程招标经验,熟悉有关工程招标法律法规的工程技术、造价及工程管理的专业人员;

(二)有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

(三)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不具备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

第二十一条 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应当按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招标项目的性质、实施地点和时间;

(三)招标项目的内容、规模和资金来源;

(四)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五)获取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收费标准。

招标公告在发布前应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应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潜在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本办法第二十一条招标公告规定的事项。

第二十三条 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一般使用合格制的资格审查方式。

在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中,除技术特别复杂或者具有特殊专业技术要求的以外,提倡实行资格后审。实行资格预审的,提倡招标人邀请所有资格审查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

具体操作按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有关规定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资格审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对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的,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性质、特点和要求,编制资格预审文件,载明资格预审的条件和办法,并在招标公告或者资格预审公告中载明。资格预审文件发出前应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项目管理权限于发出2个工作日前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在备案中发现招标文件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当及时告知招标人,由招标人自行改正后重新送备案。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人须知,包括工程概括,招标范围,资格审查条件,工程资金来源,标段划分,工期要求,质量标准,现场踏勘和答疑安排,投标文件编制、提交、修改、撤回的要求,投标报价的要求及其计算方式,投标有效期,开标时间和地点,投标担保和履约担保要求等;

(二)招标项目的技术规格;

(三)采用工程量清单的,应当提供工程量清单;

(四)投标文件的格式;

(五)评标原则、方法和评标标准;

(六)交货、竣工或提供服务的时间;

(七)投标人应当提供的有关资格及资信证明;

(八)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九)需要载明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六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认为确有必要进行澄清或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并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澄清或修改的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单项合同估算价在法定招标限额以下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公选人对已发出的公选文件认为确有必要进行澄清或修改的,应当在公选文件要求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的3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公选文件的潜在响应人,并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单项合同估算价在法定招标限额以下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时间可适当缩短。采用综合评估法的项目,自公选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响应人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7日,采用随机抽取方式的项目不得少于3工作日。

第二十八条 招标项目一般采用工程量清单,不设标底。招标人自行编制或具有资格的中介机构编制的工程量清单必须经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核准。

第四章 投  标

第二十九条 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招标人的任何不具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或者为招标项目的前期准备或者监理工作提供设计、咨询服务的任何法人及其任何附属机构(单位),都无资格参加该招标项目的施工投标。

工程总承包单位不得是工程总承包项目的代建单位、项目管理单位、监理单位、造价咨询单位、招标代理单位。 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单位及其评估单位,一般不得成为该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单位。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人公开已经完成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的,上述单位可以参与该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投标,经依法评标、定标,成为工程总承包单位。

第三十条 投标人向招标人领取或购买的招标文件不予退还,招标文件的收费应当合理,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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