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乡镇、街道,有关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政府投资项目履约管理,提升标后监管质量,现将《江山市政府投资项目现场管理人员影像考勤管理办法》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江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公室
2021年5月25日
江山市政府投资项目现场管理人员影像考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政府投资项目履约管理,遏制关键岗位人员不到岗、变更频繁等失信乱象,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管理的意见》(江政办发〔2021〕29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使用援助资金的项目以及其他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第三条 建设工程项目现场应配置影像考勤终端,实现建设工程项目现场管理人员考勤信息的实时传输和动态监督。项目现场管理人员应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确保出勤率。
第四条 建设单位是影像考勤管理主体责任方,应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督促施工管理人员、监理人员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认真履行职责。
第五条 江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称市监管办)整合相关行业影像考勤资源,建立统一考勤监管平台,加强履约督查。
第二章 考勤范围及对象
第六条 本办法考勤范围为我市政府投资的且单项合同价在400万元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市政工程项目、水利工程项目、交通工程项目及其他监管部门认为需要实施影像考勤的工程项目(包括工程总承包项目、PPP项目、特殊小额项目)。
第七条 本办法考勤对象为项目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现场主要管理人员。其中:
(一)单项合同价在4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不含1000万)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的考勤对象为项目负责人、施工员、安全员、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员;
(二)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的考勤对象为: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员、施工员、质量员、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
行业主管部门另有规定或招标文件、项目合同另有约定的按其相关要求执行。
第八条 考勤对象应是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在投标文件及项目合同中约定的人员,且属于企业在职在聘人员。
第三章 工作要求
第九条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按照以下程序办理影像考勤。
(一)配置影像考勤终端。施工单位应在开工前配置影
像考勤设备,影像考勤设备应放置在工程项目部或建设单位指定地点。考勤设备应采用与影像考勤监管平台统一数据制式的产品,并连接互联网,以确保统一监管和数据同步传输。
(二)影像识别信息的采集。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在
开工前将考勤对象录入基本信息和个人影像信息,并将相关资料报送建设单位和市监管办,具体需提交的资料详见附件二。
(三)影像考勤时间规定。⑴影像考勤起始时间:从开工令(报告)签发的开工日开始考勤。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在开工前将开工令(报告)和合同一起报送市监管办,开工令(报告)上必须注明开工时间。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如果未能及时报送市监管办,又未出具建设单位的延期开工证明,系统后台将自动在中标通知书领取之日起1个月后的第1日开始记录考勤。⑵影像考勤终止时间: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提交建设单位签发的完工报告(证明)报市监管办申请考勤结束。⑶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考勤时间段:每日考勤时间从5时至20时,考勤次数不得少于3次,每次考勤时间间隔不得小于3小时,行业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需提交书面说明。
(四)考勤数据统计。每月1号为上月考勤数据统计日,市监管办依据考勤系统后台自动产生的数据汇总,将每月考勤结果反馈建设单位。现场管理人员月度核定出勤天数详见附件一。当月有效考勤天数≥核定出勤天数-请假天数的为合格。凡依据本办法应实行影像考勤的项目均以市监管办出具的考勤结果为准。
第十条 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监理单位投标文件及合同约定的现场管理人员原则上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须经相关单位审批同意(人员变更申请表详见附件二),变更资料及变更人员的相关证件提交市监管办备查。变更人员的资格、业绩和信誉不得低于招投标文件及项目合同约定的条件,建设单位应对变更人员的资格符合性进行审查。
第十一条 考勤对象因身体疾病、外勤等原因请假,请假人员应在请假后2个工作日内填报请假报告及相关书面材料报市监管办(详见附件三),不报备或逾期报送的均视为缺勤。数据统计日后产生的请假报告不予受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