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相关部门:
为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招投标机制改革,规范招投标活动,创新招投标监督和管理模式,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现将《江山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评定分离”操作导则(试行)》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江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公室(代章)
2021年5月25日
江山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评定分离”操作导则(试行)
一、总则
为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招投标机制改革,规范招投标活动,创新招投标监督和管理模式,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依法治理的意见》(浙政发〔2021〕5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导则。
二、适用范围
下列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全过程工程咨询、工程总承包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适用本导则:
1.省、市重点(重大)项目(未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的项目除外);
2.技术复杂、难度系数高或工艺特殊类项目;
3.市委、市政府认为有必要采用的项目。
采用评定分离须经市级层面审议同意。
三、推荐中标候选人
采用评定分离的项目,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阐明评标委员会对各投标文件的评审意见,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向招标人推荐不少于3名中标候选人(不标明排序)。具体数量及办法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四、定标前准备
1.中标候选人公示
中标候选人在衢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公示不少于3日。公示结束后,无异议投诉的,进入定标环节。
公示期间,有中标候选人因异议投诉并查实被取消中标候选人资格时,若中标候选人不少于3名的,不再递补;若中标候选人少于3名的,按投标人得分高低补足至3名。对于递补的中标候选人需在衢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公示不少于3日。
招标人应在公示结束后7日内召开定标会议,完成定标工作。
2.定标前质询、考察
招标人在定标会议召开前可以对中标候选人进行考察、质询,并出具考察报告作为定标辅助。考察报告中不得有明示或暗示中标单位的内容。
是否需要对中标候选人进行考察、质询,由招标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如招标人组织考察的,应对所有中标候选人进行。
五、组建定标委员会
1.组建定标人员库
招标人应成立定标人员库,库中人员由招标人的领导班子成员、中层管理人员、工程技术(经济)人员组成。招标人根据自身情况也可以邀请非本单位人员参与定标人员库组建,但招标人应对邀请的人员及其定标行为、定标结果承担责任。
2.组建定标委员会
定标委员会由招标人负责组建,成员数量为7人及以上单数,最多不超过11人,组长由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项目分管领导担任,其他成员原则上从定标人员库中按不少于2:1的比例随机产生。
招标人确需外聘人员参与定标的,可以外聘人员,但应对外聘人员的定标行为负责。
招标人可以指定定标委员会成员,招标人指定的成员(含组长、外聘人员)不得超过定标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定标委员会成员与中标候选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定标委员会成员不得与任何中标候选人或者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收受中标候选人、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招标人征询其确定中标人的意向。定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保守秘密,对所提出的定标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六、定标现场提问与面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