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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江北区品牌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再次征求意见稿)

朗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品牌战略,做好品牌培育工作,更好地推进和保障质量强区建设,根据区委区政府关于江北区经济发展相关政策文件精神和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品牌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由区政府设立的,专项用于品牌建设的补助性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安排坚持公开规范、公平公正、专款专用、力求实效的原则。

第二章  范围及对象

第四条  支持对象

江北区范围内登记注册、守法经营、依法纳税、具有良好的信用等级、管理健全的企业和其它组织(以下简称“组织”)。另有规定不能享受政策的除外。

第五条  使用范围

(一)支持企业(组织)开展品牌建设。实施品牌发展战略,大力推进品牌培育,支持企业(组织)创建各级商标品牌和“品字标浙江制造”、绿色产品(丽水山耕)等品牌,扩大品牌影响力。

(二)鼓励企业(组织)提高管理水平,引导企业(组织)采用卓越绩效管理等先进管理方法,不断追求卓越经营绩效,鼓励企业(组织)申报政府质量奖。鼓励企业(组织)实施质量提升项目,推动行业、企业提升质量水平。

(三)深入实施标准化战略,支持企业(组织)开展标准创新,积极参与各级标准制定和实施标准化试点项目,抢占标准高地。

第三章  补助或奖励标准

第六条  对新获得的中国驰名商标(行政途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对获注的地理标志、集体商标和创建的星级品牌指导站,按市级资助给予同等幅度奖励。

第七条  对获得中国质量奖、浙江省人民政府质量奖、宁波市人民政府质量奖、江北区人民政府质量奖的企业,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80万元、50万元、30万元的奖励。提名奖、创新奖单位给予减半奖励。

第八条 对承担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平台任务的企业(组织)给予不高于5万元的奖励,对开展特色产业质量提升的企业(组织)取得成效的给予不高于5万元的奖励。

第九条 对主持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浙江制造”标准的企业(组织)分别给予最高30万元、15万元、10万元、10万元的补助,对主持修订标准的企业(组织)给予减半补助。对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排名前6位)制修订的企业(组织)分别给予10万元、2万元、2万元的补助。同一产品及其检测方法以系列标准形式出现的最高按1.5项计。对承担国际标准化组织、全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的企业(组织)给予市补资金的50%配套补助。对主持标准化项目获得中国、浙江省标准创新贡献奖的企业(组织)分别给予最高15万元、10万元的奖励。

第十条 对获得“品字标”证书、绿色产品认证证书、丽水山耕的企业(组织)给予最高10万元、10万元、8万元的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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