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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化县地质灾害避让搬迁实施办法的通知

2021-06-24 开化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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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芹阳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开化县地质灾害避让搬迁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开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开化县地质灾害避让搬迁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开化县受地质灾害威胁的村(居)民避让搬迁工作,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异地搬迁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19〕28号)、《开化县异地搬迁与退宅还耕实施办法(试行)》(县委办〔2012〕7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开化县行政区域内,经县人民政府认定的地质灾害避让搬迁、安置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全县地质灾害避让搬迁工作, 统一协调解决避让搬迁工作中出现的重要问题。坚持“以人为本,保障安全”的防治理念,按照“属地负责、应搬尽搬、和谐推进”的要求组织实施地质灾害避让搬迁工作。

第四条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乡镇人民政府、芹阳办事处是本辖区内地质灾害避让搬迁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做好受威胁群众的避让搬迁工作,确保受威胁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各相关部门工作职责: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做好地质灾害避让搬迁工作中搬迁对象的审核,做好迁建安置宅基地和产权置换用房的调配。

县财政局负责统筹地质灾害避让搬迁专项资金,做好项目资金审核、拨付、监管等工作。

县资源规划局会同专业机构指导地质灾害避让搬迁工作,负责地质灾害搬迁范围认定。

县公安局配合做好搬迁对象家庭及其成员的户口身份信息查询、认定等工作。

县委组织部、县委编、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配合核实搬迁对象家庭及其成员是否为正式录用在编的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人员。

县国有资产管理服务中心负责配合核实搬迁对象家庭及其成员是否为正式录用在编的国有企业职工。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统筹协调地质灾害周边避灾安置场所的使用和运行管理。

县民政局负责做好地质灾害点范围内因 灾致贫困难家庭的最低生活保障和临时救助,及低保户、贫困户等特殊群体的信息查询等工作。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做好避让搬迁对象中独生子女户和未生育户的审核。

县林业局负责做好地质灾害避让搬迁安置点涉及的林地审批工作。

国网浙江开化县供电公司负责做好地质灾害避让搬迁安置点的供电配套设施建设和搬迁户用电等事项。

第二章 搬迁对象核定

第五条 避让搬迁对象的家庭及其成员认定。在享受相关补助和奖励政策时,户口、人数以户籍管理部门登记为基础,以乡镇和各相关部门审核后为准;本办法所指的避让搬迁户是指主房且属合法建筑的房屋受地质灾害危险影响需避让搬迁的家庭,避让搬迁家庭分户标准应严格按照《开化县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开政发〔2018〕72 号)文件规定,并结合村规民约执行,不得变相分户。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计入地质灾害避让搬迁人口:

1.户口在地质灾害点威胁范围内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2.常年居住在避让搬迁范围内已结婚(入赘)、依法办理收养登记但户口未迁入的;

3.原户口在本村的全日制国民教育序列在校学生、学前儿童;

4.原户口在本村的服现役义务兵、军士;

5.原户口在本村的服刑人员;

6.独生子女户(2016年1月1日前)和结婚未生育户,可按增加 1 人的标准计算家庭人数。

7.经县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集体会商后,认定可以计入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可计入地质灾害避让搬迁补助人口:

1.除婚嫁迁入、新出生人员以外,在2020年1月1日后将户籍迁入地质灾害避让搬迁范围内的;

2.依法应当注销户口而未注销的;

3.已经享受过扶贫异地搬迁(下山脱贫搬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搬迁等扶持政策之一的,但因以下原因的除外:因婚嫁等原因户口迁入地质灾害避让搬迁范围且具有集体土地建房资格、需要二次搬迁的,异地搬迁安置点发生地质灾害需要二次搬迁的。

4.已在危险区范围外享受过建房审批权利的家庭成员;

5.“农嫁农”的出嫁女或“外出入赘”男子,户口虽

未迁出,但事实已不在户口所在地独立居住生活的;

6.正式录用在编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国有企业职工;

7.经县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集体会商后,认定不可以计入的。

第八条 地质灾害避让搬迁范围内房屋产权人为国家机关、 事业单位或国有企业在编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享受房屋拆除补助、房屋拆除奖励政策,其他政策不予享受;独生子女户和结婚未生育户的增计人口只享受安置房或建房面积,不享受避让搬迁补助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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