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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北区公益创投项目管理办法》和《江北区公益创投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朗读

各街道办事处、慈城镇人民政府:

现将《江北区公益创投项目管理办法》和《江北区公益创投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北区民政局

江北区财政局

2019年11月4日

江北区公益创投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元需求,大力培育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益创投项目管理,提高公益创投资金使用效益,推动全区公益事业蓬勃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加强和规范的公益创投项目是指经区民政局组织,并由社会组织自愿承接和实施的,从事扶贫、济困、为老、救孤、优抚、助残、助学、助医、社会治理、社区服务、灾害救助、环境保护、社会组织培育以及其它创新性的公益服务项目。

第三条 公益创投坚持关注民生需求、创新社会治理、提高资金效益、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的原则。采取宏观引导、自主申请、公开评审、择优支持、规范实施、评估监督的管理机制。择优培育一批具有创新性、专业性、示范性和具有重大社会意义的公共服务项目,并培育一批运作规范、公信力强、服务优质的社会组织。

第四条公益创投资金组成与使用原则。公益创投的专项资金由福利彩票公益金、社会捐赠金等组成,按照资金属性的相关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并接受审计。资金使用包括项目承接单位资助费用、公益创投运作费用(含审计、评审、日常监测、能力建设、评估等费用)和必要的宣传、管理费用。与此同时,资金使用遵循公开透明、非营利性、专业化、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江北区民政局为公益创投的主办单位,宁波市江北区社会组织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负责公益创投的具体实施工作。服务中心是经江北区民政局登记的、为社会组织提供综合服务的第三方公益性社会组织。承办单位具体负责公益创投的策划设计、组织实施和宣传推广,对项目进行考察、指导、监督,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和评估,并为获选实施项目的社会组织提供专业咨询服务和能力建设支持。

第六条创投主体资格。本办法中的社会组织是指经各级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

第七条评审委员会。成立区公益创投项目评审委员会(简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由区民政局领导、基层政权和社区治理科、社会事务科等科室负责人、各街道民政条线的负责人和江北区社会组织服务中心负责人组成。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基层政权和社区治理科,负责评审委员会日常工作。评审委员会负责制定评审实施方案、组建评审专家组,推进项目评审与立项工作;对专家组评审结果进行复核,并对举报、投诉进行审议裁定。

第八条评审专家组。建立评审专家库,抽取并组成评审专家组。评审专家库由有关政府部门、研究机构、慈善公益或社会组织领域专家、会计事务所、相关界别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基层一线从事社会服务代表等组成。其成员必须熟悉社会组织政策法规、热心公益、秉公履职;有丰富的项目评审、项目管理经验和理论知识;能够对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创新性、社会影响以及承接单位的服务能力、实施方案提出客观、独立、公正的判断和评价。

第九条评审回避。评审专家组成员与申报项目的社会组织有利害关系,应主动申请回避:

(1)与申报社会组织有利益冲突关系的;

(2)曾在申报社会组织任职,离职不满2年的;

(3)与申报项目的社会组织有其他关系(包括内外部督导、担任理事、监事等),可能妨碍公正评审的。

第十条评审纪律。评审专家组成员在评审过程,应遵守相关政策规定,不得作出任何有失公平、公正的行为:

(1)接受申报项目社会组织宴请、礼金和有价证券等贿赂;

(2)利用评审资格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第三章公益创投资助类别和基本要求

第十一条公益创投按资助资金比例分为以下两类:

1.一般社会服务类:指围绕扶贫、济困、为老、救孤、优抚、助残、助学、助医、社会治理、社区服务、灾害救助、环境保护、社会组织培育以及其它创新性的公益服务项目。

2.专业社工服务类:指正式登记的社会组织,配备专业的社工服务团队,并确保执行团队具备相关资质,此类组织所开展的社会工作专业服务项目。

第十二条公益创投的基本要求

(一)申报项目的服务内容与服务对象,不得与其他政府购买或补助的服务项目重复或高度相似;

(二)每个公益创投入选项目原则上服务对象不少于15人;

(三)项目应坚持公益属性,不以营利为目的,把满足居民需求、实现社会效益放在首位。

第四章项目征集和申报流程

第十三条公益创投原则上每年征集评选一次。区民政局每年发布征集和评选项目信息时提出年度征集和评选的重点。实施地为江北区。服务对象为江北区户籍人口及常住人口。

第十四条江北区公益创投由相应登记注册社会组织承接,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项目动员、项目申报、资格初审、项目评审、项目公示、项目优化、项目签约、能力建设、项目监测、投诉复核(一般指服务对象投诉项目承接方的投诉)、项目评估、绩效综合评价等程序推进。

第十五条申报公益创投项目的社会组织应是在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的社会组织,且满足以下条件:

1.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和监督制度完善;

2.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具有独立的财务管理、财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以及依法缴纳税收、社会保险费的良好记录;

3.有符合要求的固定办公场所及合法稳定的收入来源,有1名及以上专(兼)职工作人员;(专职以缴纳社保为准,兼职以签订劳务性协议为准)

4.具备开展公益创投项目所必需的设备、专业技术人员及相关资质,申报项目内容须在机构章程的业务范围内;

5.按规定参加年度检查并进行年检公示;

6. 申报前两年内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申报前一年内未受到任何行政处罚;

7. 坚持非营利性,除合理工资、福利外,未以任何形式向举办者(出资人)、会员及工作人员分配各项收入。

第十六条在组织申报公益创投项目期间,资格预审、评审环节等,在同等条件下,符合以下条件的项目优先:

1.获评3A等级以上(包括3A)。

2.有自筹资金的。

3.已建立党组织的社会组织。

第十七条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同一家社会组织在同一年度中承接的公益创投项目不超过两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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