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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通知

2021-06-03 景宁县 收藏
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区,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有效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全县经济社会科学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现将各级各相关部门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通知如下: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区履行以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基本职责
各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区对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府、部门有关安全生产工作部署的情况实施监督管理,配合和协助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履行《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职权;组织或配合、参与辖区内的事故应急救援及事故善后处理工作。
城区和年工业产值在5亿元以上的乡镇(管理区)、辖区内有矿山或危险化学品或冶金企业的乡镇(管理区)要建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监督管理人员2-5人;其他乡镇要确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
二、主要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分工
(一)道路交通安全
主要负责部门:公安局;
其他相关部门:交通局、建设局、农业局、教育局。
(二)消防安全
  主要负责部门:公安局;
  其他相关部门:建设局、经贸局、文广出版局、工商局、旅游局、民宗局、教育局、卫生局、开发区、电力局。
(三)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安全
  主要负责部门:安监局;
  其他相关部门:经贸局、发改局、建设局、国土局、公安局、工商局、卫生局、环保局、质监局、药监局、开发区。
(四)水上交通安全
  主要负责部门:交通局(海事处);
  其他相关部门:公安局、水利局、旅游局、教育局。
(五)渔业生产和渔船水上交通安全
  主要负责部门:水利局;
  其他相关部门:交通局(海事处)、公安局。
(六)特种设备安全
  主要负责部门:质监局;
  其他相关部门:建设局、经贸局、旅游局、教育局、卫生局、国资公司、开发区。
(七)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安全
  主要负责部门:安监局;
  其他相关部门:公安局、环保局、交通局、卫生局、工商局、建设局、质监局、经贸局、气象局、教育局、开发区。
(八)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
  主要负责部门:安监局;
  其他相关部门:公安局、工商局、质监局。
(九)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经营安全
  主要负责部门:经贸局;
  其他相关部门:公安局、交通局、工商局、环保局。
(十)房屋和市政施工安全
  主要负责部门:建设局;
其他相关部门:公安局、质监局、人防办、开发区。
(十一)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安全
主要负责部门:交通局;
其他相关部门:建设局、公安局、质监局。
(十二)水利工程施工安全
主要负责部门:水利局;
其他相关部门:建设局、公安局、质监局。
(十三)河道采砂安全
  主要负责部门:水利局;
  其他相关部门:国土局、交通局(海事处)、公安局。
(十四)旅游安全
  主要负责部门:旅游局;
其他相关部门:公安局、交通局、建设局、水利局、卫生局、质监局、文广出版局。
(十五)文化娱乐场所安全
  主要负责部门:文广出版局;
  其他相关部门:公安局、工商局、建设局。
(十六)学校安全
  主要负责部门:教育局;
其他相关部门:公安局、建设局、工商局、卫生局。
(十七)宗教场所安全
  主要负责部门:民宗局;
  其他相关部门:公安局、旅游局、建设局。
(十八)矿产资源管理安全
  主要负责部门:国土局;
  其他相关部门:发改局、公安局、工商局、环保局。
(十九)再生资源回收安全
  主要负责部门:经贸局;
  其他相关部门:公安局、工商局、质监局、环保局。
(二十)民用爆炸物品、危险化学品公共安全
主要负责部门:公安局;
其他相关部门:经贸局、交通局、环保局、工商局。
(二十一)城市公用设施安全
  主要负责部门:建设局;
  其他相关部门:工商局、公安局、环保局、质监局。
(二十二)森林消防安全
  主要负责部门:林业局;
  其他相关部门:公安局、旅游局、民宗局。
(二十三)各类商品交易市场和商务活动的安全工作,由开办者或主办者的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和监督检查。
(二十四)农家乐、渔家乐等安全工作由审批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二十五)无主管部门企业的安全生产,由所在乡镇政府(管理区)负责管理和监督检查。
(二十六)个体工商户的安全生产,由所在乡镇政府(管理区)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部门共同实施监督管理。
(二十七)重大活动的安全工作,由活动主办单位会同公安部门负责管理和监督检查。
三、政府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
(一)政府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基本职责
1.按照各自职能,承担本级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贯彻落实;
2.宣传、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切实加强本部门、系统及所管辖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机制,检查督促本部门、系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和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完成安全生产工作目标任务;
4.加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监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监督企业和有关单位自觉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消除事故隐患,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予以制止和纠正,并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5.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台帐,健全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重要救援物资储备管理档案,督促有关责任单位制定并落实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措施;
6.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批安全生产行政许可事项,对获得批准事项的实施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未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单位的擅自生产经营活动,及时撤销虽已取得许可,但不再具备安全条件的许可;
7.制定完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组织或参与事故应急救援,按规定及时报告事故,组织处理善后工作,根据授权或委托依法组织或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建立安全生产值班和事故举报奖励制度;
8.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安全生产意识;依法组织和监督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企业负责人和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和安全技能;组织开展安全文化建设,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氛围;
9.对本部门组织的各类活动的安全工作承担主体责任,对直属单位组织各项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承担领导责任;
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
(二)政府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具体责任
1.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承担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责任,依法行使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下级政府和同级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分析预测安全生产形势,发布安全生产信息;监督考核并通报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执行情况;承担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及其他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负责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情况;监督检查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责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根据授权或委托依法组织事故调查处理,监督事故责任追究的落实;负责组织、指挥和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综合管理生产安全事故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分析工作;依法对安全评价、安全培训、安全咨询等社会中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组织、指导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工作,负责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操作资格和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考核工作,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和职业安全培训工作;承担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委会)的日常工作。
2.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支持安全生产基础设施、技术支撑和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控制高危行业(产业)发展规模,扶持工艺技术先进的建设项目;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时,将有关单位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制度作为审核的重要内容;负责粮食系统的安全管理,监督地方储备粮库等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消防安全设施,消除事故隐患;组织或参与相关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3.经济贸易部门:指导、督促工业、商贸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协调解决工业经济发展中的安全问题,利用经济调控手段支持工艺技术先进、危险和有害因素较小的建设项目,淘汰工艺技术落后以及无法达到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建设项目;负责船舶建造行业、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经销、再生资源回收、废旧汽车回收拆解和成品油企业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落实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的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会同有关部门调度生产安全事故救援物资,组织或参与相关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4.教育部门:承担教育系统(含民办学校)的安全监督管理责任,根据各级、各类学校的安全状况,制定防范事故的措施和对策,加强安全检查,监督各类学校履行安全管理责任,组织或配合查处学校安全管理方面失职或违法行为;负责将安全生产内容列入教学计划;负责学生校外社会实践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接送学生车辆的监督管理;组织或参与相关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5.科学技术部门:将安全生产科技进步纳入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普及安全生产科学知识,积极支持科研机构和有关单位开展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负责地震灾害预防和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防范地震次生灾害导致的事故灾难,参与破坏性地震后的恢复重建工作。
6.公安部门:负责道路交通、消防安全监督管理,根据道路交通和消防安全形势,提出防范事故的措施对策;组织、指导、监督公安交通管理机构和公安消防机构依法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依法对新、改、扩建工程项目进行消防审核、验收,负责歌舞厅、影剧院、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网吧、高层建筑等公众聚集场所、工矿商贸企业和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集会等群众性活动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负责“三合一”、“多合一”企业的整治;负责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的公共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道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管理,打击无证生产、经营、运输、使用民用爆炸物品和非法运输、燃放烟花爆竹行为;负责爆破作业和群众性大型活动的安全管理;依法查处涉及安全生产的刑事犯罪案件和治安案件;组织或参与相关事故的前期处置、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7.行政监察机关:依法对政府和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实施监察,参与并监督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生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工作,查处行政监察对象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以及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 
8.司法行政部门:承担宣传普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责任;监督、指导律师、公证人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法律服务。
9.财政部门:根据有关安全生产政策规定和实际需要,落实同级政府年度安全生产投入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专项资金;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所需经费纳入部门预算,落实重大安全隐患整改资金,会同有关部门监督安全专项经费的安排使用。
10.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履行情况列入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相关工作人员考核内容;监督检查企业落实劳动规章制度和签订劳动合同中涉及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负责工伤认定和工伤保险待遇确定相关工作;依法查处生产经营单位侵害劳动者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
11.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矿产资源开采、选矿作业和勘探施工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无证开采、非法选矿、以采代探、越界开采等违法行为,防止因越界开采等非法开采矿产资源引发安全事故;承担土地整理项目的安全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矿山安全专项整治,负责闭坑矿山(尾矿库)的生态环境治理工作;组织或参与相关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12.建设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城市燃气、供水、园林绿化、污水和垃圾处理、城市公共交通、物业管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承担建设系统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工作,依法查处建设系统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组织或参与建设系统和行业相关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13.交通部门:负责交通运输系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依法行使道路、水上客货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权,审查运输经营者市场准入条件、营运车辆技术状况、营运驾驶人员从业资格,督促车站(场)加强安全管理,依法查处道路运输经营者和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的违法违规运输经营行为;负责公路(含桥梁、隧道)、水运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组织或参与水上交通等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14.水利部门:承担河道、湖泊和各类水利工程、水利设施建设工程以及水利系统管理的水电站的安全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对水库大坝、河道(湖泊)堤防、水闸、渠道以及农村重点塘坝进行安全监控和除险加固;管理河道采砂安全工作;负责渔船作业和渔业水上交通(包括江河船体网箱养鱼)的安全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水利系统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组织或参与渔业生产及渔船水上交通等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15.农业部门:负责农业生产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对农用机械(含农用运输型拖拉机)和驾驶(操作)人员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组织或参与农用机械生产安全等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16.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门:指导外经贸及外商投资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依法监督、检查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贯彻情况,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配合有关部门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参与相关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17.文化广电新闻出版部门:负责文化广电新闻出版企事业单位和广播、电视项目施工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承担文化市场、文化娱乐场所的日常安全监督管理,配合公安消防等部门做好文化市场、文化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安全专项整治;组织或参与相关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18.报社、广播电视等媒体单位:负责本单位及下属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及时发布安全生产的重大政策和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正确引导舆论导向,将安全生产宣传纳入社会公益性宣传范畴,落实政府及其安委会确定的安全生产宣传任务。
19.体育部门:负责体育系统的安全管理,监督检查有关单位贯彻安全法律、法规,落实安全防范措施,组织落实体育场馆和体育设施的安全隐患排查整改,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体育赛事现场的安全管理;组织或参与相关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20.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卫生系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监督检查卫生医疗机构贯彻安全法律法规,督促企业组织开展职业卫生宣传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做好员工职业健康监护,改善劳动防护设施和防护用品,减少职业病的发生,组织开展工矿商贸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负责安全事故伤员的应急医疗卫生救援,组织或参与职业中毒等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21.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指导督促所属企事业单位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安全生产措施,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企业负责人的业绩考核;参与相关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22.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环境保护与辐射环境安全防护的监督管理工作,承担放射性废物、废弃化学品和废弃放射源的安全管理,对放射源生产、销售、使用、运输、储存和废弃处置的安全实施统一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监测和事故应急救援过程中可能引发污染情况的环境监测;组织或参与辐射、重大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和与环境污染有关的生态破坏事件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23.统计部门:负责将安全生产有关数据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指标体系,并定期公布。
24.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依法审核企业设立登记中涉及安全生产的前置审批,未取得相关生产经营许可的,不予受理;配合有关部门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易燃易爆品等危险物品的市场经营活动;负责对无前置审批的无照经营活动的查处和取缔;对有关部门撤销许可的企业,依法督促其办理变更经营范围或注销登记;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商品交易市场的安全检查;参与相关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
25.林业部门:负责国有林场、森林公园及其设施和林(竹)木采伐、运输等涉林经营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森林消防安全监督管理;组织或参与相关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26.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和厂内机动车的安全监察工作,组织打击、取缔特种设备非法生产经营行为;负责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和相关管理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负责烟花爆竹质量的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对特种设备重大危险源实施监控;组织或参与相关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27.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食品、药品、医疗器械、保健品、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和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食品、药品、保健品和化妆品等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或参与相关事故的调查处理。
28.旅游部门:负责旅游行业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旅行社、A级旅游景区(景点)、星级旅游饭店、旅游度假区等旅游企业安全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游客聚集场所的安全管理;组织或参与旅游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29.政府法制部门职责:审查有关安全生产的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对有关部门报送政府审议文件中涉及安全生产方面的内容进行合法性审核;指导有关部门或依法办理安全生产行政复议、应诉工作;负责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行政复议和应诉人员的培训以及行政执法证件的管理。
30.人民防空部门:负责人防工程建设和使用的安全监督管理。
31.气象部门:负责气象设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气象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责重大灾害性天气的监测,及时发布预警、预报信息;负责防雷装置安全监督;参与因雷电引发的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32.烟草专卖部门:负责烟草生产经营企业的安全管理工作,督促烟草企业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33.电信管理部门:负责电信运营企业及电信运营设施、电信项目施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并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提供通信保障。
34.邮政管理部门:负责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措施,保障邮政通信安全。
35.金融管理部门:负责金融系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各商业银行为安全生产提供相关服务;指导商业保险机构积极开展安全责任险、人身意外伤害险以及有关安全生产的商业保险业务。
36.电力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电力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监督检查电力企业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生产条件,消除事故隐患;组织开展电力行业安全生产检查,督促落实安全事故防范措施;组织或参与相关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37.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本系统安全生产工作;配合管理城市供水、排水、燃气、公共交通、园林绿化、市容环境卫生、城区内河、市政设施和市政公用工程等城市管理方面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查处违章建筑,并承担监管责任;协助管理户外广告、临时摆卖的安全工作。
38.民族宗教部门:负责本部门直属宗教场所建筑设施、宗教活动等日常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或参与相关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39.民政部门:负责本部门及直属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或参与相关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协助做好生产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
40.供销部门:负责供销社系统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系统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组织或参与相关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41.开发区:负责开发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和在建项目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三)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
1.督促所属行业和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完善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加大安全生产投入,提高各类人员安全技术素质,确保安全生产;
2.经常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活动,纠正各种违章行为,排查整治安全隐患,防止各类事故发生;
3.督促所属行业和生产经营单位严格执行新、改、扩建项目的 “三同时”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提高安全生产条件,落实安全生产保障措施;
4.制定并落实事故预案,按规定及时报告事故,及时组织应急救援,妥善处理事故善后,确保社会稳定。
四、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主要措施
(一)各乡镇政府、管理区必须牢固树立“安全责任重于泰山”的思想,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按照职之所系,责之所在的要求,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全力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措施,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各部门要进一步强化安全监督管理责任意识,建立健全本部门、本行业、本领域的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切实把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分解到人,落实到位。
(二)各级领导履行岗位职责要切实负责所分管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做到“一岗双责”,把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融入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各个方面。
1.各乡镇政府、管理区、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辖区、本部门(或本行业领域,下同)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辖区、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负责建立健全行政领导班子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全面掌握安全生产情况,全面部署安全生产工作。
2.各乡镇政府、管理区、各部门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是本辖区、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的具体责任人,对本辖区、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综合监管责任。负责安全生产政策法规、重要工作部署、重大事项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和督促指导;组织制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演练,及时组织事故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亲自部署和参与重要活动、重大节假日的安全生产检查工作和安全生产重大宣传教育活动。
3.各乡镇政府、管理区、各部门分管其他工作的领导对其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责任,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把安全生产作为分管工作范围的重要内容,同时部署安排、同时检查考核,做到安全生产工作与分管业务工作同时安排,同步推进。
(三)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应当积极参加安委会组织的检查、督查、宣传等活动,每季度向安委会报告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情况。
(四)建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会议制度。各乡镇政府、管理区应当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领导班子会议,各乡镇政府、管理区分管领导及有关部门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专题会议,分析研究、督促检查、安排布置安全生产工作。
(五)建立安全生产整改督办制度。对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安全生产督查、检查中发现的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由安委会办公室向乡镇政府、管理区和有关部门下达《整改指令书》。  
(六)建立安全生产联合执法制度。在政府统一领导下,形成相关部门互通情况、互相配合、共同参与的打击违法非法生产经营活动联合机制。
(七)建立安全生产政绩考核制度。将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情况纳入领导干部年度政绩考核,作为领导干部、领导班子领导能力的重要指标及提拔和使用干部的重要依据;对乡镇政府、管理区和有关部门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情况每年进行考核奖惩。
(八)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乡镇政府、管理区及其有关部门未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未完成年度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或年度内发生重大及以上事故,或发生两起以上较大事故的,实行“一票否决”,取消评先评优资格;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凡涉及相关表彰奖励的,应事先征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意见。
(九)建立安全生产定期通报制度。由安委办每月统计汇总全县工矿商贸、道路交通、火灾、水上交通等事故发生情况和指标控制情况,进行通报。
(十)实施安全生产警示制度。与政府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的单位、部门出现季度内事故死亡人数超过控制指标25%、达到全年控制指标、发生较大事故、发生危化品泄露或爆炸造成严重后果等情况的,由安委会实施安全生产警示告知措施。
(十一)实行安全生产告诫谈话制度。区域内或管理责任范围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政府领导对乡镇政府、管理区和有关部门分管领导进行告诫谈话:半年内各类事故死亡人数突破控制指标的;零指标单位发生责任事故超过2起的;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隐瞒不报,经举报查实的;年度内已2次被警示告知的;发生重大事故的;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不合格的。
(十二)建立安全生产行政问责制度。
1.各乡镇政府、管理区、各部门和相关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受到安全生产行政问责:
(1)对党委、政府安全生产工作重大决策、部署执行不力的;
(2)对本规定和其他安全生产管理措施落实不力的; 
(3)对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挂牌整治的重大事故隐患督办不力的;  
(4)工作措施不力,导致辖区或者系统安全生产工作出现被动局面的;
(5)其他不认真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情形。
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的行政问责,按照事故责任追究相关规定执行。
2.安全生产行政问责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发现符合安全生产行政问责情形,由政府安委办提出书面建议,报政府批准后予以立案;
(2)政府指定有关部门人员组成调查组,开展调查;
(3)调查组根据调查结果形成对被调查对象的书面问责报告,报政府批准后执行。
安全生产行政问责的具体调查工作由政府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组织,安全生产行政问责的责任追究工作由监察局负责。
 
                         
 
二OO九年十一月十七日
 
 
 
 
 
 
 
 
 
 
 
主题词:经济管理 安全 责任△ 通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 县法院,县检察院。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年11月17日印发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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