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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山市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与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2021-06-23 江山市 收藏
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教育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浙教基〔2020〕143号)、《衢州市教育局等四部门关于印发<衢州市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实施意见(修订)>的通知》(衢市教基〔2021〕4号)等文件精神,建立健全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市教育局、市住建局、市资规局、市发改局共同研究修订了《江山市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与管理办法(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山市教育局

江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江山市自然资源规划局

江山市发展和改革局

2021年6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江山市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与管理办法

(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江山市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以下简称配套幼儿园)建设保障机制,理顺管理体制,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江省学前教育条例》《浙江省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修订)》等法规、标准和相关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是指江山市域范围内进行旧城改造、新区建设和撤村建居等建设的住宅小区所需独立配套建设的幼儿园,包括商品住宅小区开发和政府投资建设保障性住房(含安置房、城中村改造等)建设中按规划要求配套建设的幼儿园。

第三条市教育局、市住建局、市资规局、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市委编办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发挥各自职能,共同做好配套幼儿园建设与管理工作,保障配套幼儿园与新建住宅小区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对存在配套幼儿园缓建、缩建、停建、不建和建而不交等问题的,在整改到位之前,住宅小区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市住建局、市资规局、市发改局等部门负责区域内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工作。市教育局负责配套幼儿园具体管理与使用工作。

 

第二章 规划与设置

第四条 新建配套幼儿园布点以《江山市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修编)(2018-2030)》为基本依据,结合我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城镇发展、人口增长和学前教育发展实际,编制学前教育发展专项规划,科学合理规划设置配套幼儿园。根据城市化人口集聚、城市人口增长速度、流动人口子女入园、国家三孩政策实施等实际情况,配套幼儿园规划设置应按不少于50生/千人的标准落实(城市居民按每户2.6人口径统计,标准已考虑婴幼儿托班需求)。“千人指标”及配建规模可视形势发展变化,市教育局要会同市住建局、市资规局、市发改局等部门研究调整。

市资规局在制定住宅小区规划条件时,应根据规划条件以及《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2016)、《普通幼儿园建设标准》(DB33/1040–2007)、《幼儿园标准设计样图》(19J823)等标准和抗震设计规范进行设计,同时征求市教育局的意见,明确幼儿园的用地面积、具体位置、建设规模、建设要求等,确保幼儿园功能独立,与住宅小区其他用地界限明确,并单独提供安全畅通的出入口,规划独立的消控系统及位置适宜的地下停车位,并将其指标作为小区规划的要素指标。同时,在组织编制或者修改国土空间详细规划时,要落实学前教育设施布点专项规划的相关内容。

市教育局参与发改、资规、住建等有关部门组织的配套幼儿园的规划方案设计、建设方案设计(含初步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等。

第五条 配套幼儿园服务半径原则上设置为500米,以居住小区为基础,以城市主干道为边界,以居住区块规划的人口数量为依据,合理布点和分配班级数。对非成片开发用地的零星住宅建设或组团开发区域,规划居住用地住宅建筑面积达不到配建标准要求的小规模小区,根据“小小区大配套”原则,可以多个小区规划共建一个配套幼儿园,依需布局在其中较大区块内。对于幼儿园配置已基本满足需求的地段,则由市教育局牵头,组织市住建局、市资规局、市发改局等部门进行论证,结合实际提出合理的布局方案。

 

第三章 审批与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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