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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06年灾民倒房复建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2021-06-03 景宁县 收藏
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景宁畲族自治县2006年灾民倒房复建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六年九月四日  
 
景宁畲族自治县2006年灾民倒房复建工作
实 施 意 见
 
  今年以来,我县连续遭受“珍珠”、“碧利斯”、“桑美”等台风袭击,灾情严重,造成大量民房倒塌。为切实做好我县灾民倒房复建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适用对象和工作目标
  (一)适用对象:今年以来受台风洪灾影响造成房屋倒塌和损坏的灾民。
  (二)工作目标:确保因灾倒房或损房群众在今年春节前入住新居,安全过冬。
  二、基本原则
  (一)统一规划、分类指导、分户实施的原则。即由乡镇政府和建设部门统一规划,因地制宜,制定重建方案,各有关部门分类指导,农户自行建设。
  (二)分散建房与集中建房相结合的原则。即倒房恢复重建和地质灾害点搬迁可以分散建设,也可以结合全县“地质灾害避险”、下山脱贫等工程集中建设灾民新村。
  (三)坚持倒房户自力更生为主,政府补助、社会帮助、亲友互助为辅的建房资金筹措原则。
  (四)分类帮扶,保障重点原则。即要区别不同帮扶对象,实行分类帮扶,重点帮扶。
  三、工作要求
  (一)摸清底数,建立台帐。要进村入户认真开展灾情核查工作,做到不漏户、不漏人。详细掌握倒房户家庭成员、经济收入、现有住房数,以及倒(损)房结构、间数、损坏程度,并建立灾民住房倒塌台帐。对严重危房不能再住人的,应视为倒房进行统计,并给予重建。
  (二)分类帮扶,保障重点。在摸清底数的基础上,根据困难情况确定五保户、低保户、困难户等帮扶重点,分类帮扶,不能搞平均主义。
  (三)采取多种形式建房。面上的倒房户,原则上在原村或异地分散建房,宅基地尽量在本户或本组内选择,便于尽快动工重建;对有条件,乡、村干部和群众积极性高、群众自筹能力强、连片倒房的,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后,可以结合全县“地质灾害避险”、下山脱贫等工程,建灾民新村。
  (四)补助资金发放办法。县政府列支专项救灾资金用于灾民倒房恢复重建,并实行“预付制”。县民政局将资金核拨到乡镇政府,各乡镇要专户核算,专人管理,并将重建资金补助指标落实到户,提前告知灾民,灾民凭救助卡领取政府补助资金。不采取一次性发放补助金,避免领了补助金而不建房现象的发生。
  (五)科学选址、统一规划。在选址上,必须有利于今后的防灾减灾,新建的房屋或新村,要选择安全的地方,不能在地质灾害易发地点和低洼处、江河边建房;在规划上,要紧密结合“地质灾害避险”、“下山脱贫”等工程,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经济适用,既要充分考虑灾民新村的长远发展,又要充分考虑群众承受能力,不搞不切合实际的高标准建房,减轻灾民负担。
  (六)重建房屋要求补助的工作程序。
  1、灾民申请。灾民需要补助建房的,必须向所在村委提出个人书面申请,不得越级申请,书面申请有具体困难的可由村委代为申请,对不申请建房补助的,可视为没有困难不给予补助。集中建房户除个人申请外,应由村委会统一申请,乡镇申报、县民政局审核,县人民政府审批,报市民政局和省民政厅备案。
  2、民主评议。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对灾民的申请进行民主评议,初步确定享受补助的对象和类别,由村委会统一上报乡镇人民政府。
  3、乡镇审核。乡镇人民政府开展调查核实,对倒房户进行分类排队,确定补助对象和类别,编制救助花名册和救助档案台帐。乡镇审核后的救助名册要在相应村委张榜公示7日以上。
  5、县级审批。一次公示无异议的,乡镇政府将确定的补助对象和类别上报县民政局、财政局审批,批准后由乡镇政府在对应村委公示3日以上,无异议的再予预拨一期补助资金。
  6、签写承诺保证书。审批后,建房户必须与当地乡镇政府签写承诺保证书,保证恢复重建动工时间,保证施工安全和房屋质量,确保在规定时限内完工。
  7、房屋完工后组织验收,符合标准的支付全部补助资金。
  (七)做好全程工作资料的收集建档保管。对倒(损)房重(修)建的房屋,要求保存受灾时、重(修)建过程、竣工后的照片。
  四、补助标准
  (一)倒房五保户:
  1、符合集中供养的一律入住中心敬老院,
  2、不宜集中供养的一律实行户院挂钩。
  (二)因灾倒房的无房户:
  1、对象:住房全倒且无现房的受灾户;现有住房虽未全部倒塌,但经修理无法居住必须重建的受灾户。
  2、重建要求:新建(购置)土木结构、砖木结构或砖混结构住房,以确保解决长久住房问题,并保证在2007年春节前完工并入住。不得以简易棚等方式敷衍了事。
  3、补助标准:每户补助5000元。低保户和残疾人户每户再增加500元;另每户人均补助6100元。
  4、资金拨付:倒房复建动工后支付50%补助款,其余在建成后支付。
  (三)半倒户(包括因灾倒房但另有现房户):
  1、对象:现住房屋部分倒塌,经修理仍可居住的受灾户(即半倒户);现有住房全部倒塌但另有旧房,经维修或改扩建后可满足基本住房要求的受灾户(旧房倒塌,现住房未倒塌损坏的,原则上不予补助);
  2、要求:倒房户对原有住房进行维修或改扩建,确保解决住房问题,并于2007年春节前入住。
  3、补助标准:每户补助2500元,低保户和残疾人户每户增加300元。
  4、资金拨付:倒房户动工维修或改扩建后支付1500元/户,其余在建成后支付。
  (四)损房户:
  1、对象:现住房屋部分损坏,经修理仍可居住的受灾户。
  2、要求:由损房户自行组织修理并于12月底前完成。
  3、补助标准:每户补助500-1000元,具体补助金额由乡镇集体研究确定并经相关部门审核后报县民政局备案。
  4、资金拨付:根据进度由乡镇核拨。
  五、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强化责任。县级领导联系到乡镇,机关干部联系到村、户,各乡镇党政一把手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每个重灾村都要落实一名以上的班子成员带工作组,帮助、指导恢复重建工作。
  (二)落实优惠政策,实行部门联动。在灾民住房重建的各种手续办理过程中,各部门要按照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原则,做到有关手续收费能免则免,能减则减。具体落实如下优惠政策:
  1、县政府落实专项救灾资金,用于灾民住房恢复重建。
  2、耕地占用税、建筑管理费、基础设施配套费、工商税、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工本费、村镇工程建设许可证工本费、土地使用证工本费、林业两金(限于灾民或灾情村集体所有的林木)等灾民恢复重建涉及到的收费项目,各有关部门要一律免收,切实做到“零收费制”。
  3、灾民住房重建恢复所需林木,林业部门优先安排砍伐计划。
  4、优先提供宅基地,边建边批,对在本村内选址的,原则上实行村内调整,具体由乡镇政府负责;集中建房的,实行统一选址,优先供地,优惠费用。
  5、供电部门对灾民住房恢复重建优先实施电力安装,有关表后安装材料费等优惠50%。
  6、灾民住房恢复重建后,水利部门优先安装自来水,有关安装费等给于优惠。
  (三)加强督促检查。县政府将及时组织督查组分赴各乡镇开展督查。对在春节前未完成恢复重建任务的,乡镇党政一把手要向县委、县政府作书面说明,对恢复重建工作任务完成出色的单位和个人,县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四)加强监督,保证实效。倒房恢复重建过程中,各乡镇要重点抓好资金、质量和工作进度三个环节的监督管理。对救灾款和救灾捐赠款物的使用,要专款专用,严格把关,做到及时、准确、透明、足额、专用、实效,坚决杜绝挤占、截留、挪用以及优亲厚友等现象。财政、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对恢复重建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全程监督,并及时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六、其他事项
  (一)核准住房全倒户数。以受灾前户口状况为依据,严禁灾后以兄弟、父子等分家为名,套取国家救灾款物和建房审批手续。
  (二)专款专用。凡领到建房物资的户主,要专用于建房,不准挪作他用。
  (三)按时建房。倒房户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建房,过期不建房的,当地政府有权收回救助的建房款物,另行分配,并张榜通报。
  (四)各乡镇、各部门要密切配合,切实履行职责,把灾民倒房复建工作作为当前重中之重的工作来抓。有针对性的开展宣传教育,想灾民所想,急灾民所急,把好事做实,实事做好,保证灾区社会稳定。
  (五)本实施意见由县灾民倒房复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六)本实施意见自发文之日起生效。  今年以来,我县连续遭受“珍珠”、“碧利斯”、“桑美”等台风袭击,灾情严重,造成大量民房倒塌。为切实做好我县灾民倒房复建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适用对象和工作目标  (一)适用对象:今年以来受台风洪灾影响造成房屋倒塌和损坏的灾民。  (二)工作目标:确保因灾倒房或损房群众在今年春节前入住新居,安全过冬。  二、基本原则  (一)统一规划、分类指导、分户实施的原则。即由乡镇政府和建设部门统一规划,因地制宜,制定重建方案,各有关部门分类指导,农户自行建设。  (二)分散建房与集中建房相结合的原则。即倒房恢复重建和地质灾害点搬迁可以分散建设,也可以结合全县“地质灾害避险”、下山脱贫等工程集中建设灾民新村。  (三)坚持倒房户自力更生为主,政府补助、社会帮助、亲友互助为辅的建房资金筹措原则。  (四)分类帮扶,保障重点原则。即要区别不同帮扶对象,实行分类帮扶,重点帮扶。  三、工作要求  (一)摸清底数,建立台帐。要进村入户认真开展灾情核查工作,做到不漏户、不漏人。详细掌握倒房户家庭成员、经济收入、现有住房数,以及倒(损)房结构、间数、损坏程度,并建立灾民住房倒塌台帐。对严重危房不能再住人的,应视为倒房进行统计,并给予重建。  (二)分类帮扶,保障重点。在摸清底数的基础上,根据困难情况确定五保户、低保户、困难户等帮扶重点,分类帮扶,不能搞平均主义。  (三)采取多种形式建房。面上的倒房户,原则上在原村或异地分散建房,宅基地尽量在本户或本组内选择,便于尽快动工重建;对有条件,乡、村干部和群众积极性高、群众自筹能力强、连片倒房的,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后,可以结合全县“地质灾害避险”、下山脱贫等工程,建灾民新村。  (四)补助资金发放办法。县政府列支专项救灾资金用于灾民倒房恢复重建,并实行“预付制”。县民政局将资金核拨到乡镇政府,各乡镇要专户核算,专人管理,并将重建资金补助指标落实到户,提前告知灾民,灾民凭救助卡领取政府补助资金。不采取一次性发放补助金,避免领了补助金而不建房现象的发生。  (五)科学选址、统一规划。在选址上,必须有利于今后的防灾减灾,新建的房屋或新村,要选择安全的地方,不能在地质灾害易发地点和低洼处、江河边建房;在规划上,要紧密结合“地质灾害避险”、“下山脱贫”等工程,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经济适用,既要充分考虑灾民新村的长远发展,又要充分考虑群众承受能力,不搞不切合实际的高标准建房,减轻灾民负担。  (六)重建房屋要求补助的工作程序。  1、灾民申请。灾民需要补助建房的,必须向所在村委提出个人书面申请,不得越级申请,书面申请有具体困难的可由村委代为申请,对不申请建房补助的,可视为没有困难不给予补助。集中建房户除个人申请外,应由村委会统一申请,乡镇申报、县民政局审核,县人民政府审批,报市民政局和省民政厅备案。  2、民主评议。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对灾民的申请进行民主评议,初步确定享受补助的对象和类别,由村委会统一上报乡镇人民政府。  3、乡镇审核。乡镇人民政府开展调查核实,对倒房户进行分类排队,确定补助对象和类别,编制救助花名册和救助档案台帐。乡镇审核后的救助名册要在相应村委张榜公示7日以上。  5、县级审批。一次公示无异议的,乡镇政府将确定的补助对象和类别上报县民政局、财政局审批,批准后由乡镇政府在对应村委公示3日以上,无异议的再予预拨一期补助资金。  6、签写承诺保证书。审批后,建房户必须与当地乡镇政府签写承诺保证书,保证恢复重建动工时间,保证施工安全和房屋质量,确保在规定时限内完工。  7、房屋完工后组织验收,符合标准的支付全部补助资金。  (七)做好全程工作资料的收集建档保管。对倒(损)房重(修)建的房屋,要求保存受灾时、重(修)建过程、竣工后的照片。  四、补助标准  (一)倒房五保户:  1、符合集中供养的一律入住中心敬老院,  2、不宜集中供养的一律实行户院挂钩。  (二)因灾倒房的无房户:  1、对象:住房全倒且无现房的受灾户;现有住房虽未全部倒塌,但经修理无法居住必须重建的受灾户。  2、重建要求:新建(购置)土木结构、砖木结构或砖混结构住房,以确保解决长久住房问题,并保证在2007年春节前完工并入住。不得以简易棚等方式敷衍了事。  3、补助标准:每户补助5000元。低保户和残疾人户每户再增加500元;另每户人均补助6100元。  4、资金拨付:倒房复建动工后支付50%补助款,其余在建成后支付。  (三)半倒户(包括因灾倒房但另有现房户):  1、对象:现住房屋部分倒塌,经修理仍可居住的受灾户(即半倒户);现有住房全部倒塌但另有旧房,经维修或改扩建后可满足基本住房要求的受灾户(旧房倒塌,现住房未倒塌损坏的,原则上不予补助);  2、要求:倒房户对原有住房进行维修或改扩建,确保解决住房问题,并于2007年春节前入住。  3、补助标准:每户补助2500元,低保户和残疾人户每户增加300元。  4、资金拨付:倒房户动工维修或改扩建后支付1500元/户,其余在建成后支付。  (四)损房户:  1、对象:现住房屋部分损坏,经修理仍可居住的受灾户。  2、要求:由损房户自行组织修理并于12月底前完成。  3、补助标准:每户补助500-1000元,具体补助金额由乡镇集体研究确定并经相关部门审核后报县民政局备案。  4、资金拨付:根据进度由乡镇核拨。  五、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强化责任。县级领导联系到乡镇,机关干部联系到村、户,各乡镇党政一把手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每个重灾村都要落实一名以上的班子成员带工作组,帮助、指导恢复重建工作。  (二)落实优惠政策,实行部门联动。在灾民住房重建的各种手续办理过程中,各部门要按照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原则,做到有关手续收费能免则免,能减则减。具体落实如下优惠政策:  1、县政府落实专项救灾资金,用于灾民住房恢复重建。  2、耕地占用税、建筑管理费、基础设施配套费、工商税、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工本费、村镇工程建设许可证工本费、土地使用证工本费、林业两金(限于灾民或灾情村集体所有的林木)等灾民恢复重建涉及到的收费项目,各有关部门要一律免收,切实做到“零收费制”。  3、灾民住房重建恢复所需林木,林业部门优先安排砍伐计划。  4、优先提供宅基地,边建边批,对在本村内选址的,原则上实行村内调整,具体由乡镇政府负责;集中建房的,实行统一选址,优先供地,优惠费用。  5、供电部门对灾民住房恢复重建优先实施电力安装,有关表后安装材料费等优惠50%。  6、灾民住房恢复重建后,水利部门优先安装自来水,有关安装费等给于优惠。  (三)加强督促检查。县政府将及时组织督查组分赴各乡镇开展督查。对在春节前未完成恢复重建任务的,乡镇党政一把手要向县委、县政府作书面说明,对恢复重建工作任务完成出色的单位和个人,县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四)加强监督,保证实效。倒房恢复重建过程中,各乡镇要重点抓好资金、质量和工作进度三个环节的监督管理。对救灾款和救灾捐赠款物的使用,要专款专用,严格把关,做到及时、准确、透明、足额、专用、实效,坚决杜绝挤占、截留、挪用以及优亲厚友等现象。财政、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对恢复重建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全程监督,并及时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六、其他事项  (一)核准住房全倒户数。以受灾前户口状况为依据,严禁灾后以兄弟、父子等分家为名,套取国家救灾款物和建房审批手续。  (二)专款专用。凡领到建房物资的户主,要专用于建房,不准挪作他用。  (三)按时建房。倒房户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建房,过期不建房的,当地政府有权收回救助的建房款物,另行分配,并张榜通报。  (四)各乡镇、各部门要密切配合,切实履行职责,把灾民倒房复建工作作为当前重中之重的工作来抓。有针对性的开展宣传教育,想灾民所想,急灾民所急,把好事做实,实事做好,保证灾区社会稳定。  (五)本实施意见由县灾民倒房复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六)本实施意见自发文之日起生效。
 
 
 
 
主题词:民政  救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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