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芹阳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开化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开化县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开化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因公共利益需要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人民政府负责本县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房屋征收部门;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发改、规划、市场监管、国土、财政、审计、公安、综合执法等职能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相互配合,确保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顺利进行。
第四条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调查摸底、风险评估、搬迁腾空等具体工作。
第二章 征收决定
第五条 为了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建设活动组织实施单位向房屋征收部门提出拟征收房屋范围,说明符合公共利益的具体情形,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县发改部门提供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证明文件;因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还应提供建设活动符合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证明文件;
(二)县国土部门提供项目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证明文件;
(三)县规划部门提供项目符合城乡规划、专项规划的证明文件,并附建设项目规划用地红线;
(四)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证明文件,新建造的产权调换房屋,应当提供产权调换房屋用地批准文件和产权调换房屋建设方案;
(五)房屋征收部门认为还应当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房屋征收部门经审查认为房屋征收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报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认为符合公共利益的、确需征收房屋的,应当根据规划用地范围和房屋实际状况确定房屋征收范围,并予以公布。
第六条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当向被征收人征询改建意愿。百分之九十以上被征收人同意改建的,报房屋征收部门审查,方可进行旧城区改建。
被征收人同意改建意愿不足百分之九十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认为需要重新组织征询被征收人改建意愿的,须再次组织征询被征收人的改建意愿。
第七条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下列相关手续:规划、市场监管、国土等部门暂停办理房屋的买卖、交换、新建、改建、扩建、析产、分割、赠与、租赁、抵押、典当、核发营业执照等手续。
第八条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结构、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对未经产权登记和所有权人不明确的房屋,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报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部门会同国土、规划、综合执法等有关部门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将调查情况汇总后,由房屋征收部门将调查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被征收人对调查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调查结果公布之日起7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提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当自收到被征收人异议后及时予以核实,并由房屋征收部门书面通知被征收人。
对认定为应当予以补偿的建筑,应当考虑建筑实际状况等因素确定。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规定予以补偿,临时建筑审批时附有条件的,按所附条件办理。对认定为违法建筑或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第九条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组织调查的同时,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价值进行预评估,并根据调查认定结果和预评估等情况拟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报县人民政府。
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发改、规划、国土、财政、审计等职能部门和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房屋征收补偿条例规定的,应当在征求意见期限内向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提交书面意见,并附本人身份证明和房屋权属证明。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半数以上被征收人提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房屋征收补偿条例规定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代表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
房屋征收部门应将征求意见情况、听证情况和根据公众、被征收人意见修改情况及时汇总,报县人民政府审查后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及时公布。
第十条 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有关规定,就房屋征收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以及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根据评估结论制定相应的风险化解措施和应急处置预案。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第十一条 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7日内予以公告。公告应当载明房屋征收范围、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房屋征收部门应将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在房屋征收范围内的住宅小区主要入口、公告栏等醒目位置张贴,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报纸等媒体发布。
第三章 征收补偿
第十二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第十三条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被征收房屋价值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由同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采用相同的方法、标准评估确定。
第十四条 房屋征收部门提供不少于3家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后10日内仍不能协商选定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确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方式随机确定。
投票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应当有过半数的被征收人参加,投票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获得参加投票的被征收人的过半数选票。
投票确定或者随机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由公证机构现场公证。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被选定或者确定后,由房屋征收部门作为委托人与其签订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
对选定或者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外的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结果不予认可。
第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日。
公示期间,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安排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进行现场说明解释。存在错误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修正。
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公示期满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委托评估范围内被征收房屋的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送达分户评估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